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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章 禮政十二服制下(1)

為人後者為所生服議上

沈垚

自唐以來。輕重服制。屢變先王之舊。獨於為人後者為所生之服。則持不貳斬之說。相沿不革。垚竊以為過矣。夫禮緣義起。制隨時變。立後之意。今古絕殊。古者惟大宗立後。今則無人而不立後。今所謂不可絕者。古所謂可絕者也。以可絕之宗。而亦服後大宗之服。是過禮也。非受重於大宗。而亦降所生創鉅痛甚之服。是奪情也。予奪之不當。莫此為甚。然則繩今人以古禮。而亦使不立後乎。曰。此必不能。何也。古者喪有無後。無無主。有後而妻囗子幼。亦使人主其喪。主喪者為大功之親。則祥而退。小功緦麻。練而退。朋友。虞祔而退。今無有為人主喪者。不立後。則喪無主矣。古殤與無後者祭於宗子家。當室之白。尊於東房。親者共其牲。宗子主其事。今宗法久廢。無從祖祔食之禮。不立後。則祭薦無人矣。古者大功之親。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今則人人各私其財。有積貲而不立後。則爭端紛起而亂獄滋豐矣。故不當立後而亦立後者後。王之所不得已也。夫欲正近世立後之失。則必復宗法。宗法既復。則喪祭有主。而爭競自消。然宗法與井田封建相維。豈近日所能遽復者哉。不能復宗法。不得已而徇情立後。以止人之爭。則不當仍援古人後大宗之制。以妄傅於不貳斬之義。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為尊祖。故不絕大宗後。大宗以敬宗尊祖。故必降小宗。今意皆異是。而引以為比。其於禮不亦比擬失倫乎。故愚竊謂所後非百世不遷之宗。則所生亦不妨並重而皆服三年。此則權之於義而差安。反之於情而較順者也。所謂事異殷周。隨而變者。此其類也。曰。古者婦為舅姑期。後世加至三年。論者以為非不貳斬之義。今之所議。得毋類是。曰。婦為舅姑。從服也。從服則服餘於情。不當加者也。非不貳斬之謂也。為人後者。為其父母期。降服也。降服則情餘於服。有所特重而不得申者也。苟非特重而可以申。所謂雖加一日愈於已者也。又何貳斬之嫌乎。

為人後者為所生服議下

沈垚

宗法既廢。士大夫無封邑世祿。可以庇後嗣。而又無古人家法。子孫克世其家者蓋鮮。當世所推為望門甲族。猶有宗法遺意者。海內不數家。然此數家。固有不襲宗法之名。而陰合宗法之實者矣。夫古之宗法。原行於士大夫。非行於庶民也。有爵祿故有宗廟。有宗廟故有宗子。宗子主收族。故孤寡廢疾者。得有所養焉。殤與無後者。得有所祭焉。無能而列於庶人者。得有所統焉。所謂以族得民也。若夫蚩蚩之氓。則不但無廟。且有不知其姓者矣。又安可以宗法部分之哉。孔穎達曰。殷制始有爵及它國來仕者。若子孫祿位不絕。即為太祖。周則百世不遷之祖。獨別子而已。又別子若身無爵。至子孫始有爵。及中衰而復興者。雖別子亦不得為太祖。夫不為太祖。則但為小宗。不為大宗矣。然則周之大宗。蓋寡於殷矣。惟天子諸侯之子孫。世有爵祿保宗祊者。得為大宗。則得立後。而降所生之服者。一國之內。有幾族哉。今宗法雖不行。然特不襲其名耳。未嘗無其實也。何以言之。周之宗法。非封建之天下不能行。後世當以殷制為準。今之親王。猶古之同姓諸侯也。今之有大功受封爵者。猶古之異姓諸侯也。以無分土。故次子不得為別子。而長子襲爵者。則大宗也。若夫身經百戰。以死報國。  天子嘉其忠節。予世職。俾子孫承襲者。亦古世祿之遺也。海內豪傑。起隴畝至大官。以才識幹略自見於世。舉世推為名公卿者。即古始爵之比也。令子孫能世濟其忠。長為 國家效奔走禦侮之用。即其祖為百世不遷之祖矣。豈非不襲宗法之名。不能不有宗法之實者哉。夫有大宗之實。而為之後者。不如後大宗之制。則悖於禮矣。故王公貴人。凡有官祿。適長相承者。其立後。當仍用古後大宗不貳斬之禮。記曰。禮不下庶人。古之不貳斬。原為士大夫家言。非為庶人言也。王公貴人適長相承。而立後。則用不貳斬之例。雖為大官。而非適長相承。及庶人以止爭而立後。則用並尊得並斬之例。庶幾兩不相悖也夫。

答盛小迂論持本生服制書

亢樹滋

聞之古者。居喪讀喪禮。滋不孝。痛遭本生母大故。昏迷之際。妄以為當降服之數。不降服之制。遂持服斬衰。見者咸謂非禮。即吾兄亦以為過。諄諄訓誨。私心不自安。乃囗考禮經通典家禮孝慈錄諸書。俱無有持本生尊服者。最後查得大清律。有生父之斬衰三年不必言。若為人後。則當以嗣父之存沒。出嗣之早暮。為本生之隆殺。嗣父存。則服本生杖期。心喪三年。嗣父沒。則仍服本生三年。身未離襁褓而為人後。則服本生杖期。身既成立。而因通族公議理當嗣立者。則同服三年。此皆酌於天理人情之至者也。此律文之說也。然則今嗣父母已沒。滋自當仍服本生三年。乃為合義。蓋古制之可循。不若 國典之尤當謹守。但律文不言斬齊。考古制斬衰之下。有齊衰三年。如禮經。父卒為母。母為長子。孫為祖母承重。庶子為所生母。唐律。父在為母。婦為姑。明集禮。女在室為母。女嫁返在室為母。至孝慈錄。除母為長子改服不杖期。餘皆從重服斬。 本朝因之。無齊衰三年之制矣。則律文所云三年者。當從斬衰無疑也。顧或有妨於禮經不貳斬之文。竊思不貳斬者。在古禮則然。如子為父斬衰三年。而為母期。婦為夫斬衰三年。而為夫之父母期。此所謂不貳斬也。今制子於父母。婦於舅姑。皆同服斬。已非不貳矣。設使先為父母三年。後奉祖命出嗣。將拘不貳斬之文。而不為所後持尊服乎。必不可矣。則又何嫌乎貳斬也。且喪服傳曰。何以不貳斬也。持重於大宗。降其小宗也。夫曰持重於大宗。降其小宗。則同為小宗之不必降可知矣。然則喪服總類。亦律文也。何以降本生於不杖期。曰。降於不杖期者。律設大法。所以尊天下之為人父者。而許其仍服三年者。禮順人情。所以體天下之為人子者。固並行而不悖也。又按後周書柳慶傳。慶出後第四叔。及遭父憂。議者不許為服重。慶泣而言曰。禮緣人情。若於出後之家。更有苴斬之服。可奪此以從彼。今四叔薨背已久。情事不追。豈容奪禮。乖違天性。時論不能抑。遂以苫囗終喪。此與今律意正合。然則古人亦有行之者。不自滋今日始也。至於夫為人後。其妻為夫本生父母降服大功。歷代遵行。惟俞汝言曰。禮。婦為舅姑齊衰不杖期。夫為人後。降服大功。今既服舅姑三年。自應從夫改不杖期。信如俞言。亦當如孫之服祖父母。出嫁女之服本宗父母可也。而今乃有持重服一年者。此禮律所不載也。滋不敢出也。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希教之。勿使滋陷於非禮為幸。

為人後者為本生祖父母服議

張履

為人後者。為本生祖父母之服。自禮經及古今喪服諸書。俱無文。徐氏讀禮通考載宋崔凱議。謂當大功。而汪氏中述學。謂小功兄弟之服。不可服其祖。齊衰三月。降則無服。準之經意。服本服無疑。女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期。為曾祖祖父母不降。傳曰。不敢降其祖也。此其例矣。其嗣子戶部喜孫力持此論。以余座主大宗伯蕭山湯公方主禮典。謂余宜請於公。準此定制。為萬世明法。余以女子適人。有歸宗之義。故上不降祖。下不降昆弟之為父後者。此崔凱議中語。儀禮喪服傳曰。為昆弟之為父後者。何以亦期也。婦人雖在外。必有歸宗。曰小宗。故服期也。孔氏倫曰。婦人歸宗。故不敢降其祖。為人後者。持重大宗。降其小宗。與歸宗義異。故於昆弟之為父後者。無不降之文。則為本生祖父母。亦未可以女子不降其祖為例。然服以功服。實義所未安。此當深求比類。未易以臆見言也。粵日謁公於邸第。遂以戶部說進。囗陳所疑。公曰。然。宜降其月數。而不變其服。若得齊衰九月之例。則揆諸情而安。協諸義而協。可以折禮之中矣。余退而考之禮記大傳。注曰。公子不得宗君。君命適昆弟為之宗。使之宗之。所宗者適。則如大宗。死為之齊衰九月。孔氏曰。以君在。厭兄弟。降一等。故九月。以其為大宗。故齊衰。儀禮喪服不杖期章。注。丈夫婦人之為小宗。各如其親之服。辟大宗。疏。大宗則五服外。皆齊衰三月。五服內。月算如邦人。亦皆齊衰。無大功小功緦麻。案喪服記宗子孤為殤條下。鄭注。與此疏不合。亦自與大傳注乖異。存考。案此則齊衰自期以下三月以上並有。九月雖於經無文。而經師推校所得。自足依据。況禮可義起。為曾祖服齊衰三月。後世增為五月。未有非之者也。今如注疏說。既有齊衰九月。則為人後者。為其本生祖父母。可援以為制無疑矣。既以復於公。遂私存其議如此。

程易疇答段若膺論為人後者服其本生親降一等書云。為其祖父母世叔父母本期而降。當為大功。為其曾祖父母本齊衰三月而降。當為緦麻。沈果堂集亦云。為祖大功九月。為曾祖緦麻三月。又云。還為本親。自曾祖而止。案曾祖父母無月算可降。則不得已降緦麻可矣。後世既為之齊衰五月。則降當齊衰三月。自記

出後之子為本生祖父母服議

沈欽韓

為人後為其父母期。於兄弟降一等。有如兄弟之服者。經雖不言而可類推。不必疑於身之祖父母也灼然。若出者之子。於出者之父母。晉太康中斷為大功。劉智王彪之等從之。此主於恩。而視父之例降一等者也。賀循崔凱等以為恩止其身。不及於後。此斷於義。而以所後之親疏為服紀者也。試論之曰。以義斷者。甚合於古而可通於今。以恩重者。苟循於俗而甚悖於禮。何則。小宗雖絕不為後。大宗不可絕。故取族之支子後之。緣人之情。適子自不當後人耳。非謂大宗不得以適子後也。適子且不為後。則無昆弟者不為後益明。父母於己為輕。而所後者視己為重。一則枝蘗。一則根本。自。不得重其所而輕而輕其所重猶以為天性之愛。不可頓減其本親之恩。故於兄弟降一等。出降之名。不可傳世。何則。子以初生為對。故不沒既出之名。孫以繼體為正。莫分其一成之實。恩殺於既往。義隆於方起。尊祖敬宗。祖可參兩哉。故慈母妾母不世祭。傳曰。於子祭。於孫止。親在一家。猶不顧其私。以所主為重。宗道猶君道。古者以門外之治斷之無疑也。今世之為後者。固非若大宗之重。義有不得已者。推伯仲之分。計親疏之序。親昆弟之子在。從父昆弟不越之也。從父昆弟之子在。從祖昆弟之子不越之也。不必驟推緦麻無服之列於其祖。令有之。亦義所不得已者也。吾謂深合於古而可通於今是也。若曰。以祖孫之至戚。而等諸路人。似非人情。且服本親。不傷於厚。在俗之情。既推其子若孫而遠之矣。又覬其於我偏厚焉。是不過分虛名於所後者。而利其有。以波及父若祖也。嗚呼。此薄惡之行也。傳曰。昆弟之義無分。然而有分者。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則不成為子。不當以恩無兩隆。義有專壹乎。於子之身。同其所分。則移其所厚。況繩武而祔食者哉。賀循云。絕其恩者。以一其心。此不易之論也。若猶為期功之差。介於疑似之閒。則降一等之文。何不云其子於祖父亦如之。良以義所不可通也。記云。為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不為出母之黨服。則服繼母之黨。鄭以為雖外親。亦無二統。然則宗可有二統哉。且孫不為出祖母服。即可知所出之祖父母無降衰矣。設曰功固殺於期。則孫為祖後者。可得謂既持三年於其所後。而便為所出之祖父母服期乎。經於小功章始見從祖祖父。其例嚴而不容紊。吾故曰為大功之說者。苟循於俗而甚悖於古是也。或曰。子之言。非教人以厚也。應之曰。此厚俗之本也。誠私其子若孫。毋輕以其子為人後。誠欲厚乎父與祖。毋輕囗其宗而為人後。見其族之為緦麻。為無服。而猶命之後。是固不欲有其子若孫。知其反而為緦麻。為無服。猶後於人。彼又自絕其父與祖。何以區區之服為。曰。若何而可以置後。曰。賢者不當絕。貴者可不絕。非賢非貴。則亦愚鬼而已矣。以其貲散諸宗可也。無宗沒於官可也。令曰。非其倫而為人後者。不齒士伍。

答湯茗孫論本生祖服書

胡培翬

來教。謂為人後者為其本生祖父母。當仍服期。據儀禮女子子出嫁為祖父母期。傳云不敢降其祖可證。培翬按此說已見通典。崔凱曾駮之而義未盡。凱謂當服大功。於儀禮後大宗之義尚未合。詳拙著為人後者為其本宗服述。凱云。女子出適人有歸宗之義。故上不降祖。下不降昆弟之為父後者。與孔倫謂婦人歸宗故不敢降其祖義同。此已足見為人後者之不得以女子例矣。然猶不僅此也。女子出嫁。祖父母止一而已。不聞又有祖父母也。夫之祖父母。從服大功九月。不服期。若為人後者。既有所後之祖父母為服期矣。而又為本生祖父母服期。非二祖乎。且女子不降祖。經已著之。傳特明之。本生祖果服期。經傳何以無一語及之乎。朱子嘗云。如今有人為人後者。一日。所後之父與所生之父相對坐。其子來喚所後父為父。終不成又喚所生父為父。這自是道理不如此。以是推之。其無二祖服明矣。女子出嫁。與出為人後。似同實異。不得不辨。非敢故違尊教也。至謂本生曾祖。亦服本服不降。則尤為臆斷矣。願詳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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