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现象学的先行概念
现象学就是说:让人从显现的东西本身那里,如它从其本身所显现的那样来看它。这就是取名为现象学的那门研究的形式上的意义。然而,这里表达出来的东西无非就是前面曾表述过的座右铭:“走向事情本身!”
因此,“现象学”这个名称就其意义来看不同于诸如“神学”之类的名号。“现象学”这个词只不过告诉我们如何展示和处理这种东西。“现象的科学”等于说,以这样的方法来把握它的对象——关于这些对象所要讨论的一切都必须以直接展示和直接指示的方式加以描述。“描述性的现象学”具有同样的意义,在这里,描述并不意味着植物形态学之类的那样一种处理方式——这个名称还有一种禁忌性的意义:远避一切不加展示的规定活动。描述性本身就是逻各斯特有的意义。只有从被描写的东西的“实是”出发,才能将描述性本身确立起来。无论现象概念的形式意义或是其流俗意义,都使我们有理由如此从形式上界定现象学:凡是如存在者就其本身所显现的那样展示存在者,我们都称之为现象学。
那么,形式上的现象概念若要脱其之为形式而转化为现象学的现象概念,要考虑哪些问题呢?怎样区分现象学的现象概念和通俗的现象概念呢?现象学要“让人来看”的东西是什么?必须在与众不同的意义上称为“现象”的东西又是什么?什么东西依其本质就必然是突出的展示活动的课题?显然是这样一种东西:它首先与通常恰恰不显眼,同首先与通常显现着的东西相对,它隐而不露;但同时它又从本质上包含在首先和通常显现着的东西中,其情况是,它构成这些东西的意义与根据。
这个在不同寻常的意义上隐藏的东西,或又反过来沦入遮蔽状态的东西,或仅仅“以伪装方式”显现的东西,却并不是这种那种存在者,而是像前面的考察所指出的,是存在者的存在。存在遮蔽得如此之深远,乃至存在被遗忘了,存在及其意义的问题也就无人问津。因此,什么东西发自其最本己的实质内容而以一种与众不同的意义要求成为现象,它就由现象学作为专题对象收入了“掌握”之中。
无论什么东西成为存在论的课题,现象学总是通达这种东西的方式,总是通过展示来规定这种东西的方式。存在论只有作为现象学才是可能的。现象学的现象概念意指这样的显现者:存在者的存在和这种存在的意义,变式和衍化物。而显现并不是随意的显现,更不是现像这类事情。存在者的存在绝不会是那样一种东西——似乎还有什么“不现像的东西”在它背后似的。
在现象学的现象“背后”,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别的东西,但成为现象的东西仍有可能会深藏不露。恰巧因为现象首先与通常是未给予的,所以才需要现象学。遮蔽状态是“现象”的对应概念。
现象或许有各式各样的掩蔽方式。有时现象还未经揭示,它可能在这种意义上遮蔽着。一种现象可能被掩埋。这种情况是:它以前曾被揭示,但后来又重新沦入了遮蔽状态。遮蔽状态可以成为完完全全的遮蔽状态,但通常情况是:从前被揭示的东西作为假象还看得见。然而,有多少假象就有多少“存在”。这种作为“伪装”的遮蔽是最经常也是最为危险的遮蔽,因为在这里,欺骗和引入歧途的可能性格外顽固。这一类存在结构虽然可供利用,但是它们的地基是否稳固,这一点还并不清楚,也许这些存在结构及其概念可以在某种“体系”的内部要求其权利。而这个体系作为无须进一步辩护的、“清清楚楚的”东西,就可以被用作出发点来开始进一步演绎了。
无论将遮蔽把握为掩藏还是掩埋、伪装,遮蔽本身总是具有双重可能。一是偶然的遮蔽,一是必然的遮蔽;必然的遮蔽奠基于被揭示者的存在方式。所有从源头吸取的现象学概念与命题,一旦作为传达出来的命题,无不可能蜕化。这种命题会在空洞的领悟中人云亦云,丧失其地基的稳固性,变为漂浮无据的论点。原始的“掌握”会僵化而变得不可掌握;在现象学本身的具体工作中就有这种可能性。这种研究的困难之处恰恰就是要在一种积极的意义上使这种研究对它本身成为批判的。
存在及其结构在现象这一样式中的照面方式,还要从现象的对象那里争而后得。所以,分析的出发点,通达现象的道路,穿越占据统治地位的掩蔽状态的通道,这些还要求获得本己的方法上的保证。“本原地”、“直觉地”把握和解说现象,这与“偶然的”、“直接的”、“不经思索的”观看相对立。
界说完现象学的先行概念后,在这一地基上,也就能够确定“现象的”和“现象学的”这两个术语的含义了。以现象的照面方式给予的以及可用这种方式解说的,称为“现象的”;现象的结构这种说法便由此而来。而所有属于展示方式与解说方式的东西,所有构成这种研究所要求的概念方式的东西,则都称为“现象学的”。
基于现象学所领会的现象只是构成存在的东西,而存在又向来是存在者的存在,因此,若意在显露存在,则先要以正确的方式提出存在者本身。存在者亦同样须以了然通达它的方式显现出来。于是,通俗的现象概念在现象学上就变得大有干系。必须从“现象学上”保证那典型的存在者作为本真分析工作的出发点,这一首要的任务已经由分析工作的目标先行描绘出来了。
从其所包含的事实情形来说,现象学是存在者的存在科学,即存在论。前面对存在论任务的解说中,曾产生出基础存在论的必要性。基础存在论将存在论中存在者状态上与众不同的存在者即此在作为课题,这样它就把自己带到了关键的问题——“一般存在的意义”这个问题面前来了。从这种探索自身出发,结果就是:现象学描述的方法上的意义就是解释。此在现象学的逻各斯具有诠释的性质。通过诠释,存在的本真意义与此在本己存在的基本结构就向居于此在本身的存在之领悟宣告出来。此在的现象学就是诠释学,这是就诠释学这个词的原始含义来说的,因此,诠释学标志着这项解释工作。但只要发现了存在的意义与此在基本结构的意义,也就为进一步对非此在式的存在者进行种种存在论研究提供了境域。如果真是如此,诠释学就是另一种意义上的诠释学——整理出一切存在论探索之所以可能的条件。最后,此在比其他所有存在者在存在论上都更为优先,因为它只是在生存的可能性中的存在者;与此相对应,诠释学作为此在的存在之解释就具有特殊的第三重的意义:它是生存的生存论状态的分析工作——从哲学上来领会这重意义是首要意义。此种意义下的诠释作为历史学在存在者状态上之所以可能的条件,在存在论上把此在的历史性构建起来;只要如此,那么,只可在派生方式上称作“诠释学”的那种东西,也就是历史学性质的精神科学的方法论,就植根于这第三重意义下的诠释学。
作为哲学的基本课题的存在不是存在者的族类,但却牵涉到每一存在者。需要在更高处寻求存在的“普遍性”。存在与存在的结构超出一切存在者之外,超出存在者的一切可能的具有存在者方式的规定性之外,存在地地道道是超越者。此在存在的超越性是一种与众不同的超越性,因为最彻底的个体化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就在此在存在的超越性之中。存在这种超越者的一切开展都是超越的认识。现象学的真理(存在的展开状态)乃是超越的真理。
存在论与现象学不是两门不同的哲学学科而并列于其他属于哲学的学科。这两个名称从对象与处理方式两个方面描述哲学本身。哲学是普遍的现象学存在论;它从此在的诠释出发,而此在的诠释学,作为生存的分析工作则将一切哲学发问的主导线索的端点,固定在这种发问所从之出且向之归的地方上了。
对现象学的先行概念的解说表明:在现象学中,本质的东西不在于它作为一种哲学的“流派”才是现实的。可能性高于现实性。现象学的领悟惟在于把现象学当作可能性来加以掌握。
“在之中”之为“在之中”
“在之中”有别于一现成东西在另一现成东西“之中”的那种现成的“之内”;“在之中”不是现成主体的一种性质,好像这种性质可以通过“世界”的现成存在受到影响或哪怕只是开动起来,引发出来;“在之中”就是这种存在者本身的本质性的存在方式。
“在之中”的任务
我们要追问的“在之中”,不可能想要通过从其他现象派生出这一现象的方法,也就是通过某种分解意义上的不适当的分析方法来毁掉这一现象的原始性。但原始东西的非派生性并不排除对原始东西具有起组建作用的存在性质的多样性。假使这些性质是显现出来的,那么,它们在生存论上就是同等原始的。
存在论在此在的分析工作在其准备阶段中以这一存在者的基本结构即在世为主题。这一工作的切近目标是从现象上端出此在存在的原始统一结构;此在“去在”的方式及其可能性由此而从存在论上得到规定。对“在世界之中”的现象描述到现在依然是依循着“世界这一结构环节及在世的存在者在其日常生活中是谁”这一问题的答案来进行的。但是,从一开始提示出对此在进行准备性的基础分析这一任务时就先对“在之中”本身进行了说明,且以对世界的认识这一具体样式为例进行了阐发。
之所以一开始提出这一结构环节,目的在于:要在一开始分析个别环节的时候就先以一种贯彻始终的眼光来视察整体,防止统一的现象支离破碎。现在,可以将阐释工作引回到“在之中”现象上来,另外,还可以保持着在具体分析世界及“谁”的时候所获得的东西。这样可以更深入地考察这一现象,这不仅能让现象学的眼光以焕然一新和更加牢靠的方式来透视在世界之中存在的结构整体,且还能开辟出一条新路,凭此还能把握此在本身的原始存在——操心。
除“寓世”(操劳)、共在(操持)、自己存在(谁)之间的本质关联外,“在世”还有什么东西可以更进一步加以展示的呢?至少还可以比较和描述操劳及其寻视的种种衍化与操持及其顾视的种种衍化,从而扩建我们的分析工作;此外,我们还可以透彻解说一切可能的世内存在者的存在,从而将此在从非此在式的存在者那里崭露出来。在这一点上,还有尚待完成的任务。若想在哲学人类学将生存论的先天的东西都清理出来,那么,先前提出的东西还有待多方面的补充。但是,这并不是我们要追问的目标。我们要追问的是“在之中”。我们不可能想要通过从其他现象派生出这一现象的方法,也就是通过某种分解意义上的不适当的分析方法来毁掉这一现象的原始性。但原始东西的非派生性并不排除对原始东西具有起组建作用的存在性质的多样性。假使这些性质是显现出来的,那么,它们在生存论上就是同等原始的。组建环节的同等原始性现象在存在论上经常被忽视;为什么会这样,这是因为人们在方法上并没有任何管束,事无大小,总喜欢用一个简单的“原根据”来指明其渊源。
倘若从现象上来描述“在之中”自身,应该从哪个方面着手?我们在提示这种现象的时候,曾向持现象学态度的人群表示:“在之中”有别于一现成东西在另一现成东西“之中”的那种现成的“之内”;“在之中”不是现成主体的一种性质,好像这种性质可以通过“世界”的现成存在受到影响或哪怕只是开动起来,引发出来;“在之中”就是这种存在者本身的本质性的存在方式。只要能记住这些,我们就能得到刚才所提问题的答案。那么,除一个现成主体与一个现成客体之间的现成交往,此种现象还提供了别的什么东西吗?这种解释如果是说:此在就是这一“之间”的存在,那它可能离现实本身的情况还要近些。尽管如此,依这个“之间”走下去还是会误入歧途的。这种做法无疑设定了这个“之间”本身“在”其间的存在者,而这种存在者在存在论上并没有明确加以规定。这个“之间”已经被理解为两个现成东西的契合的结果。可是,先行设定这些东西总是会破裂这种现象,而想用那些碎片重新合成这一现象是根本不可能的。存在论上的关键就在于先行防止这种现象的碎裂,换句话说,就是保证正面的现实实情。倘若对此还要深谈下去,也不过是表达出:有些东西在存在者层次上本来就是不言而喻的,但“认识问题”的流传下来的处理方式,往往将它们在存在论上加以种种伪装,乃至使它们全然不可视见。
本质上由“在世”组建起来的那个存在者其本身从来就是它的“此”。按大家所熟知的词义,“此”可理解为“这里”或“那里”。一个“我这里”的“这里”总是从一个相对而言的“那里”来领会自身的;这个“那里”的意义则是有所去远、有所定向、有所操劳地向这个“那里”存在。此在的生存论空间性以这种方式规定着此在的“场所”;而此种空间性本身则基于在世。“那里”是世界之内来照面的东西的规定性。只有在“此”之中,“这里”和“那里”才是可能的。这个存在者在它最本己的存在中有解除封闭状态的性质。“此”这个词意指这种本质性的展开状态。通过此中展开状态,这种存在者(此在)就会同世界的在此一起,为它自己而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