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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破说我品

大师世间眼已闭  又证教人稍灭散

不见实义无制人  由不如思动乱法

自觉已入最妙静  荷负教人随入灭

世间无主能坏德  无钩制惑随意行

若知佛法寿  将尽已至喉

是惑力盛时  求脱勿放逸

离此法于余法为无得解脱耶。无。云何如此。非如我见诳于心故。何以故。彼人不于五阴相续中假立我言故。何为由彼分别有别实物名我一切。或以我执为生本故。于余法无解脱义。云何得知。如此但于五阴相续中。假起我言。非于余义。由我非证比二量所知故。余法若实有若无障碍。必定由证量得知。譬如六尘及心。或由比量得知。譬如五根。此中如此比知。若有因缘。余因缘不有故。不见事生。若有则见事生。色尘等缘若具有。能障碍法若悉不有。盲聋等人及非盲聋等人。于色等尘眼等识不生生故。可得比量别因不有有义。别因即是眼等根。如此证量及比量。于我不有故。是故说决定无我。是跋私弗多罗部所说。必定有我。与五阴不一不异。此言宜应简择。为彼执由实物故有。由假名故有。实有相云何。假有相云何。若如色等别有。名实有物。若如乳等但聚集有。名假名有。若由实物有与阴别性故。应说与阴有异。譬如别别阴。必定须说此我因。若无因即是无为。则同外论师说。亦无别用。若汝执由假名有故有。此说最胜。我等亦说如此。我等立我有。不由实有说有。亦不由假名有说有。此何为。约内所取现世诸阴执说为我。今此别言。于义复不开显。非我等所解。此约言显何义。若义如此。谓缘诸阴。于诸阴中假名说我。此义应成。譬如缘色。等物假名说乳。复次若义如此。谓因诸阴故。我言成诸阴。是说我言因故。此执亦同前失。我等说我不如此。若不尔云何。如约薪执说火。约阴执说人亦尔。云何约薪执说火。若离薪火不可执说。不可立火与薪有异与薪无异。若火异薪。薪应不热。若火不异薪。所烧应即是能烧。如此离诸阴。不可执说人。亦不可说人异诸阴。由有常过失故。亦不可说人与诸阴不异。由有断过失故。善友愿汝为我说。何物为薪。何物为火。后我当得知约薪执说火义。此中何所应说。所烧是薪。能烧是火。若有应说必如此说。此中汝须更决说。何物是所烧。何物是能烧。于世间中可然物说名薪。亦名所烧。若然能烧光最热说名火。何以故。此物能然彼能烧彼。由能变异彼相续后不如本故。此二各有八物所成。缘薪火得生。譬如缘乳酪生。缘摩偷酢生。是故言约薪热说火。若尔则知火与薪异。由不同时故。若人如火必定缘阴生异于阴则成无常。复次若于然薪中。是热触说名火。所余三大与此共生。许此名薪。此二互有差别。明了易知。由相有异故。约薪有火义。汝今应说。云何约薪热说火。何以故。此薪非是火因。亦非热说火因。何以故。但火是热说火因。若汝说约言。是依止义。或共有义若尔诸阴于人应成依止。应成共生。彼互差别亦明了易知。复次若阴灭人应即灭。譬如薪灭火即灭。是汝所说。若火异薪。薪应不热。此中何物名热。若汝说热性名热。薪应不热。别火性故。复次若汝说。若有热性名热。此物虽与热性火异。此复成热。与热性相应故。是故于别异无过失。复次若汝言。正然物说名薪。亦说名火。是故约义。汝今应说若是阴即是人。此不异义。即至不可遮。是故此譬不成。如前云约薪执说火。约阴执说人亦尔复次若不可说人与阴异所知。有五种。谓过去未来现在无为不可言。此应不可说。何以故。此所知于过去等。不可说为第五及非第五故是时汝等执说人为观诸阴执说人。为观人执说人。若观诸阴执说人名。但约阴中执说人名。由人不可得故。若观人执说人。云何言约阴执说人。何以故。此执说但人是所缘境故。若汝言诸阴若有人则可知是故言约阴执说有人。若尔眼根思惟光明等。若有是时此色方可知。亦应约眼根等执说色。是有此义。汝应说。人于六识中。是何识所知。彼说由六识所知。此义云何。若缘眼所知色分别观人。应说此人是眼所知。不可说即色非即色。乃至若缘意所知法分别观人。应说此人是意所知。不可说即法非即法。若尔此人应成与乳等同。若缘眼所知色分别观乳。或观水等。应说乳水是眼所知。不可说即色非即色。如此应说。鼻舌身所知亦尔。乃至不可说即触非即触。勿乳水等非四物所成。此非所许义。是故如色等具物假说名乳及水等。如此亦应具诸阴假说名人。此义应成。是汝所说。缘眼所知色分别观人。此言有何义。为色是观察人智因。为正证知色即证知人。若色是人智因。亦不可说人异于彼。若尔色与光明眼根觉观等。亦应不可说异。彼是色智因故。若正证知色。即证知人。为即由色证智证知人。为由别智。若即由色证智证知人。人与色不应成异性。或于色但假说人。若不尔。若由一智所证知。此人非色此色非人。此二云何可分别若不能如此分别。云何强立此言。谓色是有。人亦是有。何以故。由随证知可说彼有如色乃至于法亦应说如此。若由别智分别此二。别时所得故。人应成异色。譬如黄色异青等。又如前后刹那。乃至于法亦应说如此。若汝言。如色及人一异不可说能证知。此二智一异亦不可说。是故此智亦不可说是有为。则破自悉檀。若说人是有。但不可说即色非即色云何佛世尊说。色无我乃至识亦无我。是汝所说。眼识能证见人。此识为缘色生。为缘人生。为缘二生。若尔何有。若缘色生。则不能缘人生。譬如声等。何以故。若缘此尘此识得生。唯此尘是此识缘缘。若缘人及二。此执与经不相应故。则为佛经所违何以故。经中已决判此义。唯依缘二法诸识得生。复有别经。亦违此执。经云比丘眼是因色是缘。能生眼识。何以故。一切所有眼识。唯因眼缘色生。若如汝所执。此人应成无常。何以故。是因是缘能生眼识。彼皆无常。由此经言故。若汝执。人非眼识境人则非眼识所知。复次若汝立义。人是六识所知。此人由耳识所知故。应成异色。譬如声由眼识所知故。应成异声。譬如色。于余尘应知亦如此复次此经文句。违汝所执。经云婆罗门。是五根各别行处。各别境界。是因自行处境界。彼各各受用。非别根能受用别根行处境界。谓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心能受用五根行处境界。是故心是彼所依止。人非境界。若非境界。不应是六识所知。若尔意根应成别不通经云有六种根。各别行处各别境界。乐欲自自行处境界。此言于六众生我譬中说。是义不然。于此经中不定说六根为根。是五根乐欲见等事不有故。彼识亦尔。彼增上处所引意识。立此为根。故说名根。是独类心增上缘所引意识。此识非能乐欲受用余根行处境界。是故无失。复次佛世尊说。比丘我今为汝等说一切所应知一切所应识法门。眼根是所应知。是所应识。色眼识眼触。由眼触因缘。于内生受。谓苦乐不苦不乐等。乃至由意触因缘。于内生受。谓苦乐不苦不乐等。是名一切所应知一切所应识法门。由此经。若有所应知及所应识决。唯此量不出于此。于中不说人。是故人决定非所应知。智及识境界同故。执我诸人说云。我等由眼见人。于非我所。见有我故。彼则堕我见处深坑。于经中佛世尊自了义说云。但于五阴说假名人。于人经中说。依眼缘色生眼识。由三和合生触。共生受想作意等。是四种无色阴。及眼根并色。唯如此量说名人。于此中立诸名。谓萨埵那罗摩[少/(兔-、)]阇摩那婆弗伽罗时婆布洒善斗。于中立言。我由眼见色。于中有世传云。此命者如此名。如此姓。如此种类。如此食。如此受苦乐。如此长寿。如此久住。如此寿际。比丘如此事。唯名为量。唯言为量。唯传为量如此等一切法无常有为。故意所造。由因缘生。如此了义经。于此执中。佛世尊说为依为量。此经不可更别思量。复次有别经说。婆罗门若说一切有。唯是十二入。若人非人所摄。此人必定不有。此义则成。若入入摄。非不可言。于彼部中有如此经。经言比丘。若所有眼。若所有色。广说如经。由唯此量。比丘诸佛如来。说一切有穷显一切说。又频琵娑罗经中说。比丘婴儿无闻凡夫随逐假名我言。此中无我无我所。唯苦欲生得生。广说如经。有阿罗汉比丘尼。名世罗。对魔王说此偈言。

如从和合分  于中说车名

如此依诸阴  假名说众生

于少分阿含中。为波遮利婆罗门。说此偈言。

波遮利汝听  能解诸结法

由此心有染  复由此心净

我者无我体  颠倒故分别

无我无众生  唯法谓因果

有分唯十二  唯有阴入界

熟思寻此法  人实不可得

如观内是空  观外亦如是

此二不可得  能修及空义

复有经说。我执中有五种过失。谓起我见众生见。堕于见处。与外道不异。僻行邪道心。不入空义。不生净信心。于中不住。于此人圣法不得清净。彼不以此文为依量。何以故。此文于我部中。非所诵说。为以部为依量。为以佛言为依量。若取部为依量。佛世尊于彼则非正教师。彼便非释迦种子。若取佛言为依量。如此等文句。云何不取为依量。彼云如此等文句。非是佛言。云何非佛言。于我部中非昔所诵故。于今非理事起。此中有何非理。此文句是一切余部所读诵。此文句不违佛经及法尔。由我等不读诵故。此非佛言。此言一向非正思量。但由强作。于彼为无此经耶。谓一切法无我。若汝言。不说人是法。不说人异法。若尔此人应成非意识所知。缘二识得生。由经文决故。于此文中汝云何分别救难。经言于无我我执。是想倒心倒见倒。于无我我执是颠倒非于我。何者非我。诸阴入界。汝于前云。不可说我是色非色。此言最不可忍。何以故。于余经说。比丘若有沙门婆罗门。观执有我。彼一切但依五取阴。起此观执。是故一切不于我起我执。复有经说。若有诸人。能忆种种宿住。已忆正忆当忆。彼一切唯依五阴。若尔此经云何说此言。我如此色等。于宿世已生。此言为显能忆宿住人能忆多种宿住。若见人有色。应堕身见过失。若不说我。一切色等则无属处故说。此言不为显我。是故人是假名有。譬如聚流等。若尔佛世尊。不应成一切智人。何以故。无有心及心法能知一切法刹那刹那生灭故。是故人能知。若尔心灭时。由执人不灭故。汝则已信许人是常住。我等不说于一切境由智一时现前佛世尊是一切智。若不尔此云何。是相续称为佛。有如此胜能。于随所欲知境中。唯由回心生智无倒故。称一切智。此中说偈。

由相续有能  称火食一切

说遍知亦然  不由俱悉解

此义云何可知。由说过去等世故。如偈曰。

是过去诸佛  是未来诸佛

是现在世佛  能除众生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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