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的父亲老陈早年和陈某的母亲离婚另娶了严某。几年后陈某的父亲去世,陈某要求合理继承遗产,包括父亲老陈生前收集的古董,但是严某说,老陈生前的古董不能让陈某继承,因为古董不在继承的范围内,那么严某的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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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凡是属于被继承人合法的遗留财产,继承人都有权继承。在本案中,陈某的父亲生前收集的古董属于被继承财产的范围之内,陈某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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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81.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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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金某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金某的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他们认为父母偏心,现在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都会给弟弟,必须先分,金某父母都很气愤。金某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
指点迷津
金某的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说针对金某两个哥哥的和他们的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是要求分割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因为金某的哥哥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他们的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金某的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因此,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金某的父母完全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并拒绝他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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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82.债务随着遗产一起“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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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光弘(化名)在去世以后,给儿子陆子明(化名)留下一套房产,但是陆光弘生前还欠下数额不小的债务。陆子明听说如果他继承父亲的遗产,那么父亲生前所欠下的债务也应当由他偿还。为此陆子明犹豫不决,那么法律是这么规定的吗?
指点迷津
陆光弘的儿子陆子明如果继承遗产,对其父的债务也要一并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据此,本案中陆子明如要继承遗产,必负责偿还其父生前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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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务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8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债务负偿还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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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的父亲去世了,郑某知道父亲生前由于做生意失败,欠下不少外债。所以郑某的父亲在世时其就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放弃继承后,郑某还要偿还父亲的债务吗?
指点迷津
郑某放弃继承权后不需要承担偿还父亲生前所欠的债务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对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郑某在继承开始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此可以不偿还其父生前所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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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84.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够偿还他生前债务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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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曾某继承了已病故的父亲的遗产,总价值4万元。但曾某继承后发现,父亲生前在开办个体工商户时欠银行贷款5.8万元未返还。而其父亲全部遗产仅有4万元,尚不够还贷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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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精神,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死者生前的个人债务。这是因为,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享受了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继承人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仅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不承担责任。据此,曾某父亲的全部遗产只有4万元,而他欠银行的债务就有5.8万元,是否还有别的债务也未可知,但不论他有多少债务,曾某也只负有偿还4万元债务的义务。当然,曾某如果自愿替父亲偿还全部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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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85.法定代理人可以处分未成年人的遗产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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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的父母在梁某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梁某的姑姑就成为梁某的监护人。梁某的外祖父去世了,梁某按法定顺序参与继承,由梁某的姑姑代理继承权。梁某的姑姑可以代梁某放弃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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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的姑姑是依法行使代理权。但是,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因此本案中梁某的姑姑不能代替梁某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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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耗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86.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该如何行使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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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茵(化名)与丈夫刘志(化名)在县城开了一家饭店,由于经营有方,收入不菲,家财渐丰,自己买了小洋楼及小轿车。但是天有不测风云,吕茵与丈夫一次在带儿子刘飞(化名)开车去旅游时,途中发生车祸,车毁人亡,一家三口全部遇难。丧事料理之后,吕茵丈夫的妹妹刘咪(化名)准备以刘志唯一亲人的身份将她哥哥和嫂子的遗产全部继承。但有人告诉吕茵的父母说,他们作为他们的女儿近亲也有权继承遗产。于是吕茵的父母找到刘咪要求将遗产平分,但刘咪说嫂子嫁给她哥哥就是刘家的人了,吕茵的父母没有权利继承他们女儿的遗产。请问,吕茵的父母有权继承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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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茵、刘志夫妇一家三口在交通事故中全部遇难,要确定继承权,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他们一家三口死亡的先后顺序。在本案中,吕茵、刘志夫妇是刘飞的长辈,在没有办法确定死亡时间的情况下,只能推断他们两人先于他们的儿子刘飞死亡。因吕茵、刘志都有继承人且辈分相同,所以应推定他俩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而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吕茵、刘志两人的遗产各占总遗产的一半。刘志遗产继承开始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儿子刘飞一人;吕茵的遗产继承开始时,其法定继承人为儿子刘飞和吕茵的双亲。本案中,按照他们的儿子刘飞最后死亡的推定,则他的遗产应当由他的继承人继承。而其外祖父母,即是吕茵的双亲是法定继承人,因而刘飞的遗产应由吕茵的父母全部继承。所以,吕茵、刘志夫妇的共同遗产全部由吕茵的父母依法继承。至于刘咪,由于没有继承权,因而无权要求继承其哥哥、嫂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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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
87.什么样的人设立的遗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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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一家不幸在外出途中遭遇车祸,只有8岁的儿子葛小山经过抢救之后幸存下来,并继承了万贯的家产。但是自从发生车祸之后,葛小山的身体就很羸弱。葛小山的法定监护人是其舅舅袁某。知道葛小山的身体情况之后,袁某就教唆葛小山立下遗嘱:葛小山死后,财产全部由袁某继承。那么,这样的遗嘱是有效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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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遗嘱没有效力。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无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当事人葛小山只是一个8岁的儿童,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他设立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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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他的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88.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哪个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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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清杉(化名)是某市有名的企业家,由于一直忙于事业,经常没有顾全家庭,他和子女的关系一直很冷淡,晚年的时候幸亏有义工某大学学生冯学韬(化名)对他照顾有加。于是石清杉在遗嘱中要求石家人将自己的一半家产赠与冯学韬。石清杉去世后,冯学韬和石氏家族发生了继承纠纷。石清杉的子女不认同遗嘱中将遗产半数赠与冯学韬的条款,认为应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那么,究竟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哪个更为优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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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抚养协议优于法定继承。即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都没有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石清杉立有将遗产的半数赠与义工冯学韬的遗嘱,所以应该按照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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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89.涉及个人财产处分内容的遗书是遗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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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丰达(化名)半年前查出自己患有不治之症,承受巨大身心之苦的他最终决定自我了断。在书写了一份遗书后,姜丰达跳河自尽了。姜丰达的弟弟在整理姜丰达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书,遗书中涉及了姜丰达死后财产如何处分的问题,并有姜丰达的亲笔签名及日期。这份遗书应该被算做遗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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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遗书可以视为遗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有本人的签名和明确的时间,且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本案中姜丰达所写遗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可以被视为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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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90.立遗嘱后又对遗嘱财产进行了处理,遗嘱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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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军(化名)在自己七十岁的时候,设立了一份遗嘱,称其遗产中房屋由长子继承,40万元存款由其女儿继承。但是遗嘱设立后不久,张福军又将遗嘱中的20万元存款拿出来,用于炒股票,全部被套。这种情况下,遗嘱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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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导致在继承开始前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应当认定为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本案在继承开始前,张福军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部分财产,应当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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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91.遗嘱可以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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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将毕生的心血花在了拍卖行业上,并积累了巨大的财富。而自己的一双子女也已经长大成人,开始自食其力,为了不让自己孩子养尊处优,俞某立下遗嘱,自己死后,名下所有的财产全部捐献给希望小学。遗嘱中没有提到给其子女保留遗产的条款。俞某死后,其子女可以要求继承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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