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兄弟俩的约定无效,无论是条件还是期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是否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生效或者失效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之一应是合法的事实。附期限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两兄弟约定“父母死后”属于确定会到来的事实,而两人约定的内容确定是处分他人的财产,属于违法行为,所以两人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五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六条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买了假文物,钱能否退回?
【典型案例】
王冠妻子病重急需用钱,便将其收藏的一幅名家字画卖给冯某。后冯某请专家对画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这幅字画乃是仿制品。冯某于是找到王冠,要求退回画款。王冠不同意,称这幅画是自己祖上传下来的,很多同行也都认为它是真迹。双方争执不下。无奈,冯某只好请求人民法院判定买卖行为无效。请问,冯某这一请求合理吗?
【律师说法】
冯某这一请求合理。本案涉及的法律内容属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对自己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的重要内容产生误解。因为只是认识上的错误而作出的民事行为,这种行为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和损害对方利益的主观故意。所以《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祓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所以,本案中王冠与冯某的买卖行为,其本身都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只是认识上的错误而作出的民事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撤销买卖合同,王冠应当返还冯某的买画款。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私下订立的虚假协议有效吗?
【典型案例】
张军决定将自己的一处房产卖掉,后经人联系与胡某达成买房协议。两人经商议,以100万元的价格成交。同时,张军为了少缴纳买卖房屋的相关契税,与胡某约定:在合同上注明房产价格为60万元,另外的40万元胡某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张军。请问,张军与胡某的协议有效吗?
【律师说法】
张军与胡某之间的协议无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构成要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统归于无效。本案中张军与胡某的协议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但是,其目的却是恶意串通,为了逃避国家税收。这一行为影响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明显属于违法行为,所以其双方订立的协议无效。对此,《合同法》也有相应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离婚手续能让别人代办吗?
【典型案例】
平川与妻子小花协议离婚。小花认为离婚是很没有面子的事情,不愿意亲自办理离婚手续,便委托她的朋友到婚姻登记机关替她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小花的朋友能否替她办理离婚手续呢?
【律师说法】
小花的朋友不能代她办理离婚手续。囚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椁代理。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是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适用代理制度。因此,平川的离婚登记手续必须由小花自己去办理,不得由其他人代办。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捡钱不还又弄丢,失主能向拾得者索赔吗?
【典型案例】
李强和王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捡到一个黑色皮包,二人打开发现里面是一沓百元钞票。二人躲至僻静处,仔细清点,一共有1万元。二人商量决定,先各拿1000元零花,剩下的8000元藏起来,以后慢慢花。不料,两天后,二人去藏钱处取钱时,却发现钱不翼而飞。一个月后,失主牛某得知此事,于是找到李强和王浩的父母,追要丢失的1万元现金。协商无果,牛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李强和王浩的父母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牛某1万元。
【律师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如果李强和王浩捡到钱后,寻找失主或上交学校及有关部门,由此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失主牛某未承担,即使途中现全被盗或叉丢失,二人也不负返还义务。但是本案中,二人并没有寻找失主,也没有上交学校或有关部门,而是打算将钱分掉,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该款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私分以及隐藏行为,因此,对于后来钱又丢失,二人应全部赔付给失主。由于李强和王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以由其监护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拾得者趁机要挟怎么办?
【典型案例】
大林不慎在工作途中将公文包丢失,内有身份证、文件外,还有1000美元和一个5万元人民币的存折。不久,张某将包送上门来,要求大林支付500美元酬谢。大林把价砍到200美元,张某不乐意,威胁不给钱就不还包。这种情况下,大林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本案中,拾得人张某索要的报酬明显超出合理必要的范围,并在商谈未果的情况下,拒绝返还拾得物,已经构成非法侵占。因此,失主大林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讨回公道,并且可以拒绝向其支付任何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宠物走失后又被别人购买,失主怎么办?
【典型案例】
李女士的一只名贵宠物狗于几日前走失,后被马三拾得。邻居王某见到此狗非常喜爱,也没问马三狗是哪儿来的,当即决定购买。一天王某牵狗出门遛弯时被李女士认出,遂要求王某还狗。王某称此狗为自己花钱购买,不同意还给李女士某。李女士该如何是好呢?
【律师说法】
王某应将狗还给李女士,至于他的损失,可以向马三讨还。我国《物权法》规定,物品遗失,原所有权人有权讨回。如果该物被转让,则原所有权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购买的赃物能取得所有权吗?
【典型案例】
在一次拍卖会上,王生以不菲的价格购买了一幅名人山水画,可是不久便证实这幅山水画竟然是一件被盗卖的赃物。有关部门找到王生,要求他物归原主。王生想不通,自己花了那么多钱,通过正规渠道获得的山水画,怎么能就这样简简单单地退回去呢?
【律师说法】
王生拍卖取得的山水画由于是被盗赃物,根据有关规定,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此王生不能取得该山水画的所有权,必须物归原主。王生为此支付的价款,可以请求出卖人偿还。
财产所有权的取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挖出的财物,所有权归谁?
【典型案例】
刘某在自家挖地基时挖出一个瓦罐,内有5000块银元及一张棉布,棉布上写:李胜,1940年8月10日。李胜是同村李民的祖父。李民后来得知此事,于是向刘某索回。刘某认为银元是从自家的地基中挖出,应该归己所有,而李民则认为银元是自己祖父的,现在祖父不在,应该归自己所有,两人因此发生争执。那么,这些银元到底应归谁所有?
【律师说法】
银元应该归李民所有。《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而本案中的银元明确标有所有人的姓名、日期,因此该银元不应归国家所有。《民法通则意见》还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才艮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叉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本案中银元为李胜所埋,能够证明归其所有。而李民是李胜的孙子,依法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民法通则意见》第九十三条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两人共同出资购房,共有权如何区分?
【典型案例】
贾林与马友是一对好朋友,经协商决定,两人利用在北京打工多年积攒的钱,共同出资买房。两人签订了相关合同,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当贾林往新房搬东西时发现,马友的东西放满了客厅。贾林认为自己与马友是平均出资,两人应平均分配屋内面积,但是马友却认为自己没有独占客厅,客厅的其他空间大家还可以使用。贾林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