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一大早,高明阳就被一阵电话铃声吵醒,他接了电话,一个熟悉的老乡口音就开骂了:“高律师呀,不好意思这一大早就打扰你了,都是让那个该死的伪律师给害的,你不知道,咱们在高院办的那个案子本来你开完庭后我们和解了,我就想不用麻烦你和我们跑这一趟,就一个和解协议呗,我就自己去签了,当天伪律师就把工程款打到了我的账号上,可是还没等我这钱在我账面上呆热乎,这个该挨千刀万剐的伪律师还不到20分钟就通知法院把我这笔钱给查封了。是原来我欠款的一个企业起诉的我,我猜一定是伪律师把我账面上有钱的消息卖给了他们,这下可完了,到手的鸭子就这么飞了,我后悔呀,当初一时大意,没请你给想想办法怎么办好。高律师说:“你欠外帐不少,难免有公司盯上你这笔钱,你和解时要求把款转到法院,再从法院账号转到你或你家亲属的账号上不就不容易被发现了吗。”
“是呀,高律师,我后悔呀,最后悔的是,这个起诉我的公司最不地道,是和开发商穿一条裤子的,这钱还了谁我也不想还他呀。我该怎么办呀,高律师,你快给我想想办法吧。”
高明阳嘱咐黄有幸拿着两个案子的相关材料下午到办公室找他再细谈。
上午高明阳办完事就回了律师事务所,一回到所里,就听到三个“眼镜”又争论开了,这次不是为别的,而是为了刚刚修改的刑诉法。
“听惯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喝令的中国人可能都不知道刚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有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红眼镜说。
“你傻了吧,你没看到相距不远处第118条写的很清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那就是说,有罪还得老实认!”蓝眼镜说。
“不对,根据50条的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有规定就可以引用,司法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时他完全可以用这一条保护自己的呀!”红眼镜又说。
“不对,如果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那我们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完全可以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让他自证其罪呀,美国的米兰达警告因米兰达案件而诞生,而我国这个50条的规定顶多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工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这个原则只视为刑事公正审批最低限度的保证而已,如果我们的刑诉法里连这个程序正义都没有,那在国际社会上就太丢份了。我国的犯罪嫌疑人离沉默权还像孙悟空的跟头一样差着十万八千里呢,你从那瞎嘚瑟什么,简直是愚蠢的莫名其妙!”黑眼镜附和着蓝眼镜说。
红眼镜显然双手不能抵四拳,脸也有些红了,忙岔开话题说:“你说如果美国1966年著名的米兰达案件发生在当代中国会怎么判。”
“那个案子好像是说一个标准的无业游民在一个风轻云淡的夜晚借着茭白的月色对一名妙龄少女在郊外树林夕中给那个了,那个什么强奸了。”黑眼镜并没有得理不饶人。
“对,我记得案情也基本是这样,接着这个白痴汉子被抓获,全部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经过,就理所当然的被判了刑。”蓝眼睛说。
“这时,一个好事的无良律师出现在这个可耻的罪犯面前,告诉他他拥有宪法规定的不需要自证其罪的公民权利,于是在这个无良律师的策划下,米兰达开始了漫长的上诉,说自己在被强迫的情况下自证其罪的,最后上诉到了美国联邦高等法院,最终9名大法官以5:4的微弱多数,通过了米兰达上诉得值,无罪释放的判决。”红眼镜又找到了感觉。
“这不好说吧,不过据我推测,这案子在中国那是谁也不能翻的铁案呀,如果改判,不仅社会舆论让法院招架不住,被害人家里也不干呀,肯定是一哭二闹三上吊,法院怎么敢,怎么敢呀!
不对,我不这么认为,赵作海案不就是白白作了12年的牢最后被无罪释放啦,所以我觉得你是对中国法治太过灰心了,看什么都是灰色的,你快醒醒吧,这样忧虑对自己的身体不好。你要看到光明和希望嘛,我就觉得我们的法官也会觉得不错抓一个好人更重要。”蓝眼镜说。争论又开始了。
“所以呀,在美国,被抓的人会理直气壮的高喊我要请律师,而警察在抓人之前都会客气地说你有权保持沉默。”黑眼镜说。“说真的,美国司法太注重程序了,在美国以正义化身自居的法官们,是宁愿牺牲个案的实体公正也要保全司法体系的程序公正的,因为只有程序公正才有可能得到整个的司法公正,乃至于社会公平呀。”
“在美国人看来,法律最重要的是限制官员们的权力,而不是去管街上跑着的罪犯。我认为这没有什么错,只是这根本适应不了我国的国情吧。”红眼镜说。三人好像在经过争论后达成了某种共识。
几个刚跨出学生时代的法律人瞬间都陷入沉思,憧憬着美好的法治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