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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据河间此说,似是而非,误人不浅。夫泻白为寒,人皆知也,而青挟肝邪,脾虚者有之,岂热证乎?红因损脏,阴络伤者有之,岂尽热乎?正黄色浅,食半化者有之,岂热证乎?黑为水色,元阳衰者有之,岂热证乎?若此者皆谓之热,大不通矣。且凡泻痢者,水走大肠,小水多涩,水枯液涸,便尿多黄,此黄涩之证未必皆由热也。亡液者渴,亡阴者烦,此烦渴之证未必尽为热也。至如完谷不化,澄澈清冷,诚大寒矣。然人偶有寒邪伤脏,或偶以生冷犯脾,稍失温和即病泻痢者,此本受寒,然未必即大寒证也。且凡脾胃初伤,阳气犹在,何能卒至清冷,遂成完谷不化?若必待清冷不化始云为寒,则阳已大败。又岂无渐寒而遽至若是哉?夫渐寒者,即寒证也。此等证候,犯者极多。若作热治,必用寒凉。夫既以生冷伤于前,复以寒凉败于后,乃至冰坚于霜而遭其厄者,皆此论之杀之也。再观其前条,则犹云泻白为寒也;观其后条,则又云或言下痢白为寒者误也。然则凡治此者,舍清凉之外,则必无寒证矣,谬甚!谬甚!又若寒则不能消谷,及谷化为脓之说,则尤为不妥。夫饮食有时,本当速化,此自胃气之常,人皆赖之以为生也。若化觉稍迟,便是阳虚之病,又何待不能消谷而始为寒乎?矧以所下脓垢,原非谷之所化。盖饮食入胃,凡其神化而归于营卫者,乃为膏血;其不能化而留于肠胃者,惟糟粕耳。此其为精为秽,本自殊途,是以糟粕不能化脓,从可知矣。且垢亦非脓,而实肠脏之脂膏也。何以知之?近有偶病而服硝黄等药者,随泻而下,必有如脓之垢,又或偶患泄泻者,于一二日间,即有此垢,岂热化之脓,其速有如此乎?又如久痢不已,或经年累月不能痊可,而每日所下皆有脓垢者,岂热化之脓,可以久延如此乎?此其非脓也,明矣。既知非脓,安得皆云为热?此盖以肠脏受伤,而致膏脂不固,随剥随下,所以如此。若不为之安养脏气,而再用寒凉以治其热,则未有不藏气日败,而必至于死。

故今之治痢多危者,率受此害,最当察也。

一、河间曰:假如下痢赤白,俗言寒热相兼。其说尤误。岂知水火阴阳寒热者,犹权衡也,一高必一下,一盛必一衰。岂能寒热俱甚于肠胃而同为痢乎?如热生疮疡而出白脓者,岂可以白为寒欤?由其在皮肤之分,属肺金,故色白也。在血脉之分,属心火,故为血疖也。在肌肉,属脾土,故作黄脓。在筋部,属肝木,故脓色带苍。深至骨,属肾水,故紫黑血出也。各随五脏之部而见五色,是谓标也。本则一出于热,但分深浅而已。大法下迫窘痛,后重里急,小便赤涩,皆属燥热,而下痢白者必多有之,然则为热明矣。

据此说,以五色分五脏,其理颇通。若谓本则一出于热,则大不通矣。且五脏之分五色之证,则犹有精义,余因其说,并为悉之。夫泻出于脏,无不本于脾胃,脾胃之伤,以五气皆能犯之。故凡其兼赤者,则脾心证也;兼青者,脾肝证也;兼白者,脾肺证也;兼黑者,脾肾证也;正黄者,本脏证也。若以脾兼心,火乘土也,其土多热,言火可也。以脾兼肝,土受克也,其土多败,非火也。以脾兼肾,水反克也,其土多寒,非火也。以脾兼肺,母气泄也,其土多虚,非火也。本脏自病,脾受伤也,其土多湿,非火也。此兼证之盛衰,其逆顺有如此。且凡脾肾之强者有实热,脾肾之弱者皆虚寒,此脏气之可辨也。矧火本热,而尚有虚火实火之异;风本阳也,而亦有风热风寒之异;土本乎中气也,而亦有湿热寒湿之异。

至于金之寒,水之冷,同归西北之化,则其寒多热少,理所必致。岂可谓五脏之痢,本则一出于热乎?因致寒证之衔冤者,此言之不得辞其责也。又赤白义详后丹溪条中。

一、河间曰:夫治诸痢者,莫若于辛苦寒药治之,或微加辛热佐之则可。盖辛热能发散开通郁结,苦能燥湿,寒能胜热,使气宣平而已。如钱氏香连丸之类是也。故治诸痢者,黄连、黄柏为君,以至苦大寒,正主湿热之病。

据河间此说,最为治痢之害。又观其所着药性,则曰诸苦寒药多泄。惟黄连、黄柏,性冷而燥。故自丹溪而后,相传至今。凡治痢者,举世悉用寒凉,皆此说之误也。毋论其他,姑以苦能燥湿一言辨之,则河间之见大左矣。夫五味之理,悉出《内经》,《内经》有曰:以苦燥之者,盖言苦之燥者也。河间不能详察,便谓是苦皆燥,而不知《内经》之言苦者,其性有二,其用有六。如曰:火生苦。曰:其类火,其味苦。曰:少阳在泉为苦化,少阴在泉为苦化。曰:湿淫于内,治以苦热;燥淫于内,治以苦温。是皆言苦之阳也。曰:酸苦涌泄为阴。曰:湿司于地,热反胜之,治以苦冷。曰:湿化于天,热反胜之,治以苦寒。是皆言苦之阴也。此其言性之二也。又曰以苦发之,以苦燥之,以苦温之,以苦坚之,以苦泄之,以苦下之,此其言用之六也。盖苦之发者,麻黄、白芷、升麻、柴胡之属也。苦之燥者,苍术、白术、木香、补骨脂之属也。苦之温者,人参、附子、干姜、肉桂、吴茱萸、肉豆蔻、秦椒之属也。苦之坚者,续断、地榆、五味、诃子之属也。苦之泄者,栀、柏、芩、连、木通、胆草之属也。苦之下者,大黄、芒硝之属也。夫气化之道,惟阳则燥,惟阴则湿,此不易之理也。岂以沉阴下降有如黄连、黄柏之属者,以至苦大寒之性而犹谓其能燥,有是理乎?是但知苦燥之一言,而不察苦发、苦温、苦坚、苦泄、苦下之五者,抑又何也?凡医中之讹,每有云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者,类如此。因致后人治痢,多不分寒热虚实,动以河间之法,及其将危,犹云血色如此,何敢用温?腹痛如此,何敢用补?死而无悟,深可哀也。谁之咎与?谁之咎与?一、河间肿胀条云:肿胀者,热胜则 肿。如六月湿热太甚而庶物隆盛,则水肿之义明可见矣。

据此说,岂其然乎?夫肿胀之病,因热者固有之,而因寒者尤不少。盖因热者,以湿热之壅,而阴道有不利也;因寒者,以寒湿之滞,而阳气有不化也。故经曰:脏寒生满病。又曰:胃中寒则胀满。是皆轩岐之言也。由此观之,岂胀皆热病耶?且庶物隆盛,乃太和之阳化,以此拟形质之强壮则可,以此拟 肿之病象,拟亦下矣。

一、河间曰:战栗动摇,火之象也。栗,寒栗也。或言寒战为脾寒者,未明变化之道也。此由心火热甚,亢极而战,反兼水化制之,故寒栗也。然寒栗者,由火甚似水,实非兼以寒气也。

据此说,则凡见寒战皆为火证,而何以经曰阴胜则为寒。又曰阳虚畏外寒。又曰阳虚而阴盛,外无气,故先寒栗也。又曰阳明虚则寒栗鼓颔也?凡此者皆属经言,而河间悉言为火,其然否可知也。

一、河间曰:惊者,心卒动而不宁也。所谓恐则喜惊者,恐则伤肾而水衰,心火自甚,故喜惊也。

据此所云:恐则喜惊,恐则伤肾。然经曰:肝气虚则恐,又曰:恐则气下,惊则气乱。

夫肝气既虚,肾气既伤,而复见气下气乱,无非阳气受伤之病。阳气既伤,则何由心火遽甚而惊则皆由火也。即曰恐则伤肾,不能滋养肝木,而肝虚则惊,又何不可?且肾水独衰者有之,岂必水衰即火盛也?今常见惊恐之人,必阳痿遗溺,其虚可知。然因火入心而惊者,固亦有之,未有因恐而惊者,皆可指为火证,则倍理甚矣。

一、河间曰:虚妄者,以心火热甚,则肾水衰而志不精一,故神志失常,如见鬼神。或以鬼神为阴,而见之则为阴极脱阳而无阳气者,此妄意之言也。

据此一说,则凡以神魂失守而妄见妄言者,俱是火证,亦不然也。夫邪火盛而阳狂见鬼者,固然有之。又岂无阳气太虚而阴邪为鬼者乎?《难经》曰:脱阴者,目盲。脱阳者,见鬼。华元化曰:得其阳者生,得其阴者死。岂皆妄意之言乎?何自信之如此也。

辨丹溪(二十九,共九条)

尝见朱丹溪阳常有余、阴常不足论,谓人生之气常有余,血常不足,而专以抑火为言。

且妄引《内经》阳道实,阴道虚,及至阴虚,天气绝,至阳盛,地气不足等文,强以为证。

此诚大倍经旨,大伐生机之谬谈也。何也?盖人得天地之气以有生,而有生之气,即阳气也,无阳则无生矣。故凡自生而长,自长而壮,无非阳气为之主,而精血皆其化生也。是以阳盛则精血盛,生气盛也;阳衰则精血衰,生气衰也。故经曰:中焦受气取汁,变化而赤,是谓血。是岂非血生于气乎?丹溪但知精血皆属阴,故曰阴常不足,而不知所以生精血者先由此阳气,倘精血之不足,又安能阳气之有余?由此虑之,何不曰难成易亏之阳气,而反曰难成易亏之阴气,是何异但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者乎?故其所立补阴等方,谓其能补阴也,然知、柏止堪降火,安能补阴?若任用之,则戕伐生气而阴以愈亡,以此补阴,谬亦甚矣。及察其引证经文,则何其谬诞。若经曰:阳者,天气也,主外;阴者,地气也,主内,故阳道实,阴道虚。此“太阴阳明论”言脾之与胃生病有异,以阳明主表,太阴主里。凡犯贼风虚邪者,阳受之,阳受之则入六腑,而外邪在表,邪必有余,故曰阳道实也。食饮不节,起居不时者,阴受之,阴受之则入五脏,而内伤脏气,脏必受亏,故曰阴道虚也。此本经以阳主外阴主内,而言阳病多实、阴病多虚有如此,岂以天地和平之阴阳而谓其阳常有余、阴常不足乎?勉强引证,此一谬也。又经曰:至阴虚,天气绝;至阳盛,地气不足。此方盛衰论言阴阳痞隔之为病。谓阴虚于下则不升,下不升则上亦不降,是至阴虚,天气绝也;阳亢于上则不降,上不降则下亦不升,是至阳盛,地气不足也。此本以上下不交者为言,亦非阳常有余、阴常不足之谓也。且下二句犹或似之,而上二句云至阴虚,天气绝,则何以为解?此更谬也。以丹溪之通博,而胡为妄引若此,抑为偏执所囿而忘其矫强乎?余陋不自觉,而念切在道,故不能为丹溪讳而摘正于此,犹俟高明之评教。

一、丹溪相火论曰:五行各一其性,惟火有二:曰君火,人火也;曰相火,天火也。火内阴而外阳,主乎动者也。故凡动皆属火。天主生物,故恒于动,人有此生,亦恒于动,其所以恒于动者,皆相火之所为也。故人自有知之后,五志之火为物所感,不能不动,为之动者,即《内经》五火也。相火易起,五性厥阳之火相扇而妄动矣。火起于妄,变化莫测,无时不有,煎熬真阴。阴虚则病,阴绝则死。

据丹溪此论,则无非阐扬火病而崇其补阴之说也。第于此而浅视之,则若或近理,故易动人;于此而深味之,则意识皆幻,大是误人,余请精绎其义,用解后人之惑何如?盖自一元初肇,两仪继之,则动静于斯乎见。而阳主动,阴主静也。自两仪奠位,而五行布之,则气质各有所主,而火主热,水主寒也。此两仪动静,为五行之先天。先天者,性道也;五行寒热,为两仪之后天。后天者,变体也。先后之理,有可混言者,有不可混言者。其可混者,如火本属阳,即言火为动,若为不可也。其不可混者,以阳为元气之大主,火为病气之变见,而动乃阳之性道,安得以性道为病变,而言凡动皆属火也。即自天人论之,则曰天行健,岂天动即火乎?又曰君子以自强不息,岂人动即火乎?使天无此动则生机息,人无此动则性命去,又何可以火言动乎?若谓之火,则火必宜去,而性亦可去乎?若谓凡动皆属火,则岂必其不动而后可乎?夫以阳作火,词若相似,而理则大倍矣。故在丹溪则曰阴虚则病,阴绝则死;余则曰阳虚则病,阳脱则死,此机微疑似中,有毫厘千里之异,临岐者不可不详察也。

或曰:子言虽是,第未达丹溪之意耳。如曰五脏各有火,五志激之,其火随起,以致真阴受伤,阴绝则死者。岂非因动生火乎?予曰:此或因情欲之思动火者,止有一证,如欲念不遂,或纵欲太过,致动相火而为劳为瘵者,诚有之也。此外而五志之动皆能生火,则不然也。

夫所谓五志者,喜怒思忧恐也。经曰:喜伤心,怒伤肝,思伤脾,忧伤肺,恐伤肾。五脏既受此伤,则五火何由而起?又曰:喜则气散,怒则气逆,忧则气闭,思则气结,恐则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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