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退检查鉴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职工申请病退,应由本人书面申请,企业(档案托管机构)携带病人的原始病历及相关病情资料,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定期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诊断,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定期对医院出具的诊断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鉴定结论。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梁某,男,54岁,连续工龄30年,是广州某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工,1994年2月起因患冠心病经常出现心绞痛,以及支气管哮喘反复发作,单位批准其吃劳保。1995年11月,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小组要求他鉴定复查,确认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按规定,双方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他也因此转制为劳动合同制用工。之后梁某也能按单位决定回单位试工、复工。1997年6月,梁某病情日趋严重,出现了心肌梗塞,心脏功能经常在四级,肺功能也明显下降,梁某认为他应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向单位提出办理“病退”,但单位不同意,理由是他已转制为劳动合同制用工,不能再享受原固定工办理“病退”的待遇,梁某觉得不合理,因而双方发生了争议。
办理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鉴定中心
办理程序:(1)企业或职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本地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和拟审批退休人员公示证明和公示结果花名册;(2)企业或职工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和拟审批退休人员公示证明和公示结果花名册填好后(公示期10天已满的),同时带病历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于每单月的1~15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眼科、五官科、内科、股骨头坏死、神经科合并其他内科疾病的随时申报),企业或职工到指定银行缴纳鉴定费;(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鉴定材料统一报送本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由本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医院专家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一至四级(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这里所指的职工包括已转制的原固定工,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劳动鉴定小组根据劳动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印发的《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评定梁某为一至四级残废时,可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若确认属一至四级残废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且年龄、工龄又符合国家规定,则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即俗称的“病退”)。
工伤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2005年7月28日,唐海波在新厂房施工中从3米多高的梯子上摔倒在地,跌掉3颗门牙,左手腕骨折,被送至医院治疗。8月30日,经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此后,因工伤补偿与厂方交涉未达成一致意见。10月下旬,唐海波向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鉴定,10月27日,厂方以“不配合工作”为由将其开除,并责令其当天离厂。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理机构: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工伤认定处(劳动鉴定委员会)
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
办理程序:(1)受理单位或个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发放受理通知书。(2)组织专家组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鉴定。(3)体检在规定时间后发放鉴定结论(因补证材料而延长时间的除外)。
所需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初诊病历或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4)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5)受伤害职工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6)非参保单位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7)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认定核准:
(1)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认定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在什么情况下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待遇:
(1)(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定期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单位劳工负责人领取鉴定结论的同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一)》。(2)工伤死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携带死亡证明,有供养亲属的需携带供养亲属申请人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工伤死亡认定书、申请人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与因工死亡职工社会关系证明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手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准。(3)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待遇后,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核实无误并签字盖章后,仍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拨付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将有关待遇通过网上银行划入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
(2)《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后鉴定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定期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发放。
(3)《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认定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定期伤残津贴、护理费及供养亲属定期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发放。
(4)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每年12月20日前提供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不能按时提供证明材料的,暂停拨付工伤保险待遇。
(5)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议或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就业问题与政府职能
大学生就业难
大学生找工作越来越难已是不争的事实。社会要求大学生丢掉精英意识低调入市,不少大学生则认为在国家、个人、家庭都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的情况下,如果自己的工资和待遇还不如农民工,那上大学就是个亏本买卖,不划算。“无薪求职”与“零工资就业”揭示了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2003年12月21日,在成都的一次“双选会”上,刘风川和室友们——四川师范大学信息学院科技英语专业的6名应届毕业生,集体亮出了一份“无薪求职”的应聘书。2003年12月初,一些大学生率先在沈阳打出了“零工资就业”的旗号。他们希望用人单位能先给他们一个工作机会,试用满意后再谈薪水。面对仍然严峻的就业形势,各级政府应该进一步明确职能,千方百计解决好就业问题。
政府应积极调整行政政策大力发展经济,增加投资,从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就业形势与整个宏观的经济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府肩负着发展本国经济的责任,具有经济管理的职能。政府应积极引导经济的发展,只有通过增加投资,才能增加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增强吸收劳动力的能力。
调整高校扩招政策,优化配置教学资源。大学的特性决定了它不能成为大众化教育,而应该让职业教育成为大众化教育。随着市场的发展,传统的大学教育已经很难满足现实的需求了,而职业教育的地位日益突出,大量熟练掌握职业技能的人才成为市场稀缺的人才。因此,政府一方面应该限制大学扩招人数,整合教育资源,以最为优良的资源培养一定数量的高等教育人才;同时,应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吸收剩下的那部分学生,教授职业技能,为社会创造出大量符合需求的实用型人才。
第一,要在我国的长期发展战略中确立“就业优先”的原则。生产的发展和经济增长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发展必然导致就业的相应自动增长。“就业优先”是我国长期发展战略的现实选择,各级政府必须在这一原则下,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经济发展模式。具体内容包括:一是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
第二,要明确职能定位,为促进劳动力市场发育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了更充分地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以劳动者自主择业、创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市场化就业机制,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建设和完善创业与就业环境。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加快法制建设步伐,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既要把“就业优先”的战略地位用法律形式加以明确,更要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相关就业政策的贯彻执行。有专家建议,现行《劳动法》内容过于原则,应结合新的形势需要作适当修改,同时尽快出台《促进就业法》,并制定各项配套法规,形成完善的就业法规体系。二是建立和完善统筹就业的政策体系。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影响了劳动者的自由流动,阻碍了广大非正规就业者从业和农村转移劳动力进城就业。应当尽快打破城乡、身份、户籍等限制,将各地区、各阶层、各方面的劳动者都纳入到全面统筹的就业政策体系之中,真正实现劳动者平等就业。三是适应市场就业要求,大力开展就业公共服务。要加快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特别是要加大政府公共投资对农民进城就业和非正规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全面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市场信息、信贷担保等项服务;要加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之网络化、社会化和优质化;要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实现政府监管、扶持与市场运作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