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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7世纪至14世纪(唐朝、宋朝、元朝时期)经济思想(1)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掌握:

1.7世纪至14世纪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2.唐宋时期理财思想的主要内容。

3.重商思想在唐、宋、元时期的新特征。

4.土地思想的延承与发展。

5.财税思想的时代特征。

6.货币思想的新发展。

第一节 7世纪至14世纪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7世纪至14世纪,包括唐朝、宋朝、元朝,可谓历史上的又一重要而活跃的历史时期。该时期的社会经济继续发展,而封建社会制度逐渐由繁荣、鼎盛转向衰退。

经济思想也在这一时期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唐代特殊的经济体制唐代(618—907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时期。在近300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的政治制度、社会组织、经济体制、宗教和艺术生活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一度成为当时世界上最文明、最富强的帝国。这主要得益于经济体制方面的各种变革。

(一)招还流民,增殖户口唐初,财政枯竭,要巩固政权,必须有足够的财力,恢复发展生产,解决劳动力问题。唐初大力增殖人口,赦免逃亡山谷义军,使其回家生产。唐高祖武德六年(623年),下“劝农诏”,太宗时更采取与民休养生息政策,使生产发展,人口增加。

(二)颁布均田令和租庸调法面对残破的社会经济,为促使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以保证封建租税的收入,武德七年(624年)四月,颁布了均田令和租庸调法。均田令承认了农民已占有土地的合法性,同时也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依令向国家请受了一部分荒田耕种,从而促进了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租庸调法具体规定了农民服役缴赋的办法,赋税简括,收入遂多。特别是以庸代役的办法,能使农民有较多的时间从事农业生产,在发展生产上曾起过积极作用。

(三)刘、杨整理财政和两税法安史之乱,是唐代由盛入衰的历史转折点。安史之乱后,财政极其匮乏,于是唐王朝着手整理财赋制度。刘晏在担任盐铁转运使后,对盐法、漕运等都进行了整顿,收效明显。又推行常平法,丰年高于市价籴粮,歉年低于市价粜粮,平抑了物价,增加了财政收入。杨炎于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制定两税法,以财产的多少为征税标准,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改变了课役过于集中在贫苦人民头上的情况。两税法规定:两税之外,不应再有杂税,但后来上有所需,下有进奉,两税法名不符实。在两税法逐渐遭到破坏的情况下,文人朝士对两税法多有不同议论。

在以上经济体制变革的基础上,唐代的商品经济得到了明显发展。

二、两宋商品经济的大发展中国封建生产方式的地主经济阶段从宋封建帝国起开始转入一个新的发展进程。

宋朝继唐末农民运动之后,再度出现了地主经济的繁荣,尤其是商品经济。

(一)手工业经济方面的发展作为封建社会支柱之一的手工业经济,从两宋开始也起了新的变化。

首先,手工业的分工更加细密。民间手工业分工情况无完整的史料可资依据。据《马可波罗游记》记载,宋元之际的中国手工业比同时期欧洲的著名手工业都市如米兰、威尼斯,以及其他意大利各手工业中心地区的发展程度要高得多。

其次,手工业规模也有明显扩大。只以宋代矿冶为例:徐州利国监是冶铁中心,计有“三十六冶,冶各百余人”(《东坡集续集》卷十一《徐州上皇帝书》),共约五六千矿工;信州铅山等处的铜、铅矿,“常募集十余万人,昼夜采凿,得铜、铅数千万斤”(《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四之二七);诏州铜、铅、锡、银等矿区,“四方之人,弃农亩,持兵器,慕利而至者不下十万”(《武溪集韶州新置永通监记》),足见当时手工业规模的增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自由手工业者中也出现了所谓“富工”,即作坊主人,他们能同“通邑大都之有力者争无穷之侈”(《临川文集》卷八十三《抚州通判厅见山阁记》),其富裕程度可以想见。在手工业中出现了这个特殊的阶层,体现了某种新生产关系的因素的萌芽。

最后,手工业中的雇佣关系被较为广泛地采用。雇佣劳动在战国后期即已出现,如“卖佣而播耕”(《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在唐代虽已渐广泛,但在官府工场中仍以服劳役而不给报酬的“番匠”为主,以雇佣的“明资匠”和“巧儿匠”为辅。

两宋时的官府工场就倒转过来以雇用的“募匠”为主干,以“鳞差”(唐代番匠的变形)为辅。封建官府的工场抛弃劳役征发的方式,改用雇佣劳动形式这一事实,在封建手工业发展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变革,尽管所谓雇佣仍不免于带有若干强迫性质。

(二)商业经济方面的发展在两宋时期,较高级的商业经营方法如预买与赊卖已相当普遍。据《东京梦华录》及其他关于两宋京城经济生活的书籍记载,其商业的发展水平似乎与清末的许多典型封建城市差不了多少。同时,与以前的历史时期相比,呈现出来一些变化。

(1)市场活动方面。宋以前的都市大都将市场与住宅区分别设置,如唐代的“坊”与“市”,长安的东西两市均为专设的商业区域;商业活动必须在一定的市场内进行,交易聚散也有规定的时间。北宋时期的商业首先突破了市场的地区限制,在都市的任何地区均可进行交易;其次是突破了交易时间的限制,每天从黎明至深夜皆可进行交易。

(2)行会组织方面。与唐代相比,行会组织发展到宋朝,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更加巩固,组织亦更周密。在唐代,行会还不是一业一个,而是一业几个,分区垄断,到宋朝已是一个行业由一个行会控制,可见其组织已高度发展。行会对本行业已取得垄断权力,非本行业的工商业者不得从事本行业的买卖,如需从事此种买卖必须由已取得该行会成员资格的商人代为引进。(《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志下五茶》中所载京师茶行铺贾事,可以为例)为保卫本行业的利益,行会组织有时也向封建官府提出要求,如宋朝所谓免行钱便是由肉行不堪以实物供应官府的痛苦,要求以缴纳现钱代替实物供应才开始实行的,后来推行于各行业,变成一种定型的财政榨取方式。(《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四十四)总之,行会到宋朝已发展为代表工商业者自己利益的有力组织,在封建城市经济中起着很大作用。

(三)货币流通方面的发展变化手工业、商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要求货币流通与之相适应。宋朝出现了货币流通方面的重要变化,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白银作为货币广泛使用,取得了部分的法偿资格。凡购买粟米、缠头之资,民间的支付馈赠,封建官府的财政捐税等均可兼用白银作为支付手段,后来甚至发行纸币也以白银为单位或以白银收兑。元朝以后,白银作为法偿货币的范围更加广阔,封建财政收支基本上以白银为基础。帝国幅员的广大和各地区商品交换的频繁以及规模扩大,使铜币的流通不足以适应商品流通的需要,要求有一种较珍贵的金属货币来作为流通手段。但是,另一方面,在封建农村中,由于农民的贫困和生活水平低下,仍必须维持铜币的继续流通。两种金属货币并行流通,必然产生许多矛盾。

二是纸币出现并越来越成为封建国家的主要剥削工具。纸币的出现使货币矛盾的产生更加频繁、复杂和趋于尖锐。因此,封建地主经济后期的思想家不谈及货币问题的比较少,而白银尤其是纸币这两个在本历史时期新出现的问题更常是讨论中心。

然而,宋朝经济的发展,并没有改变国家积贫积弱的问题。因为宋自开国以来,采取不抑兼并政策,农业经济的发展,受益的不是农民,而是地主。官僚、豪族、寺观都兼并土地,逃避田赋,并和国家争夺赋役。于是内有人民流离失所,外又有辽金、西夏贵族政权的入侵,宋财政经济遭受严重破坏。这些现象都在思想家们的议论中有所体现。

三、元朝经济发展概况元朝从建立到灭亡只有九十年的历史。蒙古人的经济生活主要是畜牧,直到元世祖忽必烈继位后,为了统治集团的利益,开始重视农业,确立了“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元史食货志农桑》)的原则,使农业得到迅速发展。

在此基础上,元朝又特别重视商业经济和海外贸易。为了鼓励商业经济的发展,元朝统治者制定了较低的商税税率。在商业都会,商税税率一般为三十取一;边远地区,商旅艰难,故实行六十取一的税率,每遇灾荒还常有减免。而元朝疆域的开拓,促进了交通、贸易的发展。当时,全国驿站计有1383处、1400余站(《元史》卷一百零一《兵志站赤》),海上交通更为历代之冠,国家控制的海船可远达西亚、东非。中国成为当时世界最强大、富庶的国家。

国境的扩大、商业的发展,为纸币的扩大流通提供了条件。元代赋税征钞,使钞法更盛。田赋征银始于元代,财政用银作为支付手段十分普遍。元朝是我国首次发行不兑换纸币的朝代,对封建财政影响很大。元在纸币发行上采取统一发行办法,同时还完善了发行制度和管理制度。自始至终以发钞作为补助财政的手段,是元朝财政的一个显著特点。

但是由于元朝统治者采取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所以民族矛盾比较尖锐,加上元朝末年统治阶级的腐朽和土地兼并日益严重,终于爆发了全国范围的农民起义,元王朝在农民起义浪潮中覆灭了。

第二节 理财思想

一、对传统“讳言财利”思想的批判9世纪以来,一些进步的地主阶级思想家已开始对传统的“讳言财利”的态度提出异议。如唐代诗人白居易就曾指出“生人,非不好利也”(《白香山集策林二》),对儒家所谓“天子不言多少,诸侯不言利害”(《盐铁论本议第一》)的传统教条表示异议。从11世纪起,坚持这种新观点的思想家日益增多。

(一)李觏对“何必曰利”的批判李觏(1009—1059年),字泰伯,南城(今属江西)人。他出身寒微,从小好学,二十三岁即开始著书。其中,经济著作也不少。他的《平土书》、《富国策》十篇和《周礼致太平论》中的《国用》十六篇,都集中论述经济问题。

李觏认为将仁义和利欲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他说:“利可言乎?曰:人非利不生,曷为不可言?欲可言乎?曰:欲者人之情,曷为不可言?”但言利言欲要以符合礼为前提,离开了礼来谈论利和欲就是贪和淫,那才应该反对。他指出不许言利言欲会“贼人之生,反人之情”,这正是人们不喜欢儒学的原因所在。他批评孟子的“何必曰利”的观点说:“孟子谓‘何必曰利’,激也。焉有仁义而不利者乎?其书数称汤、武将以七十里、百里而王天下,利岂小哉?”仁义本身也是一种利,这种批评是正确的。(本段引文均见《李觏集原文》)利欲可以谈,但要以符合礼为前提,就是说对利欲仍要加以一定的限制。李觏指出人为了养生而需要的消费品是有限的:“食虽丰,不过数人之谷也。衣虽厚,不过数人之帛也。一夫之田,五亩之桑,亦足以自为矣。”但人们并不以获得这些消费品为满足,他们具有无穷的贪欲,为了追求财富,“藏奸挟诈,昼夜争夺,如盗贼之为”。这种情况不改变,“虽穷天地之产”,也不能“济一民之欲”。他主张以“上下有等,奢侈有制”来限制人们的欲望,以安定社会秩序。虽然李觏仍然主张用礼来束缚人们对利欲的追求,但是敢于肯定言利言欲本身就是对儒家思想的一种突破。

(本段引文均见《李觏集安民策第四》)

(二)苏洵对“君子之耻言利”的阐释苏洵(1009—1066年),字明允,眉山(今属四川)人。和他的儿子苏轼、苏辙齐名,合称“三苏”,都被后人列入唐宋八大家。

苏洵解释“义”说:“义者,所以宜天下,而亦所以拂天下之心。”所谓“宜天下”,是指“宜乎君子”,如果“不以至正”为心,就不可能做到义。因此,它又必然是“拂天下之心”的,所以他又说义是“圣人戕(伤害)天下之器”。

“徒义”行不通,义又是节制天下所不可缺少的,因此只有义利结合而行。他认为《周易乾传》中的“利者,义之和也”、“利物足以和义”的说法正确地说明了义和利的关系。单有义不行,单有利也不行。所谓“君子之耻言利”,就是耻言“徒利”,而不是根本不言利。行义“必即于利。即于利则其力也易,戾于利则其为义也艰。利在则义存,利亡则义丧”。除非是天下没有“小人”,否则就不能行徒义。讲义时要以利为统率,这叫“利义”;讲利时要以义为统率,这叫“义利”。“义利、利义相为用,而天下运诸掌矣。”(《嘉祐集》卷八《利者义之和论》)苏洵的义利论虽然没有揭示义的本质,但对义利关系的阐述却相当深刻。他实际上把利看作第一性的东西,而将义看成是外加于人的一种道德规范。根据这一理论,要求统治者重视人们的物质利益,而不是单纯用义来维护自己的统治。这无疑是对传统“重义贱利”的一种批判。

(三)叶适对“圣贤不为利”的否定叶适(1150—1223年),字正则,永嘉人。因晚年住在永嘉城外的水心村,人称水心先生。官至宝文阁学士、通议大夫。谥“文定”。著作有《叶适集》、《习学记言序目》等。

叶适从就“事功”来定“义理”的观点出发,根本否定了传统的讳言财利的思想。当时的唯心主义道学家朱熹曾大肆宣扬董仲舒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朱文公文集》卷七十四)的唯心观点。叶适针对此,指出:“仁人正谊不谋利,明道不计功。此语初看极好,细看全疏阔。古人以利与人而不自居其功,故道义光明。后世儒者行仲舒之论,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耳。”(《习学记言序目》卷二十三)所谓“功利”的内容固然不限于物质财富内容,而物质财富必然是“功利”的重要内容,这从他强调以功受食这一点可以得到证明。既然必须以功利来决定道义,那么,讳言财利必然是错误的。他特别强调物质财富的作用,指出:“……古之人未有不善理财而为圣君贤臣者也……后世之论,则以为小人善理财,而圣贤不为利也。圣贤诚不为利也。上下不给而圣贤不知所以通之,徒曰‘我不为利也’,此其所以使小人为之而无疑欤!”(《水心别集》卷二《财计上》)叶适从分工、生产和流通等角度去阐述社会财富非加以整理不可,大胆地提出不能理财即不成其为“圣君贤臣”,从而否定“圣贤不为利”的古老命题,其批判传统的“讳言财利”的态度较之李觏等还要鲜明而坚决。

二、理财的基本原则

(一)刘晏“养民为先”的财政指导原则刘晏(718—780年),字士安,南华(今山东东明)人。大历十四年总领全国财赋。刘晏任宰相的时间不长,但任职期间,选任了一批能干的官吏来执行他的政策,办事效率很高。

理财的首要任务是增加财政收入,充实国家财政。唐中叶以后,由于土地兼并严重,两极分化加剧,民生问题成为尖锐的社会问题。因此,刘晏执掌财政大权后,首先强调养民,把养民作为理财的指导原则。他说:“户口滋多,则赋税自广,故其理财,常以养民为先。”(《资治通鉴》卷二百二十六)刘晏把理财和人口的增加联系起来,认为人口的增加有利于国家赋税的增加。这种认识在以“人丁为本”的征税原则下,是比较恰当的。人口是商品的消费者。刘晏特别重视运用商品经济原则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如各个漕运、盐法与常平等措施。而这些措施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又都是通过调动人的积极性来实现的。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刘晏理财强调“养民”,实际上是注意培养税源。

刘晏的养民措施,体现在他的各种财政改革措施中。如他改革漕运的目的之一是,借增加粮食供应以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借舟车往来刺激商品流通以繁荣社会经济;他推行雇佣劳动是减轻对劳动人民的强制剥削;他改革常平,在自然灾害时救助生产,对安定社会生活、增殖人口有一定的帮助。正是因为刘晏理财以养民为先,所以在他管辖的范围内,户口大幅度增加。史书载:“由是民得安其居业,户口繁息。

晏始为转运使时,天下见户不过两百万,其季年乃三百万。在晏所统则增,非晏所统则不增也。”(《资治通鉴》卷二百二十六)户口增多,赋税自广,这表明刘晏似乎已认识到户口多则生产财富的人也多,财富多,赋税随之增多的事实。刘晏成功地解决了政府的财政危机,与他的这种认识不无关系。

(二)杨炎、陆贽“公赋独立”、“罢私藏”论在商品经济社会,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独立,是国家财政管理的必要前提,也是保证商品经济正常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封建社会里,国家财政与皇帝的私藏往往合二为一,很难分开。封建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的穷奢极欲,不惜倾全国之财为己有。而只有在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的背景下,思想家们才能认识到国家财政赋税的独立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唐代思想家提出公赋独立、罢私藏的主张,表明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

唐初,国家的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是赋税,交左藏库;而君王私藏的主要来源是各地的贡献,交大盈内库。二者的区分是非常清楚的。安史之乱后,第五琦掌管财政,京师多豪将,求取无节,不能禁止,就把充作国家财政的租赋统统纳入大盈内库,以博得皇帝的欢喜。皇帝因为个人取用方便,由此私藏和公赋就混在了一起。这种“天下公赋为人君私藏”的局面延续了近20年。到杨炎为相时,他奏请公赋独立,并主张皇帝的私藏也全部纳入国家财政控制之下,由国家财政拨给。他曾向德宗进言说:“财赋者,邦国大本,而生人之喉命,天下治乱重轻系焉。先朝权制,以中人(宦官)领其职,五尺宦竖,操邦之柄,丰俭盈虚,虽大臣不得知,则无以计天下利害。”(《旧唐书杨炎传》)该建议被德宗所采纳,使国库和皇帝的私库重新划分开来,得到了人们的好评。

就在杨炎主张公赋独立并将皇帝的私藏统一由国家财政拨给之后不久,发生了朱泚之乱,藩镇的贡物又解交琼林大盈两库作为皇帝私藏。这时,陆贽要求撤去琼林、大盈两处私藏库,并从“天子不问有无,诸侯不言多少”(《荀子大略》)的传统儒家义利观出发,要求天子“散其小储而成其大储也,损其小宝而固其大宝也”(《陆宣公奏议全集》卷一《奉天请罢琼林大盈二库状》),即罢去天子私藏,树立国家财政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把藩镇的贡赋交归国家财政机关管理。

杨炎主张公赋独立,并未要求罢去天子私藏,还主张由国家财政拨出一定经费供天子享用。陆贽不但主张公赋独立,而且要求罢去天子私藏,将以往天子私藏的来源——贡纳,也全部归国家财政管理。因此,陆贽的主张比杨炎更激进。在封建社会里,这种主张的实践意义自然更小。

(三)王安石主张理财的重点在于生财王安石(1021—1086年),字介甫,临川(今属江西)人,后来随其父定居江宁(今江苏南京)。仁宗庆历二年(1042年)进士,授签书淮南判官。历任舒州通判、群牧判官、常州知州、提点江东刑狱、三司度支判官等官。在他当政时,为了改变积贫积弱的局面,实现富国强兵,在神宗的支持下实行了新法。

王安石以理财为变法的首要目标。他所说的理财之道,是要“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临川先生文集》卷三十九《上仁宗皇帝言事书》)。这是说财政收入的增加要放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理财的重点在于生财。

所以他又说:“尝以谓方今之所以穷空,不独费出之无节,又失所以生财之道故也。

富其家者资之国,富其国者资之天下,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临川先生文集》卷七十五《与马运判书》)“富其家者资之国”是指个人的致富活动,在这里只是一句陪衬的话。他所说的“失所以生财之道”是指“富其国者资之天下”的理财方法。

这种方法的出发点只在于“言利”,只是将民间的财富转移到国家手中,整个社会的财富并没有增加。正确的方法应该是“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目的是要富天下,即求社会财富的增加,应向大自然索取。

王安石提出“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的理财原则时还没有执政,这反映了他当时的一种理想。在他执政以后,他主观上虽然想做到这一点(如重视农田水利),然而在生产力低下的农业社会,要贯穿这一原则,靠此方法来富国,绝不是短时间内所能奏效的。

(四)叶适认为正确的理财应“以天下之财与天下共理之”南宋的赋税很重,那么,赋税何以会越来越重?叶适首先从人们的认识上找寻原因,他说:“理财与聚敛异,今之言理财者,聚敛而已矣。非独今之言理财者也,自周衰而其义失,以为取诸民而供上用,故谓之理财。而其善者,则取之巧而民不知,上有余而下不困,斯其为理财而已矣。”(《叶适集》第三册《财计上》)这是说从周末以来,所有从事理财的人,实际上都是在进行聚敛,所不同的只是取得巧不巧而已。

为什么周末以来的理财实际上都是聚敛呢?叶适认为是由于那时以后理财的真义已经丧失。而正确的理财在于:“夫聚天下之人,则不可以无衣食之具。衣食之具,或此有而彼亡,或彼多而此寡,或不求则伏而不见,或无节则散而莫收,或消削而浸(渐)微,或少竭而不继,或其源虽在而浚导之无法,则其流壅遏而不行。”这里所涉及的包括了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各个方面的问题。正确的理财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使全国人民都有“衣食之具”。叶适把这种理财称为“以天下之财与天下共理之”。这是广义的理财概念。

叶适为理财正名,反映了他既重视理财又反对聚敛的态度,其中也包含了正确理财的原则。在阶级社会中,统治者必然要加强财政搜刮,从这个意义上,认为周末以来的理财都是聚敛也未尝不可。然而他的正名却存在着矫枉过正的问题。

第三节 重商与崇富思想

如前所述,唐、宋、元时期商品经济空前发展,思想家在逐渐否定和批判传统“讳言财利”思想的基础上,纷纷重视商业经济,并出现了许多崇富的观点主张。

一、重视商业运营思想

(一)刘晏财政改革措施中体现的“重商”思想

1.财政改革措施内容刘晏的财政改革措施集中表现在漕运、盐法、常平法等三方面。

第一,改革漕运。唐代的租庸调等税收收入以江南为重点,要将这些收入运到京城长安,困难很大。安史之乱以后,由于战争的破坏,运输线路受阻,转运更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实地的考察,刘晏决定由官府出钱雇工,“不发男丁,不劳郡县”(《旧唐书》卷四十九《食货志下》);采取分段运输的办法,“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既使粮食及时运入长安,又大大节省了运输费用,“岁转粟百一十万石,无升斗溺者”(《新唐书》卷五十三《食货志三》)。有一次京都盐价暴涨,要从扬州运3万石盐来京,运输时间只花了40天,“人以为神”(《新唐书》卷一百四十九《刘晏传》)。出钱雇工是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来代替行政命令,对提高运输效率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改革盐法。西汉武帝时开始的盐铁官营政策在东汉章帝章和二年(88年)废除后,三国到西晋时仍曾实行对盐铁的官营,南北朝时政府对盐铁的控制逐渐放松,到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彻底取消了盐禁,唐朝仍沿袭。到唐肃宗乾元元年(758年),为了解决财政困难,盐铁、铸钱使第五琦才又在全国实行盐的专卖,盐每斗原价10钱,加价为110钱出售。刘晏任盐铁使后,“以为因民所急而税之,则国用足”,盐是人们的急需之物,是增加国家收入的重要手段。他进行了盐法的改革,盐户生产的盐由官府收购后转售给商人,任凭商人将盐运至任何地方出售,官府不加限制。离产盐区远的地方则设立常平盐,“每商人不至,则减价以粜民,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贵”。刘晏开始任盐铁使时,国家的盐铁收入才40万贯,约占国家财政收入的一半。刘晏对盐商的“纵其所之”的政策一直为后世主张改革盐法的人视为楷模。

(《新唐书》卷五十四《食货志四》)第三,行常平法。常平法也就是平准法。除实行常平仓、常平盐制度外,还包括平衡其他的商品的价格。为了掌握各地的物价变动情况,刘晏建立了一个情报网:在各道设巡院,用高价招募快足,沿途遍布驿站,及时递送情报。“四方物价之上下,虽极远不四五日知,故食货之重轻,尽权在掌握,朝廷获美利而天下无甚贵贱之忧。”(《旧唐书》卷一百二十三《刘晏传》)沈括《梦溪笔谈》卷一十一记载了刘晏管理粮食的办法:先令各产粮郡县统计几十年来的粮价和购粮数,不必向主管部门申报,就可自行决定购粮数。第一等粮价按第五等购粮数收购,第二等粮价按第四等购粮数收购,余推类。主管部门统计各地的收购数,如收购得太多,则减少价贵和路远地区的购粮数;反之,则增加价贱和路近地区的购粮数。沈括对此评论说:“自此粟价未尝失时,各当本处丰俭,即日知价,信皆有术。”

2.改革措施所体现的“重商”思想首先,刘晏将他的重要财政措施如前所述的漕运、常平、盐法等都表现为商业经营,这是他重视商业的突出表现。他认识到发展交通,使“商贾往来”,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虽然这是表象的观察,只看见交换对生产所起的反作用,而不理解它“直接包含在生产之中,或者是由生产决定”,但至少说明他不忽视商业在促进社会经济繁荣中的作用。至于他积极鼓励商业的措施,如减低邸店行铺的户税负担,在盐法上“广牢盆以来商贾”,开放食盐,让人民经销食盐和撤消食盐的通行税,以及提高绢价以鼓励商人等,也是重视商业的具体表现。

其次,重视商情动态。为了能充分掌握各地商情动态,他在各道巡院设置商业情报网,不惜重价“募驶足,置驿相望,四方货殖低昂及它利害,虽甚远不数日而知”。由于他经常掌握广泛而迅速的商情动态,所以,他能稳定物价,使“天下无甚贵贱之忧”;能防荒歉于未然,使灾区人民不至于困顿;能“权万货之轻重”以获美利,“如见钱流地上,每朝谒马上以鞭算”。在中国封建时期的历史上主管财政经济的政治家,能重视而又实际掌握商业情报网的,刘晏可说是第一个人。(本段引文均见《新唐书》卷一百四十九《刘晏传》)最后,他的重视商业的理念还体现在扩大财政来源方面。刘晏在管理财政的过程中,尽量减少采用纯封建法权的威力来充实国家财政,也不单纯地依靠传统的农业单一税来增加财政收入,而是广开门路,以开放的态度,大量采用自由经营方式等手段,变强制手段为商业经营方式。在中国历史上,刘晏是少有的以商品经济原则来处理国家财政的思想家。刘晏曾自比汉代的贾谊和桑弘羊,从理财角度看,桑弘羊虽然也能做到充实国家财政而不重困百姓这一点,但刘晏在使用商品经济原则处理国家财政这一点上,比桑弘羊更彻底、更高明。如利用盐、铁等增加国家财政这一点,刘晏和桑弘羊都同样重视,但刘晏采取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原则,而桑弘羊则主要采用专卖的方式;刘晏用的是经济手段,桑弘羊用的则是行政手段;刘晏是以“看不见的手”来管理经济,而桑弘羊则是以“看得见的权杖”来管理经济。正是因为刘晏重视运用商业原则来理财,因此他的财政措施对老百姓“干扰较小”。

(二)苏轼的重视商品流通思想苏轼对宋朝较发达的商品交换方式,如预购与赊卖已有论述:“夫商贾之事,曲折难行。其买也先期而与钱,其卖也后期而取直。多方相济,委曲相通,倍称之息,由此而得。”(《苏东坡集奏议集》卷一《上皇帝书》)以往思想家甚至如那些代表商人阶级观点的思想家范蠡、白圭、管子与桑弘羊等均不曾提到私人商业往来中的预购与赊卖等方式,可见宋朝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所以才在一些思想家头脑中得到反映,而苏轼则是明确提到这个问题的思想家。商人资本以巨额的货币资金在竞争中压倒小商小贩的情况,他也有所论述:“譬如千金之家,日出其财以罔市利。而贩夫小民终莫能与之竞者,非智不若,其财少也。是故贩夫小民,虽有桀黠之才,过人之智,而其势不得不抑而入于千金之家者,何则,其所长者不可以与较也。”(《苏东坡集应诏集》卷五《策断二十四》)他只是客观地论述这种情况,于商人资本对小商贩的排挤并无微辞。苏轼这种把大小商人一视同仁的思想,也反映出他对商品流通的重视,并且在许多地方都有所体现。譬如在榷盐问题上,他也说:“且平时大商所苦以盐迟而无人买,小民之病以僻远而难得盐。今小商人不出税钱,则所在争来分买。大商既不积滞,则轮流贩卖,收税必多。”(《苏东坡集奏议集》卷二《论河北京东盗贼状》)

(三)卢世荣的重视商业经营思想卢世荣(?—1285年),大名人,曾任右丞,与回纥人阿合马、桑哥等均先后以商人身份而主掌封建国家财政经济大权。元代较多地启用富商,比以往历代封建王朝更加重视商业的发展。这一方面是由于元代的统治者还保存着游牧民族的传统,对于无定居的游牧民族与城市发展的条件相反,往往更富有商业精神;另一方面,自宋以后中国封建地主经济已进入了发展后期,随着商人资本进一步增长,传统的轻商思想已经引起更多人的怀疑。

卢世荣以大商人而理财,也像桑弘羊那样较多地重视运用商业经营的原则和各项经济收入,不赞成依赖强制性的税收。他曾建议免收醋税。《元史食货二》载,元世祖至元二十二年三月,“用右丞卢世荣等言,罢上都醋课”。他除了建议减免一些强制性的税收之外,还曾建议“江南田主收佃客租课减免一分”和“免大都地税”。

汉唐以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有时也会减收地税,但是卢世荣的建议有两个特点:一是完全取消城市的地税;二是责令地主阶级减收百分之十的私税。前者有利于促进城市商业的发展,也可以看出其重视商业的思想;后者说明对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矛盾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从而能够采取缓和这一矛盾的措施。

卢世荣特别重视运用商业经营的原则,例如用专卖所取得的利润和常平仓本钱去经营粮食和食盐,以平稳各地粮盐价格和从中获取大量收入。最突出的是他的垄断海外贸易的办法及思想认识。按照他的建议,“设市舶都转运司于杭、泉二州,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蕃,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权势之家,皆不得用己钱入蕃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元史食货二》)。由国家造船和出资,选择商人从事海外贸易,获利后三七分账。世界历史表明,英国是世界上最早拥有商船队的国家之一,从海外贸易中积累起来的资本对大英帝国的兴起曾起过重要作用。那么早在公元13世纪的卢世荣,关于由国家具船、出资进行海外贸易的主张若能得到贯彻,可能会对以后中国和世界历史的发展产生难以估量的不同结果。

卢世荣还主张在各大城市设立“市易司”,以领导“诸牙侩人”积极发展商业,并且建议大量起用商人,作为管理钱粮机构的官吏。所有这些主张,都体现了他重视商业的思想。其客观因素,一方面是元代统治者有着崇尚商业的传统,另一方面则是当时商人资本的进一步成长。

二、为富人、富商辩护的思想唐以来的商业,无论在规模还是从业人数等各方面,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且有了行会组织。人们对商业和商人的看法也更多地摆脱了重本轻末思想的影响,为富人、富商辩护的思想也一度盛行。

(一)韩愈为富商辩护韩愈(768—824年),字退之,河南南阳人,由进士迁升至监察御史,再迁刑部侍郎,因谏阻宪宗迎佛骨遭贬,后又复官。韩愈是唐宋古文八大家之首,被儒家学者誉为孟轲以后第一人,著有《韩昌黎集》。从韩愈的经济思想中,可以看出儒家的传统经济思想随着封建地主经济发展到唐朝阶段所显示出来的变化。

韩愈对荀况的评价极高。他说荀况“与孔子异者鲜矣,抑犹在轲、雄之间乎”(《韩昌黎集卷十一读荀》)。然而荀况主张抑制商业,韩愈却主张农、工、商并重。

他在《原道》中说:“古之为民者四(士、农、工、商),今之为民者六(增释、道之徒)……农之家一,而食粟之家六。工之家一,而用器之家六。贾之家一,而资焉之家六。奈之何民不穷且盗也。”韩愈认为,唯有士、农、工、商才是社会成员的必要组成部分,道士和僧徒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贫盗之源。

在此基础上,韩愈为富商大贾进行辩护。如有人建议把食盐官督商办改为官自卖盐时,韩愈坚决反对说:“盐商纳榷,为官粜盐,子父相承,坐受厚利,比之百姓,实则较优。今既夺其业(指官自卖盐)……不知何罪,一朝穷蹙之也。若必行此,则富商大贾必生怨恨。”(《原道》)以继承儒家道统自居的韩愈,居然肯为富商大贾的利益进行辩护,这是秦汉以来思想家们尤其是所谓儒者中极罕有的态度,是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的程度已足以迫使儒家对商业采取新的态度。这在经济思想的发展中,是一个颇值得注意的趋势。这种趋势到两宋及以后各时期越来越明显,虽然轻商或抑商的观点仍在不时出现。

值得一提的是,与韩愈同时的进步思想家柳宗元也曾说过:“富室,贫之母也,诚不可破坏。”(《柳河东集》卷三十二《答元饶州论政理书》)

(二)李觏为富人辩护李觏坚决反对打击富人。他将“富”与“强”区分开来,认为富者不必是强者。

如果将那些通过商品的生产与流通而发财致富的人也列为被打击的对象,他就认为是最不合理的了。他说:“田皆可耕,桑皆可蚕,材皆可饬,货皆可通,彼独以是而致富者,心有所知,力有所勤,夙兴夜寐,攻苦食淡,以趣天时,听上令也。如此之民,反疾恶之,何哉?疾恶之,则任之重,求之多,劳必于是,费必于是,富者几何其不转而贫也。使天下皆贫,则为之君者利不利乎?故先王平其徭役,不专取以安之。世俗不辨是非,不别淑慝,区区以击强为事。噫!富者乃强耶!彼推理而诛者,果何人耶。”(《直讲李先生文集》卷十一《国用》)如果说,韩愈是以代表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儒家资格为丧失了生产资料的富有盐商鸣不平,那么,李觏所谓的富者包括“饬材”、“通货”的富裕中等工商业者在内,主要是指中小地主阶层。同时,他既把所谓富者与具有一定职位的封建官僚集团区别开来,也把“富”者与“强”者加以区分。这就是说,李觏心目中的富者都是一些他所谓“心有所知,力有所勤”的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富裕农、工、商业者。当然,他不懂得即使是他所想象的那些所谓不“强”的富者之所以能致富,也不可能不以剥削他人劳动成果或巧取欺诈等带有若干强制性的方式来获得。但他处在封建主义鼎盛时代,能脱去封建的“政治上、社会上的装饰和混合物”,从纯粹经营形态去理解富民阶层,不能不算是一种进步。

(三)司马光为富人辩护在司马光看来,贫富现象的形成是由于人们的才能、智愚有所不同,而富裕是勤劳、节约和远虑的结果,贫穷是懒惰和浪费之所致。他说:“夫民之所以有贫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富者智识差长,忧深思远,宁劳筋苦骨,恶衣菲食,终不肯取债于人,故其家常有赢余而不至狼狈也。贫者砦窳(贪懒)偷生,不为远虑,一醉日富,无复赢余,急则取债于人,积不能偿,至于鬻妻卖子,冻馁填沟壑而不知自悔也。”在他看来,“是以富者常借贷贫民以自饶,而贫者常假贷富民以自存,虽苦乐不均,然犹彼此相资以保其生也”。富人用高利贷剥削穷人的关系在司法光眼中成了“彼此相资以保其生”的互利互助关系。既然富人放高利贷对穷人有利,那么青苗钱即使是高利贷也不是一样对穷人有利吗?可见他这样说的真正着眼点在于富人而不在于穷人。他批评青苗钱随户等抑配,富人要多借,而且地方官怕借给穷人的钱收不回来,还要富人为穷人作保,在穷人无力偿还时替他们还债。这些都对富人不利。所以他接着说:“贫者既尽,富者亦贫,臣恐十年之外,富者无几何矣。富者既尽,若不幸国家有边隅之警,兴师动众,凡粟帛军须之费,将从谁取之?”他不想想富人的粟帛又是从哪里来的,还不是从劳动人民身上榨取来的。(本段引文均见《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四十一《乞罢条例司常平使疏》)由此可以看出,司马光为富人辩护与前述的韩愈、李觏等思想家存在根本区别。

他们都是顺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潮流,用批判的、变革的观点来为包括工商富裕阶层在内的富人辩护,体现了历史的新精神。而司马光专门为大地主的既得利益辩护,是一种落后保守的思想。

(四)马端临为富人辩护历史发展到元朝,对商业的重视更为明显。也有很多当政者和思想家论述财富分配不均问题,并表明对豪强的态度,尤其体现在马端临身上。

马端临(约1254—1323年),字贵与,乐平(分属江西)人。宋末右丞相马廷鸾之子。宋亡后,马端临隐居不仕,编著《文献通考》。著作还有《大学集传》、《多识录》,已失传。

马端临从贫富不均的既成事实出发来阐述对富人的态度问题。他说:“人之贫富不齐,由来久矣。”(《通考田赋三》)必须按财富的多寡征税,才是得当的税制。

他坚持按人们拥有的财富的多少来征课,绝不是要藉此抑制豪强以达到均贫富的目的,而是认为,“变法而人安之,则以其随顺人情,姑视贫富以制赋也”(《通考田赋三》)。只有这样才是公平而“随顺人情”的办法。反之,如按人丁征课,那就是贫民与“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赋”,也就不是“随顺人情”。他其实是在为豪强辩护。

他说:“后之为国者不能制民之产以均贫富,而徒欲设法以限豪强兼并之徒。”(《通考钱币一》)他所谓制产之民,是指实行井田,统治者既然不能实行井田制以根本消除贫富不均现象产生的根源,则一味要设法抑制豪强也非正当办法。又说,人民为饥寒所驱而卖身为奴婢,统治者应该有办法以拯救他们,使其不至于沦为奴婢,总之将豪强的过错、罪恶都推卸到封建统治集团身上。当然,他为富人辩护的态度和出发点也是明显区别于宋朝思想家的。

三、叶适的“保富论”

如果说很多思想家都是停留在为富人辩护的层面,从客观现实出发来阐述富人在社会中的作用,尽管不同思想家对所谓富人的定义有所不同,那么,南宋思想家叶适则不局限在为富人辩护上,更是上升到一个层面,强调“保富”。

他曾指出:“县官不幸而失养民之权,转归于富人,其积非一世也。小民之无田者,假田于富人;得田而无以为耕,借资于富人;岁时有急,求于富人;其甚者,庸作奴婢,归于富人;游手末作,俳优伎艺,传食于富人;而又上当官输,杂出无数,吏常有非时之责无以应上命,常取具于富人。”富人在社会中的作用可谓是至高无上,叶适由此得出结论:“然则富人者,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也。富人为天子养小民,又供上用,虽厚取赢以自封殖,计其勤劳亦略相当矣。”他在高度肯定富人有功于社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即使“乃其豪暴过甚兼取无已者,吏当教戒之;不可教戒,随事而治之,使之自改则止矣”,也绝对不能给以打击。(本段引文均见《水心别集》卷二《民事下》)除了明确提出“保富”的观点外,叶适还阐述了具体“保富”的方式:

(1)积极鼓励富人商贾从事贸易贷放经营。他认为,商人大贾掌握轻重敛散之权,从事贸易贷放经营而获取厚利已有很悠久的历史,绝不能予以打击。他说:“今天下之民不齐久矣,开阖、敛散、轻重之权不一出于上,而富人大贾分而有之,不知其几千百年也,而遽夺之,可乎?”(《水心别集》卷二《财计上》)既然富人大贾分享封建国家的轻重敛散之权是千百年来的既成事实,就不能遽然取消,更不能以此为理由而打击富人。这一与传统思想相对立的观点,反映了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时代特征。

(2)他主张在政治上使富人能得到参加政权的机会。他说:“四民古今未有不以事。至于烝进髦士,则古人盖曰无类,虽工商不敢绝也。”(《习学记言序目》卷二十三)有才能的工商业者,其中自然也包含富人,也应该被选拔为统治阶级的成员。这一观点显然更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尽管在当时具有浓烈的幻想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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