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讲教师的考核
1.综合考核按年度考核制度进行;
2.年度内教学效果要求为合格及以上。
四、主讲教师的解聘
由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再聘任其担任主讲教师:
1.年度内发生教学事故者;
2.在学生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消极言论者:
3.年度考核不称职者;
4.年度内未经组织批准没有讲授课程者;
5.年度内教学督导不合格者;
6.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更改教学计划者;
7.在学生教育教学考核中有徇私舞弊者:
8.体罚学生、侮辱学生者。
五、主讲教师的管理
主讲教师的管理仍然按照我校管理体制改革办法执行,各学院应制定本院主讲教师的管理细则。
六、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兰州理工大学关于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甘肃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必须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 凡我校正式教职工,应按照此办法在我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于校外人员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依据《教师法》规定,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七条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具有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教育基础理论的要求
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有经过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以此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之一。
2.普通话水平的要求
对于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
3.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能力。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通过试讲的方式进行考察。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堂教学、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以及板书、讲解的技巧和仪表仪态、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
第八条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坚持正常工作,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校医院体检,由医院对申请人体检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作为本人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之一。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是社会公民的权利,实行自愿的原则。凡在认定范围内符合《教师法》规定基本条件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均应依法予以受理,并依照规定的认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从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有关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除外;
6.《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表》。
第十一条 普通话水平的测试。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的测试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对测试合格人员颁发由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有关材料,直接向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审查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涉及的费用一律按上级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是: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认定材料: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填写《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能力测试表》,由主任委员签名;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申请受理后及时做出是否认定结论,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为确保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实施,学校成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具体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成立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院(部)都应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小组,负责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提出审查意见。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小组由各院(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教授5~7人组成。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兰州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以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大力推进教师职业道德(以下简称师德)建设,加强我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我校教师的师德水平,全面推进“以德治校”,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职业道德好、专业能力强的教师队伍,结合我校教师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以人为本,重在建设,使教师牢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和师生观,使全校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在3~5年内有一个明显的提高,真正成为全校公民道德建设的先行者和推动者,成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力量。
2.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宣传教育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原则。师德建设,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要紧紧抓住影响师德形成的各个环节,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大力宣传师德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师德建设的内容及要求逐渐成为每位教师的自觉行动。同时要把舆论引导与建章立制结合起来,建立师德建设的考核制度与奖惩制度,使师德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2)坚持先进性与广泛性相结合原则。要广泛宣传和树立教师队伍中爱岗敬业、师德高尚的先进人物,为广大教师树立学习榜样,同时,要从广泛的现实基础出发,从师德的底线抓起,从师德要求的具体事情入手,保证教师队伍的基本师德水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师生反映强烈的一些失德行为,切实推进师德水平的稳步提高。
(3)坚持个体要求与集体要求相结合原则。师德建设要向教师个体提出要求,对教师个体做出考核评价,同时,要对一个部门教师整体师德建设提出基本要求和评价,使师德建设的个体要求和集体要求结合起来,相互促进,整体提高。
二、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3.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必须具有比常人更高的规范标准和要求。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从事教育职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道德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师德师风是校风的灵魂,要把师德建设融入到校风建设、校园文明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中去,始终贯穿于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的各个方面,贯穿于教学、科研和社会活动的各个环节,逐步形成“依法执教,爱岗敬业、学高身正、教书育人”的教风。
4.教师要关注和促进学生的发展,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关心学生、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要忠诚于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以精益求精的精神对待工作,终身学习,不断进取;要团结协作,抵制歪风邪气,促进教师队伍师德水平整体提高。
5.贯彻落实《兰州理工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充分调动教师参与师德建设的积极性,使教师充分认识到师德建设既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是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社会地位的要求,不断增强教师参与师德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6.着力解决师德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要坚决反对教师讥讽、歧视、侮辱学生,坚决反对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背学术规范、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不端行为;坚决反对在招生、考试等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惩处败坏教师声誉的失德行为。
7.坚持依法治校、依法行政。严格贯彻执行与教职工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及办法
8.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师德建设的良好氛围。要教育和引导教师严格遵守《兰州理工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认真组织广大教师学习领会《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以及《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师德师风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利用现有宣传条件特别是校园网,大力宣传体现时代精神的模范行为和高尚品德,激励广大教师敬业爱生,教书育人,无私奉献;坚决批评各种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和错误观念,为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9.加强考核,提高师德水平。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我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考评办法,建立起师德考评制度,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同年度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凡因师德行为考评不合格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对师德行为表现优秀的教师,在岗位聘任、职称评审、进修提高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学校将学院的师德建设纳入学院的年终考核指标。
10.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学校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部、科技处、学生处、人事处、纪委、各学院(部)党组织要广泛听取和收集教师、学生对师德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善于发现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工作,教务处、人事处要设立师德建设意见箱,纪委、人事处要设立师德问题投诉电话,要依靠广大师生的力量,对教师的师德行为进行监督,对师生反映的问题要进行疏理和分析,对个别违犯职业道德的教师要调离教师岗位,直至开除出教师队伍: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完善用人机制,严把教师“入口关”。学院要把青年教师作为师德教育的重点,在教师资格认定,新教师岗前培训等方面完善教师准入机制,严把教师“准入口”。各学院要把青年教师的师德建设作为主要的工作职责之一,精心组织,分工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育活动。
四、加强对师德建设的组织领导
12.师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校风建设的灵魂,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师德建设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紧迫性,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提供有利条件,坚持不懈的抓紧抓实抓好。学校要成立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各学院(部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对本学院(部门)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完善措施,真抓实干,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把我校的师德建设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兰州理工大学师德建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完成学校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素质过硬的师资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师德建设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学校根本建设措施之一,学校要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制定师德建设的措施,确定违犯师德规范的处罚办法。
§§§第二章 师德规范
第三条 师德规范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和教书育人等方面。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思想政治理论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六条 不得向学生做有悖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错误或消极的宣传。
第七条 自觉提高政治修养,提高思想觉悟,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第八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自觉实施素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