婚姻家庭,是人类的原始动物性与社会性、个体需要与社会存在和发展需求之间的一种不可调和而又必须调和的产物。它不仅是公民个人的民事行为,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来讲,更是一种社会行为,因为社会的发展需要婚姻家庭来承担和完成如生育与抚育等一系列重要的功能,社会用法律来保护它、规范它。
婚姻法律的任务则是要调节婚姻发生和终止的全过程,以及对此领域中各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