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佃首刘维纲,经理芎蕉湾、中心埔、铜锣圈三处租务,年给辛劳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刘硕彦,经理蛤仔市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黄燕礼,经理杨梅埔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姜胜智,经理九芎林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查官收租谷,现在议设五佃首经收,以专责成。除系业户充当及通土毋庸议给外,其选充之佃首,应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给辛劳谷六十石,以资办公,理合登明。
以上隘丁口粮佃首辛劳共谷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银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银一万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麻薯、日北、竹堑、武朥湾大小四屯,把总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共银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一万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台湾县佛银一千二百元。
一、拨协济凤山县佛银三千二百元。
以上支给连协济共佛银一万六千一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零六尖三厘八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台湾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纳征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雨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二千九百八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
支给项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屯丁三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二千四百元。
以上支给番银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实存番银五百二十一元零七尖八厘三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凤山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银佛银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辫三尖三厘二毛。又收淡水厅协济佛银三千二百元,递年春、秋二季备文赴厅请领,所需脚费按照程途,仍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辫三尖三厘二毛。
支给项下:
一、南路千总一员,年给番银一百元。
一、放囗〈纟索〉社、搭楼社大小二屯,把总一员,年给番银八十元。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五千六百元。
以上共支给番银五千九百元外,尚实存佛银五百六十九元九角六辫三尖三厘二毫,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嘉义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五千零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勺七抄,折征银五千零二十七元八角一辫三尖七厘,又收彰化县协济佛银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备文移县请领,所有应需脚费,准于余租内报明支销。以上共收佛银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辫三尖七厘。
支给项下:
一、萧笼、柴里二小屯,外委二员,每员年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四千八百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四千九百二十元,尚实存佛银六百零七元八角一辫三尖七厘,留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县属
实征项下:
一、全年应征屯租谷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收佛银一万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辫五尖一厘八毫。内除分发项下:
一、佃首何统妹,经理东势角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银六十元。
一、佃首张标松,经理沙历、巴来、积积、校栗、车笼埔等处租务,年给辛劳粟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一、佃首林延瑄,经理大姑婆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一、佃首庄明升,经理清水沟租务,年给辛劳谷六十石,折佛银六十元。
以上共分给辛劳谷二百一十石,折银二百一十元外,尚实存佛银一万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辫五尖一厘八毫。
支给项下:
一、东螺、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员,每员给番银六十元,共银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给番银八元,共银八十元。
一、拨协济嘉义县佛银五百元。
以上共支给佛银八千七百六十元,尚实存佛银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辫五尖一厘八毫,留为为屯务公用,理合登明。其所应征收支给各款项下,各厅县俱有绘图造册存案,须至册者。
(二)
一、屯田
屯田,屯番之田也。屯兵掌于军官,而田则垦自邑,且征收在邑。辟内山,育番民,其自屯田乎!初台地东倚内山,多旷土,民与番并垦焉!乾隆四十九年,总督富纲奏明清丈,凡所丈报田园荒埔,计田论亩,藉已具而案核未定。林爽文之乱,诸社番随官打仗,出力有功,钦差将军公福康安,巡抚徐嗣曾奏准募番民为屯丁,设立屯所,给与近山埔地,以资久计。乃以前所丈报田园埔地复加丈量,多溢额,于是台邑原报番民所垦田园一千三百九十六甲三分六厘一毫,至是更丈得溢额二百六十五甲零四厘八毫(内亦有续垦归官者,其田上下则分六等)。以原额归民耕,以溢额为屯田。田与屯兵远近不相属,且溢额之田多奇零破碎,于是官为征其赋,而以时发给焉!
邑每年额征屯租谷一千七百八十一石零七合八勺三抄,每石折纳垦银一元,凡折纳番银一千七百八十一元零七辫八厘三毫。又淡水协济番银九百元,凡征收番银二千六百八十一元零七辫八厘四毫,按岁二、八两月支放支法。屯千总岁给番银一百元,把总岁给番银八十元,外委岁给番银六十元,每屯丁一人岁给番银八元。名数、屯所详见军志。
邑每年支给屯饷银二千四百六十元,每年存留番银二百二十一元零七辫八厘三毫。
一、屯番
番民,以射猎为生者也。被化以来,咸知向义。林爽文之乱,能以镖枪、竹箭共御王事,于是大将军公福康安奏请,如四川屯练兵丁之例,设屯驻扎,给与荒埔田地,使耕以食,而免其租税。且其时清丈民垦之田多溢额,亦并以予番县官为征租折纳岁给焉,语在政志。乾隆五十五年,总督伍拉纳、巡抚徐嗣曾始以定议入奏诏报可计全台设大、小屯凡一十二处,番千总二员,番把总四员;每屯各设番外委一员,大屯番兵四百人,小屯番兵三百人。邑无埔地而有屯番,则割近邑荒埔以给之,详列于后。邑辖小屯一所,驻新港社番外委一员,番兵三百人。外委分凤山属大北坪埔地三甲;新港社番兵二百零一名,分给凤山属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一厘六毫八丝,益以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凡埔地三百三十八甲七分一厘六毫八丝;卓猴社番兵六十八名,分给凤山属上淡社南坪顶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厘二毫;大杰巅社番兵三十一名,分给凤山属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凡番兵三百名,每名各分给埔地一甲六分有奇不等(台湾县志)。
(三)
案下粮总书郑禄,为禀缴核销事。缘蒙谕饬督收五小庄、杨梅坜、霄里社等处屯租谷石,按卯完缴等因。禄遵即派拨督收书黎阿克,割给印串,协同对差,前往各庄按佃督收。计收过五小庄同治九年份屯租谷一千三百九十五石七斗一升五合九勺六抄六撮,又收充公屯租谷二百四十石零七斗一升九合九勺二抄九撮,又收各年份屯租谷五十三石一斗九升三合七勺二抄;又收过杨梅坜同治九年份屯租谷九百一十七石四斗二升五合九勺六抄;又收过霄里社同治九年份屯租谷六百六十六石八斗四升二合零四抄;总合共收过新旧屯租谷三千二百七十三石八斗九升七合六勺一抄五撮。照章给发杨梅坜佃首辛劳谷五十石,实收屯租谷三千二百二十三石八斗九升七合六勺一抄五撮,折番银三千二百二十三元八角九辫七尖六周一皮五末。内除按卯缴过现番银二千四百三十九元外,粮总尚应找缴银七百八十四元八角九辫七尖六周一皮五末。合将督收数目,并已用串根、未用印串,夹同流水领状禀缴,伏乞大老爷电察,请将未用印串截角核销,沾叩。
计禀缴:
印串一十本,计九百五十张(已用六百一十张,未用三百四十张)。
流水五本、佃首领状一张。
同治十年四月初八日禀。
(四)
立招佃垦耕字,竹堑九芎林庄佃首姜胜智,缘九芎林庄田园,于乾隆五十三年,经蒙泉州府宪徐奉文勘丈归屯,举智充当佃首,按年催收屯租完缴,所有该处未垦余埔,亦蒙丈报准另招佃垦耕在案。但九芎林庄田园乏水,深虑屯租有误,议欲开圳引灌,工本浩大,无项可出。兹将丈报余埔招佃开筑水圳垦耕,俾各田园得以接水灌溉,实属两全其美。现招杨帝佑前来认佃,给出余埔一段,内量丈二甲三分七厘二毛五丝,东至孙家给垦毗连为界,西至林家给垦毗连为界,南至大溪为界,北至崁下大圳为界;四至界址分明。即日踏明,交付杨帝佑自备工本前去实力开圳垦田,永为己业,以补费用。言约三年开荒,第四年田每一甲纳屯租二石,第五年纳屯租四石,第六年每一甲纳屯租谷八石,以此定例,丰歉不得增减。其租谷务要干净,递年于早收之时,照数车运到佃首仓口交纳,毋得延欠。给垦之后,即宜竭力开垦,庶租有所出,地无荒弃。今欲有凭,合立招佃垦耕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此余埔东、西、南、北统园界址,内作五股半均分,佑得一股,内中作两股,其一大段,东至陈家为界,西至杨家为界,南至大溪为界;北至崁下大圳为界。又一小段,东至孙家为界,西至杨家为界,南至大溪为界,北至崁下大圳为界。批照。
乾隆五十六年十月日。
给招佃字人。
(五)
立社卖尽绝断根水田契人林承喜、林承基兄弟,承祖父遗下明买彭朝生有九芎林、五股林水田一处,奉宪丈明一甲五分正,东至林进田为界,西至刘家田为界,南至大溪为界,北至山崁为界。原带大坡圳水通流灌溉,递年供纳屯租谷十石零七斗二升二合六勺正。四至界址,经中面踏分明,并带茅屋一座六间,门窗、户扇、地基一应在内,菜园、禾埕以及牛埔等项俱一周全。今因别创,母子相议,将承祖父遗下阄份应份拈得水田情愿出卖,尽问房亲本宗人等不受,外托中引送与姜秀銮、姜珠福兄弟出首承买,即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佛银四百三十大员正。其银色现,银、契经中互相交讫;其田即交秀銮、珠福兄弟永远输租管业。保此田委系承喜、承基兄弟承父阄份物业,与房亲内外等无涉,并无包卖他人物业,亦无重张典当挂碍,以及拖欠屯租来历等项不明之弊;如有此情弊,喜兄弟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至契内田业明买明卖,并非债货准折,契明价足,无留寸土,一卖千休,永断葛藤,日后承喜兄弟及子侄人等永不敢异言找洗,增赎生端等情。此系两家允愿,两无逼勒,今欲有凭,立杜卖尽绝断根水田契一纸,原带阄书一纸,并缴祖父承买印契一纸,垦单一纸,共四纸,付执永远为照。
即日实收过契内田价佛银四百三十大员正足讫,立批再照。
嘉庆(己卯)二十四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魏和义
代笔叔祖林荣列
在场伯林应财
阿秋
在场叔林阿夏
阿冬
在见母张氏
林承喜
立杜卖尽绝断根田契人
林承基
(六)
立杜卖尽根田园山林契字人刘兴才、刘兴昌,先年承祖父遗下与何恭合买得李昌凤兄弟水田一处,坐落土名九芎林陂塘窝圆林仔。其田一甲九分四厘四丝,刘兴才应得阄分田九分七厘二丝,东至山顶水流落为界,西至何家屋前坑沟为界,南至山顶水流落为界,北至何家毗连埋石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带本坑水通流灌溉,递年供纳屯租粟三百三斗八升七合。又带茅屋二座,门窗、户扇、风园、竹木、菜园、禾埕一应在内。今因别创,愿将此田园山林等项出卖,先问房亲族属人等俱各不受,外托中引就与何宜生兄弟出首承买,三面言定时值价银七百一十员正。即日银、契两相交讫;其田园山林物业,随即照契踏明界址,交与宜生兄弟掌管,收租纳课,永为己业。保此田园山林实系才承祖父遗下物业,与房亲属人等无干,亦无重典挂他人为碍,以及上手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才一力抵挡,不干承买人之事。一卖千休,永断葛藤,不敢再生枝节,日后子孙等永不敢翻言赎找增贴等情。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田园山林契一纸,并带上手印契一纸,合约分单一纸,共三纸,付执永照。
批明:即日实收过契内田价银七百一十大员正足讫,再照。
道光九年(己丑岁)十二月日。
母李氏
在场见
弟阿登
为中人李昌魁
知见何俊享
(自己秉笔)
刘兴才
立杜卖尽根田园山林契字人
刘兴昌
(七)
立托经理字人刘永兴,先年明买有茅店一间,土名杨梅坜街尾河唇,带有菜园一所,将园开辟成水田,系坑水通流灌溉充足,历管无异。其田东至竹头坎眉为界,西至河为界,南至大路为界,北至河为界;四至界址分明;每年配纳屯租谷三斗正。当兴临危之日,契卷不知失落何处,将田屋交于族侄刘国荣、刘金标经理,每年即此业利息,收为兴清明祭扫香灯之费,日后经理人等永不得生借变卖等情。业虽云少,香祀攸关,后恐有不肖宗支致生事端,特立交托经理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兴临危之日,契卷失落,倘日后有执出契卷,不得掌管,亦不得变卖,此业永为每年祭扫香祀之费,批照。
道光十年二月日。
在场侄刘朝英
代笔侄刘云辉
立托经理字人刘永兴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