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西夏文书传递制度初探
西夏国是中国历史长河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中古时期以党项羌族为主体的封建王朝。它雄踞西北,曾先后和与宋、辽、金三个朝代相抗衡。西夏立国如果从1038年景宗元昊正式称帝建国算起,到1227年末主南平王力屈投降蒙古为止,长达190年。在西夏建国初期,就已有了比较完备的典章制度,其中文书传递制度化、规范化是西夏文书工作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文书传递制度之严格,为西夏的兴盛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我们根据手中一鳞半爪的史料,对这一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文书传递分缓急两种
西夏时期的文书传递与宋朝相比有相似之处,分为缓急两种,并且各有要求。比如西夏《天盛律令》卷十三对缓急两种情况分别给予严格界定:“边中,京师诸处派人,二三共职执敕符者,事非急,眼心所及,则勿皆执符,最大一人当执之。其中职事多,眼心未至,则当依时节奏报实行。”对限时送达的特急文书的传递,更是规定严格,“执火急符,有期限时,昼夜全不过,其间误自一时至三时八杖,误自四时至六时十杖自七时至十时十三杖,自十一时以上误全日论。”这就说明遇有火急文书时,不分白天黑夜限时送到,不得有误。还特别强调,如果是具有军事机密的火急文书,必须在规定期限送达,否则,依延误时间长短不同而论罪:“误一日徒一年,误二日徒三年,误三日徒五年,误四日徒十年,误自五日以上者,一律当绞杀。”《天盛律令》对其他文书传递的期限规定也很具体、详细、严格,如:“十恶中,判逃以上三种事以下,及边地、畿内事有所奏告,又安排发笨工,催促种种物,依法派执符,在期限上不到来,延误者,自一日至三日徒三个月……自四十日以上一律无期徒刑。”还明确规定了文书传递期限要根据路途的远近来适当计量,不能臆想定夺。如:“派执符有期限者,派遣者当计地程远近,以为期限。”尤其指出文书人员传递皇帝恩诏时,必须限期送到。如果违反规定,要依法严惩:“不许所遣持恩诏者懈怠,限期内不至。若违律,误一二日徒一年,误三四日徒二年,误五日徒三年,五日以上一律徒六年。若恩诏已至所属司内,依恩施行已毕,藏置局分人处,有名亡失者时,徒一年。”以上分不同情况,对文书传递期限作了明确界定,这在当时保证文书的顺利传递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也提高了办文办事的效率。
二、保证文书顺利传递的一些措施
为了保证文书顺利传递,对文书传递人员在沿途中所遇事项规定了详细明确的制度。
1.文书人员在传递文书途中,沿途之人不准辱骂、殴打文书人员,并且自觉自愿地提供文书人员所需乘骑;如果有违,依法当绞杀。
2.沿途之人遇到文书人员,不但不提供乘骑,反而逃走,或者说提供了乘骑,却殴打了文书人员,或者没有殴打但他不提供乘骑的,一律依法处以有期徒刑十二年;或由文书人员的随从去借乘骑,如不提供乘骑反而殴打随从,这样的情况也要处以有期徒刑四年;或提供了乘骑,但打了随从以及没有殴打但不提供乘骑而逃走者,一律处以有期徒刑二年。
3.文书人员所骑牲畜为民用私畜和宦家所属的牧场畜,“不许差用一种官马”。如果附近既无私畜,也无牧场畜,“则允许捕骑官马”。如果违反这一规定,依法处以有期徒刑二年。
4.文书人员传递途中因病或不小心堕马而受伤,“勿以误期论”;如果因私事而导致误期,但为了逃避受刑而欺骗所司,一经查明,依然以误期论。
5.文书人员传递文书中无理取用民用畜物者,依据法律以枉法贪赃罪判处。
6.文书人员因私事出行却杀了乘骑,这时文书人员不但应照价赔偿乘骑,而且误期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7.文书人员途中因需要而借用牲畜时,应对人有礼貌,不能轻易与途中诸人争斗殴打。如果违反规定,应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果文书人员先动手打人,应按“执符畜而殴打法判断”。
8.文书人员“执符、铁箭出使处”,由于路途崎岖不平,无意使“符、铁箭折损,失留书、锁舌、捕畜头字等时”,依法“有官罚马一,人十三杖”。若果真大意,丢失文书,依法当“绞杀”。其他因不同情况而给予不同的处罚。还有文书人员无理与其他人员争斗殴打,致使符、铁箭折损而延误时机,这时依法将双方都处以有期徒刑二年。
9.文书人员传递文书时,不允许将文书藏于怀中。如果违反此规定,导致文书揉皱折叠,依法处以“有官罚马一,人十三杖”;如果文书人员不吸取教训,仍然折叠文书,将依法处以有期徒刑一年。
10.文书人员如果仗着是衙门里的“官”,欺负他人,并与他人争斗,被他人所杀或杀他人者,依照西夏法律“一律绞杀”。除统军之外,其他文书人员不许喝酒,如果违反,当依法判处“有官罚马一,人十三杖”。另外还规定,文书人员不准受贿,一旦受贿,依法从重处罚,“受贿者,与贪赃枉法罪比较,从重者判断”。
总之,西夏时期的文书传递制度为巩固西夏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加速文书运转,提高办事效率,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中有个别的条文还值得我们今天很好地借鉴。
(原载《秘书》199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