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桂中,土司文化的影响久远。在LB市XC县,有号称“壮族故宫”的莫氏土司衙署旧址。
土司制度起源于唐宋,盛于元明,清代逐渐衰落,从兴起到终结,不足千年,但影响却是巨大而深远,尤其是其土地制度。
壮族地区中,右江流域的岑氏、黄氏、赵氏、侬氏土司,以及红水河流域的莫氏、韦氏土司等,都是壮族势力较大的土司。
土司制度,本质上是实行屯垦制度,也是屯田制。是针对边疆地区的民众守土戍边的一种保持稳定的管理。
顾名思义,土司以“土”字当头,又称“土官”,他们是最大的土地拥有者,辖区内“尺寸土地,悉属官基”。土司没有薪俸,他们靠土地而活,拥土为官,以土役民。他们把最好的土地划为“官田”,称为“养印田”、“荫免田”,由农奴耕种,以此来维持生活和公务活动。土司以下的大小土目,也领有自己的土地,也由农奴耕种。土司的家庭,还有“份田”,由“庄丁”耕种。此外,土官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一切需要,都可以通过土地去换取,而农奴、田丁等则通过为土司服劳役换取土地,养家活口。
土司制度是以土地为根基建立起来的,拥土为官,以土役民,这在一定程度加强了对土地的管理,靠田吃饭,靠田管理运作,这决定了,除提高亩产,开垦耕地是土司增加财富的重要道路,使得土司制度必然是鼓励开垦的。
土司制度它几乎剥夺了农民的一切,以广大封建农奴与田丁在经济上被超常剥削,政治上失去独立人格,思想上不自由等为代价,却因其促进了土地的开垦,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刺激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全民族的土地意识,这是在一定时期的边疆地区,土司制度具有一定生命力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