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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住房篇(4)

申报范围:1、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多少年以上(由各地区确定),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若干年以上(由各地区确定)。3、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现承租的住房为公有住房;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若干平方米以下(由各地区确定);申请配房租赁的家庭,现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若干平方米以下(由各地区确定)。

所需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尚未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区拆迁办开具的房屋拆迁证明;房屋已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配租申请人有其他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经济适用房——工薪阶层的幸福之光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单套面积设定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建设成本确定。建设成本包括征地折让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贷款利息、税金、1%~3%的管理费。媒体大量报道了经济适用房分配不公现象,在低收入者一房难求的同时,经济适用房因被转手获利、业主开着宝马买菜等现象被公众诟病。

现象纪实:

(1)经济适用房小区出现大量闲置“豪宅”,已售经济适用房呈现“高租售率”。

(2)经济适用房都这么难买!凌晨4点排队的老大爷买不到经济适用房。

(3)经济适用房小区出现大量有钱人,奔驰、宝马屡见不鲜。

(4)经济适用房被占用、出租、倒卖。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朋友们应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了解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办理机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相关条件、税费问题等方面的知识。

办理机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办事依据:国家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

办事程序: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年收入在多少万元以下(因地区而定)的证明文件、本地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登记后的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规定时间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屋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购买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2、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3、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税费问题:符合规定条件的朋友们,要了解相关的税费问题:

1、在交易过程中:

(1)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

(2)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3)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4)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1)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收费多少元。

(2)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多少元。

(3)印花税:每件收费多少元。

小产权房——提高警惕保产权

“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是一些不法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子。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案例1:郭先生因经济能力有限,购买了旧村改造的新房。签订协议书时,销售方保证5年后协助办理房产证,结果时至今日也未能办理出房产证。

案例2:1998年1月,黄女士夫妇在巴南区新村购买了一套面积为80.71平方米的商品房,总房价6.9万元。当时,黄女士夫妇与楼盘代理商在购房合同中注明了设备、工程质量等问题,但是却惟独没有说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交易完成之后,黄女士即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是,时至2004年,黄女士夫妇前往办理户口时却大吃一惊:住了5年多房子,竟然一直没有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办事人员因此拒绝为黄女士办理户口。于是,黄女士只好前往售楼方,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不过最终又被回绝。黄女士还从相关部门了解到,该商品房所在的土地原属于集体所有,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并没有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在几经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黄女士只好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其返还购房款(包括契税)及利息、赔偿装修款及损失。如果百姓朋友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小产权房”,应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要确定是否买了小产权房,应到本地区国土资源局查看该楼盘项目是否由开发商提交土地变更使用申请,并由区一级国土局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经审批并颁发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有此证,才能保证所买房子的土地已变为国有土地,经营项目建设才是合法。

在买房过成中要了解小产权房的风险所在:

没有房产证:这类住房是建在集体土地上的,不允许对外销售,没有法律保证。也就是说,购买这样的房子拿不到国家发给的产权证。这是由国家的法律和土地的使用性质所决定的。

拆迁难补偿:除了不能办理房产证外,那些“便宜房”实际上属于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的违章建筑,如果和国家的规划相冲突,还很有可能被拆除,而且业主也不会得到拆迁安置补偿。

质量难保证:房屋质量没人监督,一些开发商为赚钱会偷工减料,存在安全隐患。这类房屋一般由土地所在村开发,除了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以外,入住后的物业也容易出现问题。

遗赠也麻烦:由于缺乏产权,未来在遗产继承时也会遇到许多麻烦。借新农村建设、旧村改造名义,是“小产权房”目前普遍的运作模式,具有打擦边球的性质。

“钉子户”现象——我的地盘我做主

“钉子户”,《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在城市建设征用土地时,讨价还价,不肯迁走的住户。笔者理解“钉子户”是指政府或房地产开发商在征用公民个人使用的土地、房产等过程中,满足不了个人的愿望要求,公民暂时像钉子一样牢固不动。案例1:重庆“最牛钉子户”: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的正中央,孤零零地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随时都有倾覆的危险。据重庆当地房管局介绍,房屋位于重庆九龙坡区杨家坪鹤兴路17号,该房是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修建的。现在,周围都已拆迁,小楼四周被挖下10多米的坑,犹如建在“孤岛”之上,故在网上被称为“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案例2:外国“钉子户”:在美国华盛顿的马塞诸塞大街上,有一片机器轰鸣的繁忙建筑工地,地基已经有四五层楼深。在建筑工地的中央有一栋陈旧的、三面都被建筑工地包围的小楼。据悉,建筑商买下了小楼周围的房子,但建筑商提出用300万美元的高价购买该小楼时,小楼主人仍然不为所动。无奈,建筑商重新设计了建筑的布局,将小楼完整地保留下来。为了不使小楼的地基受到影响,建筑商在小楼的下面安了密密麻麻的支架。方案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进行洽谈协商,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土地房屋管理局拆迁管理科裁决。

办理机构:土地房屋管理局拆迁管理科。

办事程序:

1、裁决前,拆迁当事人双方需提供书面申请书并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规定以及法人证明、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经拆迁科工作人员审核后,报科长审批即可立案,如不能立案,在审核后三日内通知当事人。

3、裁决前拆迁科应向当事人双方发出《城市房屋拆迁调解通知单》,写明应到地点和时间,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并由经办人签字注明收到时间,如本人不能参加调解,应办理委托手续。如通知两次,无故不参加调解的,可缺席裁决。

4、拆迁科在调解时,必须二人以上参加,调解时应该核实房屋及人口的基本情况,未达成协议的原因及明确的要求,拆迁科工作人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应按法规规定解释政策,明确告之应安置的面积和补偿金额以及不服裁决起诉的程序。

5、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由拆迁科进行裁决,裁决书应写明以下内容:(1)提供裁决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全称)、住(地)址等。(2)报请裁决的事实和理由。(3)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依据。(4)裁决结果。(5)当事人双方不服裁决的权利等。

6、裁决书由拆迁科工作人员送达双方当事人,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如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应由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在回执上写明“已送达,拒签。”

方案二:2007年3月16日上午,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诞生了。朋友们,当您或您们身边的朋友遇到类似情况,可以依照《物权法》进行有效维权,从而保证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

物权法明确规定对公民合法财产进行保护。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民法也规定禁止权利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使要符合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物权具有对任何人的不法侵害的排斥力,但不具有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抗拒力。

物权法确立了私权保护原则,但在公平补偿的前提下,个人财产权应该向基于公共利益和正当程序的公权力让步。同时,个人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冲突,应该通过司法裁判来解决。一般说来,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旧城改造中,政府可以为新城建设招商引资,但旧城拆迁必须由政府实施。

在房屋拆迁的合理补偿方面,可以考虑让被拆迁人持有开发商公司的股票,将双方利益捆绑在一起。或者如果一方起诉到法院,让开发商交部分定金到法院,法院负责强制拆迁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宪政的根本目标是平等地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法治的根本意图是保障平等的交易秩序,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吴苹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英雄,如果百姓朋友们身处类似情况,一定要依据《物权法》捍卫按照自己意愿处置自己财产的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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