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銅鐵化金銀,
養砂澆淋,
湧泉丹頭,
縮貨成寶,
糝制點化,
靈砂寶鼎,
點辛為庚,
召鶴,
圓光,
附體,
舞仙童,
過陰,
追攝,
降筆,
太極鸞,
筆架鸞,
懸絲鸞,
封匣鸞。
道門官制章
國朝品級
正二品
嗣漢天師真人。
正六品
道錄司左右正一。
從六品
道錄司左右演法,宮觀提點。
正八品
道錄司左右至靈。
從八品
道錄司左右玄義。
從九品道紀司都紀。
未入流
道紀司副都紀、道正司道正、道會司道會。
真人
漢張道陵以天師賜號真人,唐泌以承相歸道賜號真人,加正一品。
余酒
周成王時,以彤伯為祭酒,以主親屬。後宣王時大祀南郊,以仲山甫為祭酒,以主祀事。故後世以道士為祭酒之職,以主郊天祀事之禮,以統道教,此道士有祭酒之職自此始。
道官
周穆王以道士高拱宸為祭酒,祀元始天皇於尹真人草樓,此道官之始也。
道錄
宋太宗增道副錄、都監、首座、通舊為八員,已上總知教門公事。
道封
後周武帝時,衛元嵩封蜀郡公,蓋道士受封之始也。葉法善,玄宗時亦封越國公。
道贈
唐王知遠贈昇玄先生,葉法善贈金紫光祿大夫,越州都督,道士之褒贈,蓋自王知遠始也。
道謐
陶弘景羽化,梁帝賜謐正白先生。此其始。
道紀
老子日,能知古始,是謂道紀,故以僧官設僧綱。
道號
黃帝稱牧馬童子日天師,始也。漢張道陵亦有天師之稱,道家立名立號,皆取老子《道德經》中之旨,道字、玄字、妙字,今非中國之教,外夷皆竊取之。
衣紫
唐李泌生而神靈,自孩童時,身輕能舉,母嘗聞空中絲竹之聲,恐飛昇而去,母以蔥蒜為汁灑其首,後代宗時拜相時,李輔國專政,常妒之,泌知其不可久處其位,乃告歸隱,乞為道士,帝乃賜紫衣金帶之服,道士賜紫自泌始也。
黃冠道士
《黃帝內傳》曰:凡奉天道者,日道士。周穆王於尹真人草樓之觀,召幽逸人祀其香火,以奉天帝,謂之道士。此道士於官觀祀天帝,自此始。蓋道士之衣冠皆黃帝之衣冠,故名黃冠。所行者黃帝之事,所言者老子之道,故名道士。不異服,非先王之法服不敢服;不異言,非先王之言,不敢言。不去姓,不忘親也;不毀形,不忘孝也。以道為教,不悖天也,不事外教,不悖土也。以中國人奉中國之道,是體天之道,因地之利,以修身也。故能飛昇沖舉,憑虛御風,神超物外,上朝太清,得造化之妙,與天為徒,可以通天地之靈,格神明之德,役鬼神,驅雷電,致風雨,握星辰斬邪精,消疫癘,致太平,此自三皇開闢以來,試之驗者也。道之為教見於此。
都監
隋文帝始以玄都觀主王延為威儀之官,如今之監齋之職是也。周避諱,改為道錄。
監義
宋真宗時置首座監義,分領本階事。
上座
宋太宗始之。
法官
漢張道陵始有驅雷役鬼之事,行其法者,曰法官。
赤文天律章
止取生人所犯天條者錄之,其鬼神所犯者不錄,見女青天律。
一、法官四季天地赦日,不得行符咒水,看閱條律,違者先一身,後殃滅九祖。
一、法官行法,並陽行陰報,不得 始勤終意。違者滅身,殃及九祖。
一、行法官補奏,弟子銜位,籍注左判官方,許補左大判官,次許補右大判官,違者並各徒九年,知而保奏者,並各除名滅身,罪殃三代。
一、法官及道士俗人六戊日而燒香進章上表關申天曹者,滅身。知而故犯者,殃及九祖,風刀萬劫不原,非佩籌者滅三等。
一、行法官非斬鬼,而口中非時稱急急如律令者,減壽半紀。
一、行法官篆符而以筆頭指左者,徒九年。知而故犯者,滅壽一紀。
一、行法官敕水而以水盂左轉者,徒九年。知而故犯者,滅壽一紀。
一、行法官妄以正法示之非人者,減壽一紀。
一、行法官不得私祀鬼神,惟二月、八月祭鼇,違者徒三年,故犯者加一等。
一、行法官所在去處,見水旱盜賊,若為害於民者,狡猾之人許令立便申奏,待天譴誅戮,違者徒三年。若差官誅戮而其人不如所申狀內之意者,加一等。若有人果如申狀內坐說者,加二官。
一、行法官行持不精,到處行役神吏,不擇紙筆,便寫符敕水者,天司奪養道之資,令使見身窮窘。
一、行法官非時妄動神吏,侵害生民者,滅壽半紀。
一、行法官無故不得妄入正神廟宇,及持正法而妄擒正神者,徒二年,如是法官出入正廟,前後不迎送,加罪者非。
一、行法官受民問詞狀,而不能即時行遣者,徒一年。如狀不合格式者
一、行法官出入見民問私祀邪神淫鬼者,仰即時遣神吏擒縛,依律斷罪。如或見聞而不根治者,徒三年。
一、行法官持齋奉戒而或犯者,徒七年。
一、行法官被人陽病而故意行陽符,陰病而行陰符,或左煞而右生,有傷於人,徒九年。如未有昭報,不辨陰陽者,非。
一、行法官妄以行法增崇一言,毀及同寮應行法者,徒五年。如辨論公事曲直及探正法而爭者,非。一、行法官妄以正法傳之非人,意求財利者,臧壽一紀。
一、法官職列七品者,錄功不書過,若能進章表知其官職恃而作過者,減壽半紀。
一、法官以正法而為戲者,徒三年。
一、行法官被民問請符乞水而妄以人情艱阻者,徒六年。被請符而反輕正法,不給付者,非。
一、行法官篆符,故意倒書橫寫,及朱書不從左,黑書不從右者,徒一年。
一、行法官奏弟子傳法度師,北院出官者,令從北院計銜南院出官者,令從南院計銜,違者徒八年。
一、行法官奏弟子傳法,看其人心術正方可保奏,如或人情或以勢力而亂奏者,並各徒三年。若得其人者,補三官。
一、行法官奏弟子名姓,用庚申、甲子二日,保奏不論有無品人,並得參佩正法,及便宜申請,令入四五品官者聽。
一、行法官非庚申、甲子日而輒欲申請,非次遷擢者,並各徒九年,再三申請者,臧壽半紀。
一、行法官傳弟子正法者,須得已身佩受一千日外,方許保奏,違者除名落職,徒三年。
一、法官傳受弟子正法,須得給統兵印,并都攝符,令其統制神吏,驅役鬼神,統兵印文、仙都總攝之印,作兩行疊篆。
都攝符即三元符也。以黃絹篆之,於符兩節寫墨敕給付某人收執,驅斬一切神鬼,後度師寫姓名會押,違此者神吏不聽。傳法人驅使,遂為虛設,非徒行法無益,又且天譴必臨。
一、法官傳受弟子,有始而無終者,不盡其所學者,徒九年。如弟子學而有始無終者,亦如之。知而故犯者,加一等。若弟子而不問,師而不傳者
一、法官傳受弟子,不問男官女官,並須得人,而傳不得妄泄,違者徒三年。
一、法官說話口是心非,徒二年。如事出不得已者,非。諸法官妄以己身尊崇,斥叱弟子者,徒三年。
一、法官見世問有異常人者,許令上章表,或申狀被坐此人所為,外函上寫朱表,不下天曹,直進太上御前,以待差官超
擢,填上元八品仙官,見缺如是,常日章表申狀,而不經諸司檢驅者,徒八年。
一、法官傳受弟子秘訣,而隱真出偽,或傳而留一字,或咒是而訣非,或訣是而咒非者,徒六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職列仙卿者,許奏斬伏魔等使,違者準前律。
一、法官職列帝君品者,許辟奏五嶽四讀等官,及充替應有司仙官鬼官者,許。
一、法官職列高真者,許奏洞陽等帝君,違者準前律。
一、法官職列上章典者,許進章表,違者徒六年。
一、法官不受都功籙者,不得申黃刺及進章表,違者徒三年。知而故犯者,滅身。或不知者,積罪愆貫盈,差三官追取,令使萬劫受罪,或入石炭等獄。
一、法官職列七品,不許牒天曹并五嶽,及六品官,方許。違者,減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職列南司及品官者,許令其便宜申奏。
一、法官職列北司及品官者,許遷入南司從別計御,違者除名落籍,舉過不論功。
一、法官職列九品者,不許牒地司,及八品方許,違者徒三年。
一、法官職列八品者,許奏左大判官,違者準前律。
一、法官職列五品者,許奏七品官職,違者準前律論罪。
一、法官職品者,許奏從六品官職,違者準前律。
一、法官職列四上仙者,許奏上宰,違者準前律。
一、法官職列真人者,許奏使,違者準依前律。
一、法官職列四相者,許奏仙卿,違者準依前律斷罪。
一、法官職九天諸使者,許奏仙卿,違者準依前律。許奏仙
一、法官職列諸司君者,許奏上宰,及真人并判酆都等使,違者準依前律。
一、傳法人見度師純懷精粹,不以師禮相待者,徒三年。說謾師保者,徒八年。知而故犯者,加二等。
一、法官不能相思於人,責望弟子補報其功,徒二年。
一、法官有功於人,而自稱說者,徒一年。
一、弟子妄駡馬師保者,減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以勢而欺辱下賤,及不孝父母者,減壽半紀。
一、法官行符咒水,符篆未曉者,須得務求勝己之師問之。如或未曉為曉,未通為通,妄以己勝他人者,徒三年。
一、法官進章上表,朝禮而失儀,臧三官。官卑者,徒九年。
一、法官、道士、俗人為人設醮,衣冠不整肅而輒登壇者,減壽半紀。茹葷酒者,永入酆都,七祖受罪,如未開壇而登壇者,非。
一、法官道士行持滅裂,為人關奏進上表章,而不如式希求財利,及不至誠者,減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道士入壇關白章表,言語重叠,及朝禮非儀,存念雜真,并以手觸天門,先以右足登壇者,徒三年。
一、行法官道士申狀內坐說某時拜上朱章,而非其時者,徒九年。
一、法官道士受三洞大洞籙經者,不論天下極品仙官及鬼神,並可指揮驅使,或受經而無籙,或受籙而無經者,同。
一、法官道士能以秘文咒法而身歷天曹進章上表,朝禮上真者,須得經諸司取稟,然後方得前往,如官及七品者,非得。經歷諸司者聽,違者除名。
一、法官道士能以太上秘文咒訣進章拜表,得報應而泄人者,減壽一紀。
一、法官道士進上章表,惟天樞院申狀、玄都黃刺、章表頭上,醮意,不得差錯一字,違者醮為虛設,章表不達上醮官關奏名,各徒五年。
一、法官道士列銜差錯,及冒稱官位者,減壽半紀。
一、法官、道士、俗人,受正一籙者,方許關行文牒,及申黃刺,違者徒九年。
一、法官道士拜表上章,而不五重下封者,徒四年。
一、法官,道士申狀不合稱臣而稱者,減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道士申狀合稱臣而不稱者!徒三年。知而故犯者,徒九年。
一、法官道士進章表醮,意不得過一百七十六字,違者並各徒四年。醮詞冒漬聽者同。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宜道士為人申章進表,須得如法,其餘醮筵隨力建功,請行法事,如或貧窮下賤力所不及,一燈一花亦自足矣。但不至誠者徒五年。
一、法官道士設醮登壇,而不恭謹,反語笑喧嘩,斜目曲視,背立唾痰,呼童叫僕,不以臣禮者,減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道士進章上表,而不合格式者,徒二年,錯二字者,加一等。錯二字者,不達高功醮主,並徒九年。
一、法官道士進遷拔章,只填金籙白簡八十副黃籙齋只得奠簡八十副,進八十一說章,只得奠八百副。過此數,副者並不執用醮主關奏,並各徒九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道士不及五品已上,並不受都功錄,而關行女青,詔書追魂者,減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一、法官道士官及五品,而行詔書者,須得朱書牒內云:伏睹混洞赤文女青詔命,許令告下十方無極世界,禱官之庭,遷被亡人,進人道宮,以副太上好生者,如違此語,詔書陰界,並不執用關奏,醮主各徒三年。
一、奠簡每面長九寸、厚二分,闊二寸四分。正面寫咒、背面篆符,外用青絹或紗盛之,如力不及,紙亦可用。違此式者,南昌地府並不許執用,遂為虛設,關奏醮主並各徒二年。
一、民問設醮不得燒檀香、安息香、乳香,但只以百和香,則上真降鑒,有力者燒降真香足矣。違者,三代家親責罪,己身受殃,法官道士減壽三年。
一、生民毀謗正法,背正向邪者,誅五代,己身萬事不遂,父母妻子感受其殃,身歿之後送下鄧都,萬劫不原。
一、生民以正為邪,以邪為正,謾駡法官,如此之人身歿之後考入酆都,七祖九先咸受其禍,己身見在必多殃咎,如佩線者加二等,己甚者校罪多寡減壽。
一、生民恃勢損壞宮觀,毀經罵道,侵尅良民者,減壽。己甚者,滅身殃九祖。
一、生民狡猾為害於人者,九祖受殃,身謝之後淪沒陰司,萬劫不原,法官道士見滅己身。
一、生民於觀宇名山及經書符篆所在之處,腥言穢語者,徒一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一、生民妄效法官,步履星斗者,徒二年,履真人星者,減壽三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一、生民咒詛天地日月,躶露三光,呵風指雨,怨咎天地者,徒九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一、生民以灶內火燒香,對比小遺,被人持戒者,徒三年。法官道士加一等。
一、生民茹葷飲酒,登上三清殿及對上真者,徒六年。知而故犯者,加一等。法官道士加二等。
一、生民妄祀淫鬼,及不干祀典神鬼者,徒二年。
一、生民病苦求覓符水而不至誠者,徒二年。
一、生民建齋設醮,反不至誠者,徒三年。
一、生民將經書文字秘訣符篆入穢污之處者,徒二年,行法官道士加一等。
一、生民不奏名姓,傳受秘法,盜視靈文者,徒三年。
一、生民不行正法,若家盜藏秘法者,徒二年。
一、生民怨望君主,不孝尊親,不友兄弟,不信師友,不睦夫婦,不恤貧窮,反憎凌辱者,徒二年,甚者滅身。
清規儀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