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项人起初实行的是收继婚制。
《旧唐书·党项羌传》载:“妻其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淫秽丞亵,诸夷中最为甚,然不婚同姓。”
党项人此俗,不合汉族伦理道德,却合乎遗传科学。但就此事言,真说不上党项族与汉族谁是野蛮民族。
中国的少数民族,被汉人诟病的方面很多,尤以婚俗为甚。过去的书,往往以此为由,糟蹋诸夷,言他们之所为为兽行,以此来贬低“夷族”。历代的酸文人,很为王昭君“出塞”遗憾,遗恨,就连大诗人也不能免俗。杜甫有诗云:“一去紫台连朔漠,独留青冢向黄昏”,“千载琵琶作胡语,分明怨恨曲中论。”及之于王昭君等人被单于等辈的儿子所袭娶,更是憾上加憾,恨上生恨。当今的一些学者和文人,在其所写的文化散文中,对于亡了北宋的金人,声讨有加,以为他们没有文明没有人性,是妻庶母等等的禽兽。汉族之观念之认识,于今没有改变。西夏史研究者,对于党项人“妻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之俗,也是持否定与鄙视态度的。
汉族人是如何对待此问题的?假如“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失去了丈夫失去了依靠,成了寡妇,怎么处理?有能力的养起来,让她们守节,以等待做自己家的鬼。没能力没心情养的人,则有几种处置方法,开明开放一点的,让她们嫁外人,或者将她们卖掉,换些银子买酒喝。保守残忍的呢,则让她们自生自灭。她们可以讨饭可以上吊可以投井,但不可“失贞”,不可“辱没门楣”,“背叛家族”,不可给家人族人“脸上抹黑”。这里似乎有一小小的余地,即特别穷困的家庭,弟弟可以娶寡嫂为妻,其他的,是万万不可以的。
当然,这是一般情况,特殊情况也有。比如《红楼梦》中焦大骂的“扒灰的扒灰,养小叔子的养小叔子”,比如唐明皇娶了儿媳杨玉环为妃子,而且“三千宠爱在一身”。汉族人的“家丑”其实还有很多。
汉族的伦理高尚,但汉族不讲科学,讲究亲上加亲,亲上套亲。近亲结婚可也,同姓结婚可也。同姓不出五服结婚的也不是没有。姑表亲、姨表亲,似乎是最佳的婚配。从伦理上讲,汉族离禽兽最远,但从科学上,从近亲成婚的角度看,似乎比西夏人比“诸夷”离禽兽要近。这是个可悲的残酷的比较。
西夏人以及诸“夷”人为什么要“妻庶母及伯叔母、嫂、子弟之妇”,不怕落禽兽、盗嫂、扒灰之恶名呢?我想那也是由生存环境决定的。他们自己的人自己关心自己养活,不屑不忍推给外人。另外也是因为生存条件恶劣,生育率、生存率低,族内的男人需要族内的女人为他们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只要是“自己的”女人,就不肯让她们守寡着煎熬着浪费生育资源着。希特勒时期曾号召德国妇女以爱国的名义最大限度地为其生育人口,以强化军队势力,以补充不断消耗的兵源。这与党项人的想法大约是相近的。
当然,事物是发展变化的,党项建国后,其婚俗便向封建伦理纲常看齐。法律严惩亲属相奸,与岳母、伯叔母、侄女、孙女孙媳、重孙女媳淫乱者,一律处以死刑;与祖父之姐妹、父之伯叔之妻、伯叔未婚姐妹、母之亲姐妹、侄媳淫乱,获十二年长徒;与伯叔子侄女媳、兄弟之侄女媳、舅之妻子、高祖兄弟之妻子、高祖之姐妹相淫者,徒六年;与兄弟之曾孙女媳、二节伯叔子女、二节姑姐妹、祖父之叔子兄弟之妻、祖父之伯叔子姐妹相淫者,徒五年;与亲侄母、伯叔子兄弟之妻、二节伯叔子兄弟之妻、三节伯叔子姐妹、三节伯叔子兄弟之妻、伯叔子之妻、二节伯叔子侄之妻相淫,以及后母从子之妻与母之夫、后母从女与母之夫等同居,一律徒四年。西夏的法律对于亲属相奸罪规定得如此仔细,说明早期党项人在性方面十分混乱,而建国后此种现象依然存在,但国家对此已持否定态度。在伦理的压迫与法律的惩治下,西夏婚俗、性观念等必然改变。
汉族有汉族的道德,汉族有汉族的伦理。我们不接受党项人以及其他“夷族”人的婚俗,我们也似乎没有辱骂贬损人家的理由和必要。
2006.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