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材料的运用
法律文书的材料来源于具体案件的事实与法律,写作前,写作者必须占有大量和丰富的材料,这是搞好写作的基本前提。如果材料不足,文章内容就会空洞干瘪,没有说服力,不能发挥法律文书应有的作用。收集材料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直接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以及涉案的相关人员调查核实,取得第一手材料;二是从经办的案卷中获取已经核实的材料,或者适用其他程序制作的司法文书材料;三是收集和了解适用本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材料;四是收集由上级司法机关发布和供参考适用的典型案例。材料收集后,还要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严格的筛选,才能用于写作。在材料的使用上,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材料要符合法律规定性的要求
与一般的应用文相比较,法律文书使用的材料具有法律规定性的特点,制作者不得任意取舍。前面我们讲过,对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凡属自然人,都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属于法人和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全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住址。这方面的内容,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第(一)项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他的即使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机关制定的格式中,也有相应的法定要求。如前面所举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对刑事判决书叙述事实的要求,实际上也是在重要的刑事法律文书中对叙述事实所提出的必须写明的法定要素。在理由和处理意见方面,同样也有法定的要求,如“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使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所以说,在法律文书材料的使用上,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性的要求,只有这样,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意义。
(二)材料要客观真实
写入法律文书中的事实材料必须客观真实,不能有半点虚假,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更不能编造虚构,无中生有。这与文学创作是不相同的,在文学创作中,可以把发生在张三身上的事情硬安在李四身上,这属于张冠李戴;把发生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有关事情,集中到一起,写成一件完整的事情,这属于移花接木。这些都是文学创作的手法,但是在法律文书的写作中,是绝对应当避免的。因为,法律文书是用来处理案件、办理法律事项的,是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效力的,其所选用的事实材料一定要准确、真实,事实是定案的基础。如刑事法律文书中的犯罪事实材料是定罪量刑的基础和依据,民事案件(含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纠纷事实是提出处理意见的基础和依据,如果所选用的材料不准确、不真实,就有可能严重影响到法律的正确实施。所以,凡是写进法律文书中的事实材料应当查证属实,并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目前,实际部门所制作的法律文书,特别是起诉书、判决书等,在注意使用证据来说明事实(材料)的确凿性和真实性方面还需进一步提高。
只有如实地使用材料,才能保证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客观真实,是法律文书对事实材料的第一位要求。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如实”,既包括材料来源的客观性,也包括材料所反映事物自身的客观性,这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使用材料,不能用后者否定前者,也不能以前者取代后者。例如,判决书上要写当事人双方所陈述的事实,只要这一陈述确实来自当事人双方,就是对材料的如实使用。至于这些陈述是真是假,能否真实反映事件的全貌,则有待于法庭去查明认定,不属于如实写明当事人陈述的范围。如果只写真实的陈述,那无异于把法院认定的事实的叙述取代了或者混同于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就不能很好地反映出判决书制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三)材料要服务于主旨
如前文所述,材料本是第一位的,文书的制作者首先要接触大量的事实材料,用法律加以衡量,形成主旨;而后在制作司法文书时,则应以主旨为指导,选用足以说明主旨的材料。我们强调材料必须客观真实,但并非所有客观真实的材料都要使用在文书当中,必须围绕主旨来选材,如果说主旨是文章的灵魂,那么材料就是文章的血肉,主旨必须统帅材料,材料必须为主旨服务,这是制作法律文书的一个重要规律。
在选用案件事实材料时,首先要考虑案件的性质,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中心议题,如刑事案件的罪与非罪,民事案件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同的文书有不同的主旨,如刑事判决书中作出有罪或无罪宣告,民事判决书中决定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所以,法律文书的写作必须根据文书的主旨来选定证明主旨的材料。如对于刑事案件的司法文书,必须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主旨的内容中,是以认定被告人犯罪为前提的,就应选用其构成犯罪的事实材料,而舍弃其非罪的事实材料。像与一般的违法行为、错误行为、思想意识问题和生活作风问题等有关的事实材料,就不能写入文书当中。否则就会冲淡被告人犯罪的行为事实,不符合文书主旨的要求。如果主旨的基础是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那自然就要用其不构成犯罪的事实材料来说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是无罪的。其次还要确定材料的主次,有些材料是次要的,有些却是关键的、主要的、根本性的材料。我们要尽可能选用那些主要的、关键的、根本性的材料。对于犯有多种罪行的事实,要注意区分其主罪与次罪行为的材料,对于主罪的事实材料要予以详写,对于次罪的事实材料可以略写。同样,对于共同犯罪事实,要注意区分其主犯与从犯及胁从犯的犯罪行为的材料,突出详写主犯的事实材料,并且兼顾从犯及胁从犯的事实材料。
对于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应当围绕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予以叙述,主要选用反映双方争执的实质性材料,与民事权益纠纷无关的材料可以略去不写。例如,关于债务纠纷的事实,就要围绕债务的产生,债务产生时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债务偿还的有关情况,债务发生纠纷的原因、现状以及双方争执的意见和理由来记叙,其他无关的材料则舍弃不用。总之,文书制作者必须按照文书主旨的要求,反复琢磨,精心筛选能够阐明主旨的各种材料。
(四)材料要准确、完整、有针对性
这主要是针对法律条款材料而言的。在法律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款,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必须与案件的性质、阐述的理由及其结论相适应,使其言之有据。所谓准确、完整、有针对性,一是指引用的法律、法规的名称要准确无误,要全称,不得任意简化、缩写;二是在引用法律条款时,应当有针对性地引用,条款项要明确、具体,其序号要准确,不能省略,引用某款、项时,不能只引用某条而不引款、项。只有如此,才能更充分地论证清楚案件的性质,分清是非,明确罪责,正确处理案件。
(五)选材要注意保密
这主要是针对刑事法律文书而言的。刑事法律文书是为了揭露犯罪,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从而减少犯罪。在与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应当讲究策略,注意保密,制作法律文书时也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与下列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的制作,在选材时应当注意保密。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记叙犯罪事实时,切忌泄露机密的具体情况,只需笼统说明是何种机密,是军事方面的,还是政治方面的,是经济方面的,还是科技方面的。例如,“被告人某某向外国人提供我参战部队人员情况”,只作概括说明,不必具体叙述。
(2)涉及隐私案件,对于被害人的情况要注意保密。例如强奸案件,被害人的姓名可用某某代替,其他情况如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均不要写出,以免产生不良影响。
(3)涉及国际间谍、特务、反动标语、反动信件等案件,也要讲究记叙的策略。应从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角度出发,对于其反动的内容就不要具体叙述,尤其是反动标语、反动信件的内容,更不能照抄或摘引,以免扩大反动的影响。
(4)在民事和行政法律文书中,涉及国家科技、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时,也要注意保密。
(六)要选用合适的表述方法体现材料
这主要是指叙述事实材料时,要善于把具体叙述和概括叙述自然地结合起来。具体地叙述事实在司法文书中是十分重要的,它是反映客观事实材料所不可缺少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不可能也没必要把所有的事实材料全部运用具体叙述的方法表达出来,这就需要借助于概括性文字反映某些客观事实。如被告人犯多种罪行,在叙述其犯罪事实时,对其主要罪行应该是用具体叙述的方法,而对其次要罪行则可采用概括叙述的方法。
本章重点提示
本章讲述了法律文书的主旨和材料:
1.法律文书的主旨是指文书制作者依据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而对某一法律文书所形成的核心观点。主旨是法律文书的灵魂,其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中处于辩证的地位,正确确定主旨,有利于确定写作重点,有利于选材,有利于合理地运用表达方式。法律文书的主旨具有鲜明性、集中性、合法性和实效性的特点。主旨与标题之间是一种共性和个性的关系。表达主旨常见的问题是主旨分散、主旨与材料不相称、主旨含糊不清及主旨不合法。对法律文书主旨的基本要求是鲜明和正确。
2.法律文书的材料是指作者为某一目的,从现实生活中收集、摄取以及文章中用以表达主题的一系列事实和论据。构成材料的基本要素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材料、论证材料、法律条款。材料具有客观性和规定性的特点。材料的收集有4个途径,收集上来的材料要经过严格筛选。运用材料要符合法律规定性的要求,要客观真实,要服务于主旨,要准确、完整、有针对性,要注意保守秘密,要注意选用合适的表述方法来体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