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生政治力量的代表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倡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亚非拉国家的一致首肯,为建立国际新秩序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孕育和诞生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诞生已整整40年了,它一直是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并逐步成为指导国际关系的普遍准则。它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也经受了历史的严峻考验。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在中印两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同印度的关系问题的谈判开始之时,对印度政府代表说,“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初的完整表述。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马列主义与中国外交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早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就提出过不同制度的国家之间和平共处的重要思想。1919年12月,他在俄共(布)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上指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希望同各国人民和平相处,把自己的全部力量用来进行国内建设”。1920年6月,苏俄外交人民委员会根据列宁这一思想,在宣布外交政策时明确地说:“我们的口号,过去和现在都是同其他政府和平共处,无论它们是什么样的政府。”由于当时的客观条件和历史的局限,列宁只是提出了和平共处的外交思想,而未及进一步加以阐述并使之具体化。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某些提法,毛泽东在建国前夕就多次论及。在新中国就要诞生之际,他反复阐明新中国与各国建交将要遵循的原则。1949年4月30日由毛泽东起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言人为英国军舰暴行发表的声明》中就提到:“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愿意考虑同各外国建立外交关系,这种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6月15日,毛泽东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上的讲话中表示,我们愿意同任何外国政府“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的基础之上,谈判建立外交关系的问题”。不久,毛泽东又在6月30日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提到:“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之上和一切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由周恩来主持起草并于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写入了毛泽东提出的这些政策和原则。第56条规定:“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10月1日,毛泽东在开国大典上向全世界郑重宣告:“本政府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
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着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和军事包围,我们的一些邻国也对共产党执政的新中国心存误解及疑惧。在世界上,当时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阵营尖锐对立,亚非拉民族解放斗争方兴未艾。身经两次世界大战的各国人民厌恶不断发生的冲突,渴望和平友好。相继独立的国家和人民,也为维护主权和发展民族经济,正在努力摆脱原来殖民主义者强加的不平等的政治、经济关系。因此,为了尽快打破受封锁、被孤立的状态,给新中国的巩固和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央领导人充分注意到世界各国尤其是亚非拉各国人民希望和平友好、独立自主等交往、互利互助的意愿,在过去对外政策构想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提出并逐步确立了和平其处五项基本原则。为正确处理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关系以及在世界范内公正合理的全面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的基本准则。
1953年9月5日,周恩来在同锡兰贸易代表团团长的谈话中曾提到,我国政府自成立以来的政策就是坚持各国和平共处。并明确指出,我国愿与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通有无,建立平等的贸易关系,共谋发展。
到1953年年底,周恩来在和印度政府代表团团长的谈判时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使我们党和国家关于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在内容上更加充实、完整和条理化了。和平共处的五项基本原则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放到了第一条,表明我们对这项原则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承认和尊重对方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双方建立和发展正常国家关系的先决条件和基础。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包含了处理国与国之间经济关系的原则,而且包含了处理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原则,这就使得我国处理对外关系有了完整和系统的指导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逐步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我国政府最初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还只是作为中国的对外政策提出来的。当时,不仅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同,甚至还未写入我国政府的正式文件和根本大法之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我国正式的外交基本原则并被国际社会所接受,是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逐渐被不同制度的国家所接受。1954年4月29日,中印双方达成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写进了周恩来提出的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初的那五条。同年6月,周恩来访问印度和缅甸,五项原则又被写进中印、中缅两个联合公报中。只是将“平等互惠”改成“平等互利”。这样,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得到了几个亚洲国家政府的同时确认和共同倡导。
1954年春夏之交,日内瓦会议期间,周恩来在正式发言和一般讲话中,反复宣传了和平共处的思想。8月11日,他又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3次会议上所作的外交报告中正式提出,“中印两国和中缅两国分别在1954年6月28日和29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在这两个声明中。三国政府一致同意以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中印和中缅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这个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应该同样适用于各国之间和一般的国际关系之中。”这个报告获得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正式批准。9月30日,毛泽东在会见印度的乌玛·尼赫鲁夫人时说:“五项原则应当适用于各国之间的关系。”在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宪法中,虽然沿用了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的提法,没有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进去,但在周恩来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写进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明确指出,“我们相信,我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友好关系,也可以根据这些基本原则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我相信也认为上述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应当同样适用于我国同锡兰、巴基斯坦以及亚洲其他国家的关系之中和一般的国际关系之中。”这个报告得到全国人大的批准。10月,毛泽东在会见印度的尼赫鲁总理时提出:“应当把五项原则推广到所有国家的关系中去。”12月,毛泽东在会见缅甸总理吴努时强调:“五项原则是一个大发展,我们应该采取些步骤使五项原则具体实现,不要使五项原则成为抽象的原则,讲讲就算了。”
以上情况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想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指导国际关系普遍准则的愿望,中国政府也为此进行了不懈努力。
1955年4月,周恩来在万隆会议上把五项原则扩展为七条,向大会提出了中国代表团关于和平宣言的议案。后来,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著名的万隆会议十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了近30个亚非国家的确认。继而,在周恩来1956年底至1957年初访问亚洲八国、1960年末访问亚洲六国和1963年12月至1964年2月访问非洲十国等外交活动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又一再被写进各项联合公报中。在中国同英国、法国等许多国家的建交谈判中,五项原则都得到了重申。特别是在1972年2月《中美上海联合公报》、同年9月中日两国政府《联合声明》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都得到了肯定。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