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是先秦代表新兴地主阶级激进派利益的学派,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他们都是一批主张“变法”的政治改革家和思想家。他们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极力辅佐一些国君进行社会政治、经济改革,并从某些方面为维护地主阶级统治提供了理论、原则和方法。
法家学派在政治上、理论上,一般说来都是主张变法革新,要求加强君权,提倡以“法治”代替“礼治”,积极发展封建经济,鼓励“耕战”,力求做到“富国强兵”,以达到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目的。
在文化教育领域里,法家也提出了许多有别于其他学派的教育理论和政策,其中杰出的思想代表人物是商鞅和韩非。
一、商鞅及其教育思想:“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鞅(约公元前390-前338年):战国时期政治家、思想家,著名法家代表人物之一。卫国(今河南安阳内黄梁庄镇一带)人,卫国国君的后裔,公孙氏,故称为卫鞅,又称公孙鞅,后封于商,故后人称之商鞅。
李悝、吴起的变法活动,给予商鞅深刻的影响,因此他“少好刑名之学”(法家学说),专研以法治国。后为魏国宰相公叔痤家臣。公叔痤病重时对魏惠王说:“公孙鞅年少有奇才,可任用为相。”又对惠王说:“王既不用公孙鞅,必杀之,勿令出境。”公叔痤死后,魏惠王对公叔痤嘱托不以为然,也就没有照做。
公孙鞅听说秦孝公下令国中求贤者,欲收复秦之失地,便携李悝的《法经》到秦国去。通过秦孝公宠臣景监,三见孝公,卫鞅畅谈变法治国之策,孝公大喜。在秦孝公支持下进行变法,终于使秦国“乡邑大治”,“国以(此)富强”,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并多次击败东方诸侯国,一跃成为战国时期强盛的大国。前359年任左庶长,后升大良造,曾因功封于商15邑,号为商君。在位执政十余年,孝公死后,被贵族诬害,车裂而死。
商鞅变法是当时各国变法运动中比较彻底的一次,分为公元前356年、公元前350年两次。变法内容为“废井田、开阡陌,实行县制,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此外还有强调“以法治国”、改法为律、鼓励告奸、剥夺旧贵族特权、重农抑商、迁都咸阳等。他的“用刑太重,寡恩少义”,多为后世之人所诟病。
文化教育的改革是商鞅变法的内容之一。商鞅的文化教育思想,与当时的儒家思想是对立的。他指责“儒学”为“虱子”。他说:“礼乐”、“诗书”、“仁义”、“修善”、“孝悌”等等都是祸国殃民的东西。如果用这些复古主义的教条来治理国家,就会“敌至必削,不至必贫”(《农战》)。敌人一来,国土就会沦丧;即便敌人不来,国家也必定贫穷。
他同时痛斥那些“不作而食,不战而荣,无爵而尊”(《画策》)的奴隶主贵族和儒生都是“蠹民”。必除之而后快。而当他们利用“诗”、“书”作为“以古非今”的舆论工具,企图进行反对活动的时候,商鞅则坚决主张采取“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的手段,对他们进行打击和镇压。
商鞅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特别重视为新兴地主阶级培养革新变法的人才。他提出:“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韩非子·和氏》)。所谓“游宦之民”,主要是指那些满脑子腐朽、保守思想意识的儒生及一些游食者。他们摇唇鼓舌,游手好闲,不事生产,商鞅认为必须加以禁止和打击。
商鞅要培养和提拔的“耕战之士”,就是那些在进行封建兼并战争和发展封建经济中,对新兴地主阶级作出了实际贡献的人。商鞅认为,对待这样的革新分子则必须按“任其力不任其德”,“官爵必以其力”的原则大胆地培养、提拔和任用。
在教育内容方面,商鞅反对儒家以“礼、乐、诗、书”教育学生,反对向学生灌输“仁”、“义”、“礼”、“智”等道德准则。他认为“儒学”不过是一些“高言伪议”、不切实际的“浮学”。为了培养“耕战之士”和厉行“法治”的人才,商鞅主张学习法令和对耕战有用的实际知识。他提出“壹教”的教育纲领。“壹教”的实质,就是执行新兴地主阶级的统一教育。它的主要内容,是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令、政策统一人们的思想。商鞅认为:“壹教则下听上”(《赏刑》)。
他强调:“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字分》)明确指出“法”是地主阶级的生命,治理国家的根本,因此对民众必须加强“法治”的教育。“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君臣》)。即凡不符合法令的言论,不听;不符合法令的行为,不赞扬;不符合法令的事情,不做。一切的言论、行动,必须根据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为标准。
为了使“法治”教育能够贯彻执行,商鞅实行“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定分》),把教育的权力掌握在新兴地主阶级官吏的手中。如果遇到“主法令之吏”有迁徙、死亡的情况,得立即选派接替者“学读法令”,可见商鞅对树立法家对教育的领导地位是十分重视的。
商鞅为了加强和巩固地主阶级专政,强调“法治”教育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漠视了学校在教育中的特殊作用,取消了专业的教师和文化知识的传授,这是违背文化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的。他对过往文化又采取一概削除的简单粗暴的政策,这也是一个极大的错误。
商鞅为了使秦国富强,他把农战作为治国之要。他奖励农战,主张加强农战教育。他说:“吾教令: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慎法》)
在教育途径方面,商鞅重视在通过农战的实际斗争中,锻炼和增长人们的才干。并认为人们的智谋是在长期的作战中成长起来的。这些均具有朴素唯物主义的思想。但是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所实施的“法”教和奖励“农战”的政策,却包含着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的一面。
二、韩非子及其教育思想:
培养“智术之士”或“能法之士”
韩非(约前280-前233),战国末韩国人。韩非出身贵族,推崇法家学说,曾劝韩王变法改革,不能见用。于是发愤著书,作《孤愤》、《五蠹》、《内外储》、《说林》、《说难》等55篇著作,洋洋十万余言,干脆犀利,气势遒劲,保存了丰富的寓言故事,至今仍脍炙人口(如自相矛盾、智子疑邻、守株待兔等),在先秦诸子散文中独树一帜。
韩非的书流传到秦国,为秦王嬴政所赏识。秦王以派兵攻打韩国相威胁,迫使韩王让韩非到秦国为其效力。韩非在秦国备受重用,却引起同门师兄李斯的妒忌。李斯、姚贾在秦王面前诬陷韩非,因他是韩国宗室,始终未得信任,被投入监狱,最后逼其自杀于云阳(今陕西淳化县西北)。韩非虽死,但他的思想却在秦始皇、李斯手上得到了实施,产生了巨大的作用。
韩非著作主要以法治思想为中心,同时吸收了儒、墨、道诸家的一些观点。他总结了前期法家的经验,形成了以法为中心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政治思想体系,故被称为法家之集大成者。
韩非的法治思想,为秦王朝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封建主义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他总结了战国前期和中期阶级斗争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礼之”(《五蠹》),是造成祸乱的重要原因。并认为当时的“私学”和统治者是“二心”的。这种“私学”是新兴地主阶级实行“法治”的绊脚石。因此,他断然主张采取“禁其行”、“破其群”、“散其党”的措施,即禁止办私学的人的行动自由,禁止言论和结社的自由。
韩非继承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认为三者都是君主手中的工具,三者缺一不可,并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自己的君主专制的法治思想体系,为大一统服务。韩非认为实行法治,必须“以法为本”(《饰邪》)。法是体现国家利益的,如果不重视法,国家的利益就要受到损害,所以他说:“法者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安危》)。重视了法,就能富国强兵,建立“超五帝,侔三王”(《王蠹》)的功业。所以他得出“明法者强,慢法者弱”(《饰邪》)的结论。他又认为要明法,就要树立法令的绝对权威,成为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唯一标准,不许再有其他标准。因此,他说:“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不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问辩》)。所以他禁止儒家主张的“仁政”、“德治”,以期“禁奸于未萌”(《心度》),达到统一思想的要求。
韩非的全部理论,导源于荀子“性恶论”思想和建立封建的中央集权专制主义国家的政治目的。他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利益关系,人的心理无不“畏诛而利庆赏”(《二柄》),人君的职责,就在于利用“刑”、“德”二手,使民众畏威而归利。
韩非猛烈地批判和攻击法家以外的其他学派,特别是反对当时影响最大的儒家学派。他指斥儒家的那一套“礼、乐、诗、书”的教条和“仁、义、孝、悌”的道德准则,都是“愚诬之学”,“贫国之教”,“亡国之言”,是致使国贫兵弱、乃至亡国的根源。
在韩非看来,其他学派的理论都是互相矛盾的,只能造成人们的思想混乱,是非不分。统治者如果兼听他们的意见,就必然引起乱子。因此,韩非主张禁止这一切互相矛盾、只能惑乱人心的学说,而定法家于一尊。特别是要防止老百姓受到法家以外的其他学派思想的影响,要对他们的思想实行严格的统制。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韩非的法家思想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中的激进派利益的,它是一种进步的思潮,对建立地主阶级的统一政权方面起了重大作用。但是,韩非的法家思想也反映了地主阶级反动性的一面,即对劳动人民实行思想统治的愚民政策。韩非的这种文化专制主义思想,对文化教育的发展,对学术流派的繁荣也是极为不利的。
韩非主张培养“智术之士”或“能法之士”(《孤愤》)。这些“智术能法之士”就是懂得和坚决实行法治路线的革新人物,并且是积极拥护“耕战”政策而为它进行斗争的战士。韩非对“智术能法之士”必须具备的品质和能力做了详细的阐明:
(1)这种革新家必须是一个忠于封建国君“北面委质,无有二心”的人,并能做到“能去私曲,就公法”,“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有度》),一心一意为封建主义国家效力的所谓“贤臣”,“良将”。
(2)革新家应该具有“远见而明察”,“强毅而劲直”(《孤愤》)的品质。就是说,他应该在思想上具备先进的历史观和变革思想;在政治上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有坚定地执行法治路线的坚强毅力和刚直的品质。
为了使“法治”的思想能够在意识形态领域中占统治地位,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的“壹教”精神和措施,认为必须使国内做到“言谈者必轨于法”。意思是说,要使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都符合法家的精神和遵守国家的法律。
改革图治,变法图强,是韩非思想中的一大重要内容。他继承了商鞅“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思想传统,提出了“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观点,主张“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五蠹》)。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韩非提出了著名的法家教育纲领。他说:“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五蠹》)。所谓“无书简之文”、“无先王之语”,实质就是要废除、清算古代奴隶制的文化典籍和道德说教,特别是儒家所尊崇的“礼、乐、诗、书”和“仁、义、孝、悌”这一套东西,并从而实现他的“以法为教”的主张。
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燔诗书而明法令”的思想政策,把新兴地主阶级的法令、政策作为教育的主要内容。韩非的所谓“以吏为师”,就是要选拔和任用一批忠于新兴地主阶级“法治”路线,能够“明法”、“知法”、“行法”的政治官吏担任教师。把解释和宣传法令、政策的权力,掌握在经过严格和慎重选拔的官吏手中,而教育的内容也就是去“明法”、“知法”以及如何“行法”了。
韩非在朴素唯物主义思想指导下,还反对盲目崇拜古代典籍和脱离实际空谈的恶劣学风。他提出了“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奸劫弑臣》)。这就是说,要遵循思想和实际是否一致,来判断“是”还是“非”;要通过“参验”,来审查言辞是否正确。不经过“参验”而硬说是如何如何,是无知的表现;不能确定的东西而照着去做,是自欺欺人。
韩非所说的“参”是比较研究的意思,“验”是用行动来检验的意思。就是说,要在接触实际中,用比较对照的方法求得知识。他举例说:判断一把刀的利钝,不能光看颜色光泽,而是应当通过砍杀的检验。判断一个人的才干,也不能只看言谈辞令,而应该依据他的实际能力。韩非主张“参验”的思想,是具有朴素的唯物主义色彩的。
韩非的认识论,继承了先秦哲学中的唯物主义的思想传统。他提出的反对“前识”和“因参验而审言辞”的观点,在中国哲学史上占有重要的一页。韩非反对“前识”的观点。所谓“前识”,就是先验论。韩非主张“虚以静后”,要通过观察事物方得到认识,而非妄加揣测。
韩非还十分重视在实际的斗争和锻炼中,培养和选拔人才。他强调:“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显学》),即宰相一定要从全国有治理政治经验的地方官吏中提升起来,猛将一定要从有实践经验的普通士兵中选拔出来。
韩非继承和发扬了商鞅重视“耕战”教育的政策。他说:“富国以农,距敌恃卒”。“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是故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五蠹》)。通过“耕”和“战”的实际斗争锻炼和培养人才,这是先秦法家普遍提倡的一条重要的教育途径。
韩非和其他历史上的进步人物一样,也有他的时代和阶级的局限。他的“法治”理论是为维护和加强地主阶级统治服务的,有剥削和压迫劳动人民的一面。他把历史的发展看成是少数“圣人”的创造,并认为:“民智,不可用”。无视劳动人民创造历史的巨大作用。他认为,人性的自私自利是社会矛盾的总根源,从而掩盖了被剥削阶级与剥削阶级之间的对立,这也是错误的。也许这是受历史和阶级局限所致。
但是,在新兴地主阶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的前夕,他为建立和巩固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主义国家,提出了一条进步的政治路线和一些带有朴素唯物主义色彩的教育观点,在中国古代教育史上是有一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