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31个州中,只有内布拉斯加州、夏威夷州、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佛罗里达州、亚拉巴马州以及亚利桑那州这7个州是在全民公决的基础上通过修改宪法确立官方英语地位的,7个州中有4个州——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和佛罗里达州,选民通过公民投票赞成以英语为官方语言(除亚利桑那州外,其他3个州都是赞成票占绝大多数)。1986年,加利福尼亚州的一次公民投票,其提案是对该州宪法的一项修正案,规定英语为官方语言。反对者包括该州所有政界要人(唯一例外的是当时任美国参议员的彼得·威尔逊),其中有当时的州长,州检察长,另一位美国参议员,州参议院主席,州众议院议长,旧金山和圣迭戈两市的市长,洛杉矶和圣何塞两市的市政会,全州各大电视台和广播电台,除了《旧金山考察报》以外的所有各大报,加利福尼亚工会联合会(劳联-产联),以及加州天主教主教联合会。
但是到了选举日投票,全州73.2%的选民对这一提案投了赞成票,赞成票在所有各县均占多数。1986年,亚利桑那州通过全民公决宣布英语为该州的官方语言,但是在州法庭裁决时被否定。
1988年,亚利桑那州的选民以微弱多数批准了该州宪法一项修正案(Proposition 106),规定英语为该州官方语言,要求该州官员和雇员一律用英语履行公务。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认可了这一要求,因为当年美国国会接受亚利桑那为合众国一州时就规定过英语为唯一官方语言,但该州大法官宣布州宪法这一修正案无效,说它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由于美国最高法院则拒绝复审该州最高法院这一裁决,该法案又一次以失败告终。
2006年11月,修正案重新获准审议,以74%多数赞成的绝对优势通过立法。另外,已获得官方英语立法的肯塔基州和怀俄明州曾试图通过立法来加强和巩固英语在该州的官方化地位,但是出台的法令在众议院的审议环节中均未获准通过。1989年,斯坦福大学一位语言学家在回顾1988年的4次关于官方英语问题的公民投票时,有些伤感但却准确地评论说:“大体上,要求宣布英语为官方语言的运动取得了成功,却没有得到有权势的政界人物和组织的支持……‘美国英语’组织的领导人大概有理由声称‘谁也不支持我们,支持我们的只有人民’。”(Nunberg,1989:581)在所有这些公投中,政界精英、权势机构几乎都与拉美裔及其他语言少数群体的头头们一样采取了反对立场。而且这4个州都是“不讲英语的人、移民、拉美裔人占的比例最高,而且在1970年至1980年间出现了拉美裔人及其他在外国出生的居民的最高增长率。与此相似的是马萨诸塞州的洛厄尔市在1989年通过公民投票赞成以英语为官方语言,也是因为该市在这10年当中出现了大量拉美裔和东南亚裔人的涌入,使得英语水平低的儿童在5年内数量增多至原先的4倍。有迹象表明,非英语人口数量迅速增多,有力的促进了这些地方英语居民通过公民投票重申英语的地位以保持国民统一性。
其余24个州都通过颁布法律或出台法令来确立的。其中,亚拉巴马州、阿拉斯加州、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和南达科他州5个州中的官方英语语言立法中还包含了个人诉讼权利(Private Rights of Actions)。所谓语言立法中的个人诉讼权利是指当州政府未能成功履行和执行官方英语相关的法律和法令时,个人有权对该州提请控诉或诉讼。需要说明的是,亚利桑那州的官方英语立法道路比较曲折。
在其他未通过官方英语立法的19个州中,新墨西哥州、俄勒冈州、罗德岛州和华盛顿州这4个州分别于1989年、1989年、1992年和2007年通过了“英语加X”(English Plus)的法律,即英语为官方语言,也允许使用其他语言(Tatalovich and Daynes,1998∶197)。
其余诸州在过去的十年间一直对“是否将英语纳为州官方语言”的这一议题争论不休,在州国会立法会议中提交的相关的立法议案,或是悬而不决,或是履被提出又履被拒绝。仅在2009年至2010年美国就有15个州(包括个别已经通过官方英语立法的州)向国会提请动议或要求“制定州官方英语立法”或要求“巩固州官方英语立法”,这些州的显著特点都是少数族裔人口众多。这其中有8个州的14个立法提案影响较大,它们是:特拉华州的S.B.129号提案(Senate Bill 129);密歇根州的H.B.4406号提案(House Bill 4406);新泽西州的A.B.468号提案(Assembly Bill468)、A.B.1099号提案和S.B.2512号提案;俄克拉荷马州的H.B.
3349号提案;俄亥俄州的H.B.7024号提案;宾夕法尼亚州的H.B.1958号提案;威斯康星州的A.B.289号提案和A.B.806号提案(其中A.B806号提案以57票赞成、40票反对、3票弃权在众议院通过且得以进入参议院进行审议);西弗吉尼亚州的H.B.3262号提案、H.B.129号提案、H.B.3261号提案、S.B.173号提案(西弗吉尼亚州曾在2005年通过了州官方语言的立法,后由于法令陈述不够严密被联邦最高法院予以撤销)。有些州尽管州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州官方语言的语种,但在实际政府公务的操作运行中(包含法规的颁布、政府书面文函的起草、政府例行公事的举行等)都采取了以英语为主导的双语形式。如纽约州,自19世纪20年代至今,州政府的任何文函都是以英语和荷兰语两种语言起草的。
位于美国东北部的缅因州,由于外国出生的居民人口比例相对较高,英语官方语言立法实施难度较大,所以政府工作的展开一直是以英语和法语并行的,同时,路易斯安那州(英语和法语)和新墨西哥州(英语和西班牙语)也是事实上的双语州(de factobilingual)。
由此可见,美国的官方英语立法,以联邦政府出面制定的并不很多,但是凭借着州官方英语立法的发展,秉承着“地方包围中央”模式促成了官方英语立法发展不可挡的大趋势。此外,1980年,佛罗里达州戴德县的一次公民投票,要求撤销该市宣布为双语区和双文化区地条例,要求只以英语为官方语言,并禁止使用公款“提倡美国文化以外的文化”。它受到拉美裔群体、《迈阿密先驱报》和大迈阿密商会的强烈反对,单是大迈阿密商会开支的宣传费就有5万美元。而提案支持者用于宣传的费用只有1万美元,戴德县的选民以59.2%的多数票通过了提案(Tatalovich and Daynes,1998:87)。1983年,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选民通过公民投票成功地驳回了要求印发非英语选票的联邦法规。
1989年,马萨诸塞州洛厄尔市选民通过公民投票规定英语为该市的官方语言并要求批准美国宪法英语修正案。1990年间新泽西州卑尔根郡通过立法规定商铺的店面牌必须用70%的英语进行标志。1996年,芝加哥的四个市郊,包括长青公园,借助公民投票将英语纳为镇官方语言。1999年在亚特兰大市郊区,一西班牙籍店主因未用英语标志店面违反了当地的法律而被罚以重金。
这几个典型案例说明:“将英语定为官方语言”已经成为美国语言文化中的显著特色和大趋势,美国官方英语立法也不仅仅局限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层面,并以更细化的形势延伸到地方政府(市、镇)的层面。到目前为止,美国已有超过40个地方政府拥有英语官方英语的法令和法规。除此之外,美属波多黎各岛自1993年起就把英语和西班牙语并行为该领土的官方语言。美属萨摩亚群岛一直将英语和萨摩语并行为其官方语言。与美国夏威夷群岛、关岛和北马里亚那群岛的岛国语言并行的官方语言也是英语。
3.3美国官方英语立法的实质
根据美国2000年的最新统计,全球大约有34 100多万人将英语作为母语使用,他们分别分布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到目前为止,将英语作为官方语言的国家就有52个(Ethnologue2000)。而美国的官方英语立法一直以来却饱受争议。原因在于美国的官方英语的立法的性质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有差异的。
大多数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诸如加拿大、印度、菲律宾和南非,基本上都有两种或三种语言并行地作为国家的官方语言,也就是说这些国家不仅为讲英语的人提供立法保障也为讲其他的语言的人提供立法保障。而美国的官方语言立法是要力图确立英语作为国家唯一的官方语言的地位,因此美国官方英语立法也被称之为唯英语立法,这一立法的初衷是以牺牲其他语言的官方立法地位为代价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在推行唯英语立法方面获得过成功,尽管有一些非英语国家曾经通过推行强制性的语言政策来限制少数民族的语言权利。例如土耳其和斯洛文尼亚分别针对库尔德语和匈牙利语语言政策,然而这种严厉的语言政策与美国举国一体的人权观念和言论自由的国家传统价值观是相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