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兄明杨
母亲陈氏
胞叔球
亲兄光囗〈忄兴〉
赖好
族侄存
亲兄光寿
林右
邱养
亲立杜卖尽根田厝契人
邱富
立典契东螺西堡眉里社番妈生未说等,有承祖父开垦熟田三埒,坐落土名西势寮庄前,东至猫利园为界,西至小圳为界,南至猫利园为界,北至自己田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载租粟五斗满。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房亲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西势寮庄陈万永官出首承典,当日同中三面言议时值契价佛银一百三十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掌管耕作,不敢阻挡。其田明约自道光乙未年春耕起,限至丁未年冬止,对妈生未说备足契面银一齐取赎;如若至期无银可赎,将田永付银主掌管,不敢生端异言滋事。保此田系是妈生承祖父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契他人,交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如有不明,妈生自一力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典契字二纸,各执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面银一百三十大员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日。
代笔(妈生自笔)
为中人尚山未说
知见卯未说
再见子元顺未说
立典契字眉里社番妈生未说
(二三)
立收过现租碛底银字茅哒社打必里茅格,同母麻六干四老,姊阿麻茅格,母子有承管大中窠二重阿唇水田一分;东至四老营盘田止,西至后那看鬼田止,南至茅格白毛田止,北至茅格六完田止;四址分明,递年实载额租榖十五石正。兹因乏银应用,前来向得原典主詹玉赐头家手内收过现租银七十三员,又收过无利碛底银三十五员正。即日银字经通土两相交收明白;将此田付原典主管耕二十三全年,自乙未年春起,至丁巳年冬止,所付田租以抵销约内银母利清楚。其田满限之日,打必里将碛底银交还银主收回;如至期无碛底银还,将田仍付再转约管耕。此系人番两愿,并无异言反悔,口恐无凭,立收过现租银并收碛底银字一纸,付为执照。
内再批明:田中原有石堆,付管之后,任从银主修筑,恐有汉人言及土宫之事,凭银主料理。此系人番甘愿,不得异言,立批。
即日批明:实收到约内现租银七十三员,又收到无利碛底银三十五员正,亲收足讫,批照。
再批明:即日打必里茅格母子方向银主玉赐兄手内,?借过银母二十四员。其银母每元全年贴利榖二斗,限满之日,到社清算,再批照。
再批明:约内上下墩水田,言定每元定例供纳水租三石,丰荒不得加减,量交于刘伴兄收入,批照。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日。
知见隘首土官知见
代笔廖耀彩
同姊阿麻茅格
同母麻六干四老
立收过现租银碛底银字番打必里茅格
(二四)
立起耕典契人叶德水、叶三魁等,承父钦赐、正深明买得旱田园大小三段,坐落土名里族三块厝庄。其二大段旱田毗连一片,东至土地园张家田为界,北至港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配纳番业户大租粟三斗,又带纳番口粮粟一石正,仍带竹围并盖草厝一座。今因乏银应用,愿将此竹围厝宅田园一尽出典,先问亲属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与王应瑞、王新炎身上出首承典,当即三面议定照值典价佛面番银二百七十大员正。银即日同中交讫;随将竹围厝宅田园照契载四至,眼同踏明界址,一尽付与典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纳粮,不敢异言。其典不拘年限,如要取赎,以冬至前为期;至期未赎,依旧付典主掌管,不敢异言。仍保此业系水等承父明买,与内外亲属人等无干,并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以及来历交加为碍;如有一切不明等情诸弊,水自出首一力抵挡,不干典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抑勒,今欲有凭,立起耕典字契一纸,并缴与上手契十一纸,合共十二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典契内佛面番银二百七十大员正足,照。
再批明:内带草厝三间,历年系耕人自己修理;若是倒坏,典主出银翻盖,诸费登记在账,要赎此业之日,自当总算清还,不敢少欠,合批明,在照。
道光十四年十二月日。
为中人蔡荖
知见人男叶木使
叶德水
立起耕典契人
叶三魁
代笔人廖彦明
(二五)
同立拨还垦资契字人周凤伦兄弟等,自乾隆四十五年,父祖周德有给得感恩社业户旷埔一处,乏力开垦,托中招到张训官出首前来备工资开垦成田。延今开垦已完,爰是邀请公亲到场同堂相议,周凤伦兄弟愿拨出父祖承买水碓大饭店茅屋一座,并两边草护厝大小间数不计,门窗、户扇、浮沈、砖石以及前后左右树木一应在内,东至大路界,西至路为界,南至路为界;北至大沟界。又愿拨出父祖承买厝东势水田一处,东至周阿英田岸界,西至大路界,南至大路界;北至竹园外小沟界。其厝并田四至界址俱各踏明,付与张训官为开垦之工资,永远居住耕作,掌管为业,不得阻挡。当自此以后,伦兄弟及子孙人等亦不得藉端取讨滋事。保此田并厝系是伦兄弟同承祖父遗下之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中间亦无来历交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伦兄弟出首一力抵挡,不干训官之事。此系凭公议约,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同立拨还垦资契字一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此厝并田系是伦兄弟同承父祖遗下物业拨出,批明,再照。
再批明:东势水田大租水榖系张训官自己供纳,批明,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一月日。
在场见人王其昌
邵玉印
为公亲人林元亨
蔡汉阳
代笔人曾彩云
周义锥
同立拨还垦资契字人周凤伦
周麟祥
(二六)
立杜卖永耕尽根水田契字房里社番林彩观、摆勺,承父明买过吞霄南势湖大埔水田一处,东至胡家、许家沟为界,西至张家田为界,南至圳沟为界,北至苏家田为界,四至界址同中通踏明白。原带溪圳水灌溉,递年带纳吞霄社番口粮租粟一硕五斗正,永远定例。观今因乏银凑用,愿将此田杜卖永耕,尽问房亲伯叔兄弟侄番等俱各不能承领,外托中引就汉人林仕章出首承买永耕,当日凭中言断定时值杜卖永耕尽根价银二百三十大员正。即日其银同中见现交观亲收足讫,中间并无债货准折短少等情。其田立契交付银主掌管,收租纳粮,永为他人财物等情,并无上手来历不明;如有不明等情,系观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立杜卖永耕尽根契字一纸,并带上手契一纸,共二纸,付执永远存照。
即日批明:实收过契内佛头银二百三十大员正足讫,再照。
道光十五年正月日
为中屯首潘永茂
莫乌蚋
男加骂
张妈生
表兄瓦厘
知见瓦厘加拔
在场王理观
通事詹套观
代笔侄乌蚋清
番林彩观
立杜卖永耕尽根水田契字房里社
妻摆勺
(二七)
立出永耕字社头番通事林玉春,番差义耆番拔魁、林海等,有埔堀一个,址在湳港西庄,年纳通事饷银二分。今因隔远看守不及,以招到湳港西庄陈文法领承耕作掌管,当日同中议定出得时值永耕价银一员五毫。其银即日同中亲收足讫归用;其埔堀随即交付与文法官前去掌管,永为己耕物业。保此埔堀系春等交付文法永耕,与别番无干。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同立永耕字一纸,付执为照,行。
即日同中收过永耕字内佛银一员五毫完足,再照,行。
道光十六年八月。
知见人林永茂
为中人周川
代笔人拔魁
立永耕字通事囗囗囗
番差囗囗囗
(二八)
立阄分约字人彰化县海丰港堡昌南庄陈锦望馆,即陈雍,承祖陈国辉向南社番蛤肉荖、加腊万等明买荒埔草地一所,应份阄分草地界址,东至陈克光草地界,西至海为界,南至虎尾溪;北至陈廷钦草地为界。其草地应的番银七百六十大员,各人就阄业管掌,收租纳课,相安相乐,不可争收。每年应纳正供榖四十石,应纳丁银二两二钱,纳耗银二两,应纳番饷银八两,各执规例。此系各人管理,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阄分约字,各执一纸永为存照。
道光十七年十二月日。
代书陈云庆
陈锦博
族亲
陈锦英
立阄分约字人陈雍观
陈景福
公人
陈景谟
(二九)
立给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东虎豹厘,有明买过妻舅番庆金、季连熟耕水田一所,坐贯土名在名顶店铁砧山脚过大圳下,东至大圳为界,西至王家田为界,南至大圳为界,北至水沟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带大安溪水通流灌足,每年配纳大租大甲西社番私租粟囗斗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田退耕,先尽问房亲及社中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汉人郑玉磬官出首承耕,当日三面言定时值田价佛银六百六十五大元正。其银、契字即日同中两相交收足讫;遂即将田踏明界地,付银主前去掌管耕作,永为己业。一给千休,价足契清,厘及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赎生端等语。保此田系厘明买物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不明为碍;如有不明情弊,厘出首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永耕田契字一纸,并缴李红赎耕字一纸,共二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永耕字内佛银六百六十五大元正足讫,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日。
代笔东明哲
为中人郭志成
在场妻舅潘庆秀
立给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东虎豹厘
(三○)
立卖杜尽绝根园契字人小竹里三张廍庄黄捷老,有承祖父开垦佃批园一宗,抽出五份,并寮地竹围在内,年配纳三张廍大租,照蔗研硖自桶抽分,坐落土名在陈爷踏头,东至小溪墘,西至黄杯园,南至林日园,北至十九份园;四至明白为界。今因乏银别创,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林仔边街黄进观出首承买,三面言议值时价佛银三百二十大员正。其银、契即日同中两相收讫;其园并寮地竹围随即踏明界址,付与银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永为己业。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园与寮地竹围系是捷老承祖父应得之业;如有不明,自出手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合立卖杜尽绝根园契字一纸,并缴连上手佃批一纸,合共二纸,付执存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契面银三百二十大员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三月日。
知见人吴氏
立卖杜绝根园契字人黄捷老
为中人廖请
代书人王庆中
(三一)
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刘天喜,有承祖父遗下水田一所,坐落土名打那叭二湖东势营盘下。水田三段,经丈三甲,喜应得一甲五分,带大陂圳水通流灌溉。麦田一段,东至李家田,西至清元侄田塍,直透出尾为界,下节东至阴沟出尾为界,南至吴家田塍为界;北至吴家田为界。又一段在水头三分仔,田二大坵,东至沟,西至清元侄田塍崁,南至清元侄田塍,北至圳沟为界。又一段在厝门前水头,田二坵,东至沟侄西至清元田、菜园,南至李家田塍,北至小阴沟为界;四至界址明白。又带茅屋五间,地基一并在内,牛栏地一间半,禾埕一半,每年供纳南社大租粟一十二石正,又水圳税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银凑用,先问亲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与赵信出首承买,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七百七十六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其田屋地基等项,即照界踏明,交付赵信前去掌管,永为己业。保此田屋、地基等项系喜阄分应得之业,与别房人等无涉,亦无重张典挂他人交加债项不明情事;倘有不明,系喜一力抵挡,不干买主之事。自此一卖千休,寸土不留,永断葛藤,日后子孙人等不敢言找言赎。此系二比甘愿,各不得抑勒滋端,今欲有凭,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一纸,印契一纸,阄分一纸,共三纸,付执永照。
即日同中收过契内银七百七十六元足讫。
再批明:其田西片中央界址,仍有长孙水额田业毗连隔界,日后俱各不得混占,批照。
又批明:其门前水沟外之余地,原系自己、清元与赵家均容堪用之业,批照。
又批明:上手原印契存带赵信手,又带三清水路田十三份应得半份,批照。
又批明:南至上节吴家田为界,批照。
道光二十四年十一月日。
在场见人兄福五
叔永什任
侄清元
侄昆峰
田李信
在知见邻人吴纪生
张仕清
郑阿寿
田文盛
为中人张仕业
刘阿立
立杜卖尽根田契字人刘天喜
批明:昔余曾祖父奉承许家一派禋祀,及先父又奉承林家一派香烟,并本家亲房列位祭祀,以及祭扫坟墓忌神,所关要者不一其事。余素承先人遗嘱,此三层要事屡屡念念不忘,惟恐无以慰先人于地下,爰是克勤克俭,粒积多年,创此基业,永为祀田。特将此业交长子天禄、次子万盛掌管,俾其二人逐年轮流,永远为祭扫坟茔忌神,以及修理风水之费;日后倘有不肖子孙妄作为非等弊,决不得将此田业盗借典卖,以致废断此三层禋祀,及坟墓年节忌神等事。此业关系数家禋火,其事匪小,无论尔等后来不许擅自盗借典卖,即间有一、二亲朋亦不得私买;倘有不肖子孙要将此业卖出,亦望亲朋劝改留存,实为万世功勋。况乎有钱,岂无业产,假如万一有外人故违余约,而向余子孙盗借典买祀业者,便是不仁不义,自应绝子灭孙,载明永远存照,立批又及。
(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