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5156900000021

第21章

【疏】议曰:《斗讼律》者,首论斗殴之科,次言告讼之事。从秦汉至晋,未有此篇。至後魏太和年,分系《讯律》为《斗律》。至北齐,以讼事附之,名为《斗讼律》。後周为斗竞律。隋开皇依《齐斗讼》名,至今不改。贼盗之後,须防斗讼,故次於《贼盗》之下。

302.斗殴伤人

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馀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疏】议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若以手足殴人者,笞四十。注云“谓以手足击人者”,举手足为例,用头击之类,亦是。伤,谓手足殴伤;及以他物殴而不伤者:各杖六十。注云“见血为伤”,谓因殴而见血者。非手足者,“即兵不用刃亦是”,谓手足之外,虽是兵器,但不用刃者,皆同他物之例。

问曰:殴人者,谓以手足击人。其有撮挽头,或擒其衣领,亦同殴击以否?

答曰:条云,斗殴谓以手足击人,明是虽未损伤,下手即便获罪。至如挽鬓撮,擒领扼喉,既是伤杀於人,状则不轻於殴,例同殴法,理用无惑。

伤及拔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各加二等。

【疏】议曰:谓他物殴人伤及拔方寸以上,各杖八十。方寸者,谓量拔无毛之所,纵横径各满一寸者。若方斜不等,围绕四寸为方寸。若殴人头面,其血或从耳或从目而出,及殴人身体内损而吐血者,各加手足及他物殴伤罪二等。其拔不满方寸者,止从殴法。其有拔鬓,亦准为坐。若殴鼻头血出,止同伤科。殴人痢血,同吐血例。

303.斗殴折齿毁耳鼻

诸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眇,谓亏损其明而犹见物。)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徒一年;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髡者,徒一年半。

【疏】议曰:因斗殴人而折其齿;或毁破及缺穴人耳鼻,即毁缺人口眼亦同;“眇一目”,谓殴眇其目,亏损其明而犹见物者;及折手足指;若因打破骨而非折者;及以汤若火烧、荡伤人者:各徒一年。若汤火不伤,从他物殴法。若“折二齿、二指以上”,称“以上”者,虽折更多,亦不加罪;及髡截人者:各徒一年半。其髡不尽,仍堪为髻者,止当拔方寸以上,杖八十。若因斗髡,遂将入己者,依贼盗律:“本以他故殴击人,因而夺其财物,计赃以强盗论。”以铜铁汁伤人,比汤火伤人。如其以蛇蜂蝎螫人,同他物殴人法。若殴人十指并折,不堪执物,即二支废,从笃疾,科流三千里。

304.兵刃斫射人

诸斗以兵刃斫射人,不著者,杖一百。(兵刃,谓弓、箭、刀、<矛肖>、矛、之属。即殴罪重者,从殴法。)

【疏】议曰:因斗遂以兵刃斫射人,不著者,杖一百。注云“兵刃,谓弓、箭、刀、槊、矛、之属”,称“之属”者,虽用殳、戟等,皆是。“即殴罪重者”,谓本条殴罪得徒一年以上者,斫射人不著,即从殴法。假如因斗,斫射小功兄姊而不著者,即依本条殴罪,科徒一年,即不从斫射之罪。如此之类,即从殴法。

若刃伤(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堪以杀人者。)及折人肋,眇其两目,(堕人胎,徒二年。堕胎者,谓辜内子死,乃坐。若辜外死者,从本殴伤论。)

【疏】议曰:“若刃伤”,谓以金刃伤人,注云“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堪以杀人者”;“及折人肋”,谓斗殴人折肋;“眇其两目”,亦谓亏损其明而犹见物;“堕人胎”,谓在孕未生,因打而落者:各徒二年。注云“堕胎者,谓在辜内子死,乃坐”,谓在母辜限之内而子死者。子虽伤而在母辜限外死者,或虽在辜内胎落而子未成形者,各从本殴伤法,无堕胎之罪。其有殴亲属、贵贱等胎落者,各从徒二年上为加减之法,皆须以母定罪,不据子作尊卑。若依胎制刑,或致欺绐,故保辜止保其母,不因子立辜,为无害子之心也。若殴母罪重,同折伤科之。假有殴姊胎落,依下文:“殴兄、姊徒二年半,折伤者流三千里。”又条:“折伤,谓折齿以上。”堕胎合徒二年,重於折齿之坐,即殴姊落胎,合流三千里之类。

305.殴人折跌支体瞎目

诸斗殴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折支者,折骨;跌体者,骨差跌,失其常处。)辜内平复者,各减二等。(馀条折跌平复,准此。)

【疏】议曰:因斗殴“折跌人支体”,支体谓手足,或折其手足,或跌其骨体;“及瞎一目”,谓一目丧明,全不见物者:各徒三年。注云折支者,谓折四支之骨;跌体者,谓骨节差跌,失於常处。“辜内平复者”,谓折跌人支体及瞎一目,於下文立辜限内,骨节平复及目得见物,并於本罪上减二等,各徒二年。注云“馀条折跌平复,准此”,谓於诸条尊卑、贵贱等斗殴及故殴折跌,辜内平复,并减二年。虽非支体,於馀骨节平复亦同。若支先挛,是废疾被折,故此殴挛支止依殴折一支,流二千里,有荫合同减、赎。何者?例云:“故殴人至废疾,流,不合减赎。”今先废疾,不因殴令废疾,所以听其减、赎。

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若断舌及毁败人阴阳者,流三千里。

【疏】议曰:即损二事以上者,谓殴人一目瞎及折一支之类;“及因旧患令至笃疾”,假有旧瞎一目为残疾,更瞎一目成笃疾,或先折一脚为废疾,更折一脚为笃疾;“若断舌”,谓全不得语;“毁败阴阳”,谓孕嗣废绝者:各流三千里。断舌,语犹可解,毁败阴阳不绝孕嗣者,并从伤科。

问曰:人目先盲,重殴睛坏;口或先痖,更断其舌:如此之类,各合何罪?

答曰:人貌肖天地,禀形父母,莫不爱其所受,乐天委命。虽复宿遭痼疾,然亦痛此重伤。至於被人毁损,在法岂宜异制。如人旧痖,或先丧明,更坏其睛,或断其舌,止得守文,还科断舌、瞎目之罪?

306.斗故杀人

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司。(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斗法。馀条用兵刃,准此。)

【疏】议曰:斗殴者,元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者,谓斗而用刃,即有害心;及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杀”:各合斩罪。“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本虽是斗,乃用兵刃杀人者,与故杀同,亦得斩罪,并同故杀之法。注云“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逼己之人,虽用兵刃,亦依斗杀之法。“馀条用兵刃,准此”,谓馀亲戚、良贱以兵刃逼人,人以兵刃拒杀者,并准此斗法。又律云:“以兵刃杀者,与故杀同。”既无伤文,即是伤依斗法。注云“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为以兵刃伤人,因而致死,故连言之。

问曰:故杀人合斩,用刃斗杀亦合斩刑,得罪既是不殊,准文更无异理。何须云“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

答曰:《名例》:“犯十恶及故杀人者,虽会赦,犹除名。”兵刃杀人者,其情重,文同故杀之法,会赦犹遣除名。

不因斗,故殴伤人者,加斗殴伤罪一等。虽因斗,但绝时而杀伤者,从故杀伤法。

【疏】议曰:不因斗竞,故殴伤人者,加斗殴伤一等,若拳殴不伤,笞四十上加一等,合笞五十之类。“虽因斗,但绝时而杀伤者”,谓忿竞之後,各已分散,声不相接,去而又来杀伤者,是名“绝时”,从故杀伤法。

307.保辜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殴、伤不相须。馀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

【疏】议曰:凡是殴人,皆立辜限。手足殴人,伤与不伤,限十日;若以他物殴伤者,限二十日;“以刃”,刃谓金铁,无大小之限,“及汤火伤人”,谓灼烂皮肤,限三十日;若折骨跌体及破骨,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注云“殴、伤不相须”,谓殴及伤,各保辜十日。然伤人皆须因殴,今言不相须者,为下有僵仆,或恐迫而伤,此则不因殴而有伤损,故律云“殴、伤不相须”。“馀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谓诸条殴人,或伤人,故、斗、谋杀,强盗,应有罪者,保辜并准此。

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馀患而死者。)

【疏】议曰:“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谓辜限内死者,不限尊卑、良贱及罪轻重,各从本条杀罪科断。“其在限外”,假有拳殴人,保辜十日,计累千刻之外,是名“限外”;“及虽在限内”,谓辜限未满,“以他故死者”,他故谓别增馀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故注云“他故,谓别增馀患而死”。其有堕胎、瞎目、毁败阴阳、折齿等,皆约手足、他物、以刃、汤火为辜限。

308.同谋不同谋殴伤人

诸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若元谋下手重者,馀各减二等;至死者,随所因为重罪。

【疏】议曰:“同谋共殴伤人者”,谓二人以上,同心计谋,共殴伤人者。假有甲乙丙丁谋殴伤人,甲为元谋,乙下手最重,殴人一支折。以下手重为重罪,乙合徒三年;甲是元谋,减一等,合徒二年半;丙丁等为从,又减一等,合徒二年。若不因斗,乙为故殴之首,合流二千里;甲是元谋,减一等,合徒三年;丙丁徒二年半。若是元谋下手重者,假甲为元谋,下手最重,即甲合徒三年;乙丙丁各减二等,并徒二年。若故殴,即甲合流二千里;馀各减二等,各徒二年半之类。“至死”,谓被殴人致死。“随所因为重罪”,谓甲殴头,乙殴手,丙殴足,若由头疮致死者,即甲为重罪;由手伤致死者,即乙为重罪;由足伤致死者,即丙为重罪。重罪者偿死;馀各减二等,徒三年;甲是元谋,止减一等,流三千里。

其不同谋者,各依所殴伤杀论;其事不可分者,以後下手为重罪。

【疏】议曰:“其不同谋者”,假有甲乙丙丁不同谋,因斗共殴伤一人,甲殴头伤,乙打脚折,丙打指折,丁殴不伤。若因头疮致死,甲得杀人之罪,偿死;乙为折支,合徒三年;丙为折指,合徒一年;丁殴不伤,合笞四十。是为“各依所殴伤杀论”。“其事不可分者”,谓此四人共殴一人,其疮不可分别,被殴致死。“以後下手者为重罪”,谓丁下手最後,即以丁为重罪,馀各徒三年;元谋减一等,流三千里。

若乱殴伤,不知先後轻重者,以谋首及初斗者为重罪,馀各减二等。

【疏】议曰:假有人群党共斗,乱殴伤人,被伤杀者不知下手人名,又不知先後轻重,若同谋殴之,即以谋首为重罪;其不同谋,乱殴伤者,以初斗者为重罪。自馀非谋首及非初斗,各减二等,徒三年。若不至死,唯折二支:若谋斗者,谋首流三千里,馀各徒二年半;其不同谋,初斗者流三千里,馀亦减二等。

问曰:甲乙丙三人同谋殴人,各拳殴一下,合作首从以否?

答曰:律云:“同谋共殴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此据辜内致死,故有节级减文。下又云:“不同谋者,各依所殴伤杀论。”即明殴者得殴罪,伤者得伤罪,杀者得杀罪。拳殴人者笞四十;不同谋者各从殴科,同谋殴人岂得减罪?是知各笞四十,不为首从。若更有丁,亦与甲乙丙同谋,丁不下手,又非元谋,即减二等,笞二十之类。

又问:甲乙二人,同谋殴人,甲是元谋,又先下手,殴一支折;乙为从,後下手,殴一目瞎,各合何罪?

答曰:据上条:“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即损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至笃疾者,流三千里。”此即同谋共殴人伤损二事,甲虽谋首,合徒三年;由乙损二事,合流三千里。若不同谋,各损一事,俱得本罪,并徒三年。

309.威力制缚人

诸以威力制缚人者,各以斗殴论;因而殴伤者,各加斗殴伤二等。

【疏】议曰:以威若力而能制缚於人者,各以斗殴论。依上条:“手足之外,皆为他物。”缚人皆用徽纟墨,明同他物之限。缚人不伤,合杖六十;若伤,杖八十。“因而殴伤者”,谓因缚即殴者,伤与不伤,“各加斗殴伤二等”,谓因缚用他物殴不伤者杖八十,伤者杖一百之类,是名“各加斗殴伤二等”。

即威力使人殴击,而致死伤者,虽不下手,犹以威力为重罪,下手者减一等。

【疏】议曰:威力使人者,谓或以官威,或恃势力之类,而使人殴击他人。致死伤者,威力之人虽不下手,犹以威力为重罪,下手者减一等。假有甲恃威力,而使乙殴杀丙,甲虽不下手,犹得死罪;乙减一等,流三千里。若折一指,甲虽不下手,合徒一年;乙减一等,杖一百之类。甲是监临官,百姓无罪,唤问事以杖依法决罚致死,官人得杀人罪,问事不坐。若遣用他物、手足打杀,官人得威力杀人罪,问事下手者减一等科。

310.两相殴伤论如律

诸斗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律;後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者,不减。)

【疏】议曰:“斗两相殴伤者”,假有甲乙二人,因斗两相殴伤,甲殴乙不伤,合笞四十;乙殴甲伤,合杖六十之类。或甲是良人,乙是贱隶,甲殴乙伤,减凡人二等,合笞四十;乙殴甲不伤,加凡人二等,合杖六十之类。其间尊卑、贵贱,应有加减,各准此例。“後下手理直者,减二等”,假甲殴乙不伤,合笞四十;乙不犯甲,无辜被打,遂拒殴之,乙是理直,减本殴罪二等,合笞二十。乙若因殴而杀甲,本罪纵不至死,即不合减,故注云“至死者不减”。

问曰:尊卑相殴,後下手理直得减,未知伯叔先下手殴侄,兄姊先下手殴弟妹,其弟、侄等後下手理直,得减以否?

答曰:凡人相殴,条式分明。五服尊卑,轻重颇异。只如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递加一等;若殴缌麻以下卑幼,折伤减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减一等。据服虽是尊卑,相殴两俱有罪,理直则减,法亦无疑。若其殴亲侄、弟妹,至死然始获罪,伤重律则无辜。罪既不合两论,理直岂宜许减?举伯叔兄姊,但殴伤卑幼无罪者,并不入此条。

311.宫内忿争

诸於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徒一年;以刃相向者,徒二年。

【疏】议曰:宫殿之内,致敬之所,忽敢忿争,情乖恭肃,故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嘉德等门以内为宫内;《卫禁律》“宫城门有犯,与宫门同”,即顺天等门内亦是。若忿竞之声,彻於御所及有相殴击者,各徒一年。以刃相向者,徒二年。既不论兵刃,即是刃无大小之限。

殿内,递加一等。伤重者,各加斗伤二等。(计加重於本罪即须加。馀条称加者,准此。)

【疏】议曰:殿内忿争,递加一等者,谓太极等门为殿内,忿争杖六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徒一年半;以刃相向,徒二年半。若上阁内忿争,杖七十;声彻御所及相殴者,徒二年;以刃相向者,徒三年。“伤重者,各加斗伤二等”,假有凡斗,以他物殴伤人内损吐血,合杖一百;宫内加二等,徒一年半,即重於宫内相殴徒一年。凡斗殴人折齿,合徒一年;若於殿内,是伤重加二等,合徒二年,是重於殿内相殴徒一年半。此为“各加斗伤二等”。注云“计加重於本罪,即须加”,谓殿内凡斗,相殴不伤,合徒一年半;假有甲於殿内殴缌麻尊长,本罪合徒一年,由在殿内,故加罪二等,合徒二年,是名“计加重於本罪”。不加本罪者,假如殴缌麻兄姊,合杖一百,以在殿内,故加二等,合徒一年半,即与殿内凡斗罪同,此是计加不重於本罪,止依本徒一年半为坐。“馀条称加者,准此”,谓一部律内,称加得重於本罪者,即须加;加不重者,从本法。

312.殴制使府主

诸殴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折伤,谓折齿以上。)

【疏】议曰:有因忿而殴制使、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其吏、卒等并於《名例》解讫,殴者,合徒三年;伤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注云“折伤,谓折齿以上”,依上条:“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各徒一年。”此云“折伤”者,折齿以上得徒一年以上,皆是。

若殴六品以下官长,各减三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死者,斩。詈者,各减殴罪三等。(须亲自闻之,乃成詈。)

【疏】议曰:“六品以下官长”,谓下镇将及戍主,若诸陵署、在外诸监署六品以下,虽隶寺、监,当监署有印,别起正案行事,皆为当处官长。所管吏、卒而殴者,各减殴五品以上官长罪三等,合徒一年半。若伤者,流上减三等,合徒二年。折伤者,死上减三等,徒二年半。“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假有凡人,故殴六品官长折肋,合徒二年半,从死减三等,亦徒二年半;据上条:“计加重於本罪,即须加。”既云“加凡斗一等”,从徒二年半上加一等,处徒三年,下条“流外官殴九品以上,各又加二等”,合流二千五百里。如此等,各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因殴致死者,斩。“詈者,减殴罪三等”,谓詈制使以下,本部官长以上,从徒三年上减三等,合徒一年半;若詈六品以下官长,又减三等,合杖九十。此名“詈者,各减殴罪三等”。注云“须亲自闻之,乃成詈”,谓皆须被詈者亲自闻之,乃为詈。

即殴佐职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死者,斩。

【疏】议曰:“殴佐职者”,谓除长官之外,当司九品以上之官,皆为佐职。所部吏卒殴者,徒一年。伤重者,假如他物故殴伤佐职,凡斗合杖九十,九品以上加二等,合徒一年,为佐职,又加一等,徒一年半之类,是名“伤重者,加凡斗一等”。至死者,斩。

313.佐职统属殴官长

诸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伤官长者,各减吏卒殴伤官长二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死者,斩。

【疏】议曰:“佐职”,谓当司九品以上。及所统属官者,若省寺监管局、署,州管县,镇管戌,卫管诸府之类,是所统属。“殴伤官长者”,官长谓尚书省诸司尚书,寺监少卿、少监,国子司业以上,少尹,诸卫将军以上,千牛府中郎将以上,诸率府副率以上,诸府果毅以上。王府司马,并诸州别驾,虽是次官,并同官长,或唯有长官一人。佐职殴者,各减吏卒殴伤官长罪二等。即吏卒殴官长,折伤者绞。若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五品以上官长,折伤减吏卒二等,合徒三年;若殴六品以下官长,折伤者减三等,徒一年半。“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假如佐职殴六品以下官长折二齿,从死上减五等,合徒一年半,凡斗折二齿,亦徒一年半,上条“计加重於本罪,即须加”,更加一等,处徒二年。馀罪计加得重,并准此。若佐职及所统属官殴伤五品以上官长者,各减吏卒二等,假有吏卒殴五品以上官长,折肋合死,今为佐职殴,减吏卒二等,合徒三年;折肋本罪合徒二年,别条“六品殴伤五品加二等”,合徒三年,既云“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合流二千里。死者,斩。

314.殴府主刺史县令祖父母

诸殴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子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

【疏】议曰:殴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及妻、子者,徒一年。“伤重者,加凡斗伤一等”,谓折一指或折一齿,凡殴亦徒一年,比凡斗为轻,加凡斗伤一等,合徒一年半之类。府主等祖父母、父母若是议贵,凡殴得徒二年,为是本属府主之祖父母、父母,加一等,得徒二年半。伤重以上,并准例加一等。

315.殴皇家袒免以上亲

诸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伤重者,加凡斗二等。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死者,斩。

【疏】议曰:礼云:“五世袒免之亲,四世缌麻之属。”皇家戚属,理弘尊敬。袒免之亲,其有殴者,合徒一年;伤者,徒二年。故、斗及用他物不伤者,其罪一也。其於诸条相殴,唯立罪名,不言斗殴,又不言以斗论者,故殴、斗殴及手足、他物,得罪悉同,并无差降。“伤重者,加凡斗二等”,假有殴折二齿,凡斗合徒一年半,加二等,合徒二年半之类。“缌麻以上,各递加一等”,假有殴缌麻折二齿,徒三年;小功,流二千里;大功,流二千五百里;期亲,流三千里。殴不伤,从徒一年上递加;殴伤者,从徒二年上递加,不加入死。故云“各递加一等”。死者,斩。

问曰:皇家袒免亲,或为佐职官,或为本属府主、刺史、县令之祖父母、父母、妻、子,或是己之所亲,若有犯者,合递加以否?

答曰:皇家亲属,为尊主之敬,故异馀人。长官佐职,为敬所部。尊敬之处,理各不同。律无递加之文,法止各从重断。若己之亲,各准尊卑服数为罪,不在皇亲及本属加例。

又问:皇家袒免之亲若有官品,而殴之者合累加以否?

答曰:律注殴袒免之亲,据皇家亲属立罪,此由缘敬为重,官高亦合累加。

316.流外官殴议贵

诸流外官以下,殴议贵者,徒二年;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二千里。

【疏】议曰:“流外官”,谓勋品以下,爰及庶人。“殴议贵者徒二年”,议贵,谓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二千里”,谓折齿以上。若殴折一支,准凡人合徒三年,依下文“加凡斗二等”,流二千五百里;若殴折二支,流三千里。本条虽云“加凡斗伤二等”,律无加入死之文,止依凡人之法。

殴伤五品以上,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

【疏】议曰:流外官以下,“殴伤五品以上,减二等”,谓减议贵二等,殴者徒一年,伤者徒二年,折伤者徒二年半。“若减罪轻”,假有殴五品以上折一支,从流二千五百里减二等,徒二年半,即是减罪轻於凡斗徒三年,加二等,处流二千五百里之类。“及殴伤九品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谓殴九品以上、六品以下之官,不伤杖六十,伤即杖八十;他物不伤杖八十,伤即杖一百之类。若殴至死者,各依凡人法。

问曰:律称“流外官以下,殴议贵徒二年”。若奴婢、部曲殴议贵者,为共凡人罪同,为依本法加罪以否?

答曰:依下条:“部曲殴伤良人,加凡人一等,奴婢又加一等。”此是良人与奴婢、部曲凡斗之罪。其部曲、奴婢殴凡人,尚各加罪,况於皇族及官品贵者,理依加法。唯据本条加至死者,始合处死:假如有部曲殴良人折二支,加凡斗一等,注云“加者,加入於死”,既於凡斗流三千里上加一等,合至绞刑。别条虽加,不入於死:设有部曲,故殴良人九品以上一支折,凡斗折一支徒三年,九品以上加凡斗二等,流二千五百里,故殴又加一等,流三千里,部曲殴又加一等,即不合入死,亦止流三千里,此名“馀条不加入死”之类。

同类推荐
  • 胜鬘义记

    胜鬘义记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相贝经

    相贝经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泰特斯·安德洛尼克斯

    泰特斯·安德洛尼克斯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A Doll's House

    A Doll's House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直隶河渠志

    直隶河渠志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热门推荐
  • 隐婚总裁请勿扰

    隐婚总裁请勿扰

    第一次见面,她送给了她一个微笑,他记了她一辈子。第二次见面,她撞到了他,他和她签了一纸契约。从此,她成了他的隐婚夫人,他给了她万千宠爱。“你为什么对我那么好?”她问。“羽恋,你不知道,十五年前你我的灵魂就已惺惺相惜。”他道。
  • 时空行者之时空战役

    时空行者之时空战役

    在二十六世纪量子门首次诞生。科学家选拔一批特战小队称时空行者首次进入量子门。时空行者穿梭到一颗名为坦撒的型星,这颗星球已经几乎荒废,时空行者却不料遭到异兽袭击,量子门也随之毁坏,在逃出异兽攻击后,时空行者找到了一个高度文明的种族称为坦撒星人。但是坦撒星人的种族几乎处于灭种边缘,在种族灭亡时告诉了时空行者一个危及到全宇宙的阴谋,并将种族所含的科技成果的科技芯片交给时空行者,利用最后能量送时空行者回到了地球。时空行者把科技芯片交给了科学家,将这个阴谋告诉了科学家,科学家利用坦撒星人科技制造出新的量子传送门,赋予时空行者肩负全人类重任回到坦撒星人覆灭之前同其阻止这阴谋,一场穿梭在各各时空的战役爆发。
  • 魔兽英雄纵横网游

    魔兽英雄纵横网游

    哥要攻城略地,征战天下,即使举世皆敌,我也敢战天下群豪,不服?哥有兄弟千万。还不服?那哥偷光你的装备,在免费送你回城。哥就是盗贼。哥就是嫦娥爱上猪。不服,来战!!!!
  • 解悟名家:与中联重科一起聆听

    解悟名家:与中联重科一起聆听

    与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王忠明主任相识相交,是一种机缘。首先是久闻其名,待真正相识后,更加叹服其学识、才情与人格,再是荣幸约请其作中联重科的独立董事,继而促成了中外名家讲座全国首个企业分场在中联重科落户。于是,中外名家中联重科分场论道,一论三年多,场场爆满,数十位名家激荡思想,字字玑珠。一月一次的聆听成了中联人的心灵契约,成为中联人争相品评的精神盛宴。
  • 叱咤天玄

    叱咤天玄

    巅峰时期的人类,昌盛多年的类人类,还有同生星空的异族,资源抢夺,天才的竞争!这就是星空时代,天才辈出,武者无数。八年前,异兽树林,萌女娃单手托着一个中年男子,身后数头白虎追杀。主角出手相救,反被白虎所咬,伤了肾脏。八年后,一节课要上十几次厕所的肾虚公子艰难毕业,108封简历统统悲剧,却被一道流星鬼头点燃武道,初露锋芒。拳法之道,形神具备,意境迭出。武道一途,骨格争鸣,道之真意,刚猛霸道,王者无双,一往无前!封镇师路,十八断水,冰火融指,刀枪剑戟,一石一世界,一器镇星空!
  • 纹影

    纹影

    李锴从一个废材到天才,极强天赋被逐渐发掘。感知力不强?纹影鹿海送到手中。理论知识欠缺?美女老师亲自教导。来自地狱的七恶魔?一个惊天的阴谋!奥林匹斯的诸神,缠绕万世的秘密。与南宫梦雪斩不断的情缘,叶沁的血统,灵士,魔兽,还有自己的身世……谜团太多,太多……这一切都需要李锴自己去寻找……前一二十章文笔不太好,请见谅,不喜欢的读者可以跳着看,后面的应该回好一点。
  • 这是不是一夜情?

    这是不是一夜情?

    发生在我身上的真实的事情~!!
  • 觅仙谛

    觅仙谛

    他本不喜修仙,却被推上了修仙路。他本渴望自由,却被无数枷锁捆绑。在无尽的无奈中,他渐渐喜欢上了修仙,因为他觉得只有这样,他才能寻觅到真正修仙的真谛所在,自己心中真正的自由所在……
  • 邪帝不争宠:我的老婆是神偷

    邪帝不争宠:我的老婆是神偷

    神偷世家传人,穿越四国纷争。他是狂傲冷漠的北木太子,集万千宠爱权势与一身,他仰天长啸:哪怕是人神共愤,哪怕是天怒人怨,哪怕是倾尽天下,我也要得到你。他是温暖如阳的骠骑将军,他笑如春风:我知道在你心中我只是长兄,无妨。他是暴虐凶狠的南风太子,他嗜血无情:神抢杀神,佛抢杀佛,我只要你。他是西炎第一美男摄政王,他手握兵权:打了天下,失了你,我要这天下有何用?他是东雪当今圣上,如雪出尘,天人之姿。十三岁登基呼风唤雨,无所不利,三千佳丽美女如云又如何,只要你一句话,我东雪后宫唯你独宠。她傲立天下,眉若冰雪,我只要你,和我一起,活出自己。
  • 天机主宰

    天机主宰

    一次惨剧,让楚南重生于十年之前。为避免惨剧再次发生,重生之后的他,杀伐果断,文武双全。在文与武两个方面展现出惊人的天赋。文能提笔安天下,武能马上定乾坤。掌握天下,窥破天机,算无遗策,号天机大帝。今生除我之外,谁敢称帝?大帝不是谁人都能叫的,我叫你一声大帝,你敢答应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