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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维权篇(2)

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应制定合理的裁员方案,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征求职工意见,听取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才可正式裁员。

企业裁员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为此企业应当给予被裁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1999年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补偿金外,还必须按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追加补偿金。

补偿办法同时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工作原因被用人单位决定下岗的除按上述规定补偿处,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分别不低于医疗费的50%到100%。

裁员必须符合单位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向劳动部门报告,并与工会协商等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也有专门规定,否则裁员或制造借口与员工解除合同都是违法行为,员工如果发现单位违规裁员或解约行为,可以到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主张自己的权益。

【第二节】消费维权

消费者如何进行申诉

办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办理程序:1、申诉,由消费者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诉书及相关材料;2、受理,由受理人对消费者提交的申诉书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填写受理意见;3、调查,由调查人员对消费者申诉事项及材料进行审理、调查,提出调查意见;4、调解,由调解人员根据调查人员提出的调查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5、终止,由调解人员对调解事项出具调解书和终止调解。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的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同时,该法第34条第3项还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受理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销售者、生产者、服务者)发生消费争议的。

需要资料:

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4、申诉的日期。

消费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申请产品质量鉴定

办理机构: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办理范围: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质量鉴定申请:1、司法机关;2、仲裁机构;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5、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下列情况以外的质量鉴定申请均予以受理:

1、申请人不符合以上办理范围的;2、未提供产品质量要求的;3、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的;4、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鉴定的;5、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以上办理条件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填写“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书”;

2、办理部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发出“产品质量鉴定联系单”。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3、申请人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质量鉴定委托书”;

“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1)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日期、生产批号;(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3)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4)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5)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6)违约责任;(7)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填写时间;(8)其他必要的约定。

4、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由专家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5、申请人及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可以终止质量鉴定;并发出“质量鉴定终止通知书”;

6、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审查无误后,及时将质量鉴定报告交付申请人,并向本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7、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8、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将各有关鉴定材料归档。

维权小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商检、烟草专卖等)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经营者协商:消费者在找经营者协商之前,应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新“三包”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弄清经营者在哪些方面损害了自己的权益,然后,带着法规和实物、发票去找商场负责人,陈述自己购物及发现质量问题的经过,并依法提出索赔要求。经过协商,能得到满意解决最好。如协商不成,可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以文字材料为准。要把投诉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受损害事实,所购商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单位及交涉经过等内容写清楚,并提出自己的要求。特别提醒的是,未经消协同意,不要邮寄票证、单据和实物,以防丢失。以下六种情况之一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1、购买商品不是用于自己消费,而是用于生产或销售(不含农民购买自用的生产资料);2、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3、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4、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5、司法、行政部门已受理;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即市民对有关的问题向国家机关申述意见,请求处理的行为。消费者申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向国家行政机关申述意见,请求处理。消费者在产生消费权益争议后,应分别按照不同情形向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检疫、卫生、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申诉的手续与投诉大致相同。有关行政部门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赔偿等决定。

到仲裁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所谓仲裁,即由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者对民事、经济、行政等争议作出裁决。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多为经济仲裁。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到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过消费者协会的协调解决,视消费者的接受程度及其要求,如果厂商家提出的补偿措施被消费者接受则协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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