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肉刑耐罪以上不用此令一本其肉刑恤罪以上不用此令 案如淳曰耐犹任也言任罪不至髠之事应劭曰轻罪不至于髠完其耏鬓汉表宣曲侯为 【为:在第十字耏下】 耏鬼薪耏即耐杜林以为法度事宜从寸改为耐当以耐罪为是
勃以公主为证公主孝文女太子胜尚之案史记勃太子胜之尚 【尚字下脱之字】 句较明
然明堂太学犹未足兴一本犹未遂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