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政权在地方行政制度史上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由于基层政权在整个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在政权体系的横向上形成了有不同功能的各个组织机构,在纵向上形成了自上而下体系严密的中央与地方各层级政权组织。
中国古代社会的基层政权
一、夏、商、周时期的基层政权
公元前21世纪,我国北方出现了奴隶制的夏朝。公元前16世纪,商灭夏,建立了商朝。夏、商王朝都是依靠国家政权实行阶级统治的朝代。
公元前1066年,周武王灭商,统一了中国。周朝为了巩固其地位,对其国土采取了“封邦建国”的统治方式。周天子把土地和人民分封给诸侯,诸侯再将其分封给家臣,使权力得以层级分化。各诸侯国的军、政、财等权力都由诸侯国君主自行管理。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地方一里一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从这些征收赋税的办法中,可以看出其基层建制的模式为“十十制”,共有“井”、“通”、“成”、“终”、“同”、“封”、“畿”七个级别。另据《周礼》记载,周王朝在国中设立六乡,“设官分职,以为民极”,在乡中又按地域和家户进行行政划分:“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邻,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啁;五州为乡,使之相宾。”在郊野设六遂,分级设职,各行其责。“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酇,五酇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乡遂下面的各级机构,都有专人负责。大体上反映了周朝所采用的基层政权的建制。周王朝建立的具有等级性的政治组织和官僚体制,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提供了范本。
二、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基层政权春秋战国时期,楚、秦两国凭其武力兼并土地,出现了县的建制。《左传》哀公二年记载:“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楚、秦两国设县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兼并来的新领土上设县;二是把若干小邑合并为县。县出现不久,又产生了郡制。郡、县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郡、县都直辖于国君。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秦始皇将天下分为三十六郡,后又增至四十郡。郡的长官称“守”,主管行政;还有“尉”和“监”,分别掌管军事和监察。郡下设县,县官称“令”。县下有乡、亭、里等基层组织。即百户为里,十里一亭,十亭一乡。乡设“有秩”为乡的主管官吏;设“三老”负责教化管理;设“啬夫”负责司法、赋税的管理。亭设亭长,里有里正。
两汉的政区制度是逐渐完善起来的。西汉末年,全国共分为郡、国103个,下辖县、邑(包括道、侯国)约1600个。汉武帝时,郡、县两级之上设州,全国分为十三州。到东汉时,政区层级为州(或刺史部)、郡(王国)、县(邑、道、侯国);其长官分别为州牧、郡守、县令(长、相)。两汉的基层政权组织基本上沿袭了秦制,即乡、亭、里三级。
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局变动频繁,但政区基本上沿袭汉代建制。基层政权仍是县下设乡里,北魏基层曾经实行宗主督护制,即由豪族地主的宗主进行统治。公元486年,北魏孝文帝又废除了宗主督护制,建立了“三长制”,即五家一邻,设一邻长;五邻一里,设一里长;五里一党,设一党长。“三长”的职责是:查阅户口,征收赋税,征发徭役与兵役。
三、隋唐时期的基层政权
(一)隋朝的基层政权隋文帝统一中国后,结束了魏晋、南北朝以来国家分裂、社会动荡的局面。隋文帝即位后,推行保闾族里党制。即“制人五家为保,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隋书·裴蕴传》)县以下基层政权为保、闾、族三级制,但畿内、畿外又略有不同:畿内(包括京师长安及京兆郡),以五家为保,设保长一人;五保为闾,设闾正一人;四闾为族,设族正一人。畿外,以五保为一里,设里正一人;四里为一党,设党长一人,相当于族正。保长、里正、党长之间要互相监督,对社会的控制更为严密。保、闾、族或保、里、党各级官吏的职责是:(1)严查户口,确定民户划分户等的标准;(2)逐家核实资产情况,确定户等和纳税的标准。(3)催征赋税,征发徭役、兵役。保、闾、族的划分,不是以地域大小为标准,而完全以民户多少为条件。这反映了隋初统治者同贵族、豪强地主争并纳税户民的决心。新制度的实施,为新王朝以后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唐朝的基层政权为加强中央集权,唐朝中央政府虽然实行三省六部制,但又设议事堂,以利皇帝控制政权。在地方实行州、县二级制,县以下的最基层组织是乡、里、保、邻。三家为一保,四家为一邻,百户为里,五百户为乡。乡设乡长一人,乡佐二人;里设里正一人,保设保正一人,邻设邻长一人。
唐代基层组织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地方自治组织,由民间自在的实体家户构成,各种事务和责任都由他们共同承担;另一方面,它实际又是国家权力的部分代理,起着执行政策、控制民众的中介作用,受到国家的严格控制。在史籍和《唐律》中对于乡一级和里以下保、邻组织的职能和实际作用的记载很少,仅对里正的职责和活动情况有较多的说明。这说明在唐代基层政权组织中,乡一级组织实际并不存在,里正才是乡里政权的实际管理者,直接向县一级负责并报告工作。里正作为乡官,虽然在唐朝社会中的职务和地位不高,但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发挥着广泛而重大的作用。
唐以后的五代十国,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分裂割据时期,各国的基层政权组织仍沿袭乡里制度,即县以下为乡,乡以下为里(坊),里以下为保,保下为邻。由于长期的军阀混战,使广大人民颠沛流离,各地基层政权破坏严重,或名存实亡。
四、宋朝的基层政权宋朝的基层政权组织较前代复杂,内容也十分丰富。因为唐末农民战争彻底扫荡了士族门阀势力,贵族、官僚按等级占有土地的制度遭到极大的破坏,后又经过五代十国的战乱,到宋代阶级关系就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北宋中期又发生了试图解救社会危机的变法运动,所以,宋朝县以下的基层政权组织也就几经变化,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
(一)乡里时期
北宋前期包括从北宋建立(公元960年)到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王安石变法以前,是一个既沿袭唐代乡里制度而又有所增省的时期。这时县以下仍是乡,乡之下是坊(城厢)和里(乡村),坊、里之下是户。主持乡、里工作的是里正和户长,其职责是攒造户籍、排比役次以及催督赋税。乡、里还设有耆长、弓手、壮丁,负责督修道路桥梁、管理烟火、解送公事、押送犯人,最主要的是追捕盗贼,维持社会治安,以及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保护地主阶级的利益。
宋朝城市的行政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繁荣而发生着重大变化。宋朝在坊之上,增加一级“厢”。厢、坊均是基层政权组织。其职能主要是加强地方治安,维护社会秩序,防范和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同时也还处理本厢坊内居民斗殴、债务、婚姻等方面的案件以及追捕人犯和对来不及送州县的人犯“寄禁”等事务。宋朝的城市已注意到消防、城市供水、饮用水防污等公共事业的管理。
(二)保甲时期
从宋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到宋哲宗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是王安石主持变法的时期。由于新政是以募役法和保甲法的确立为中心,因此,这一时期的基层政权组织也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据《宋史·食货志》记载:“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诏行保甲法,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王安石创立和推行的保甲法,其目的和意义在于:(1)便于清查户口;(2)建立起一个严密的治安网,加强对人民的统治,以重新整顿社会秩序。(3)建立民兵组织,强化军事训练,为国家军队准备后备力量,节省养兵耗费,革除募兵积弊,使国家“兵众而强”。借以制服辽国和西夏、实现全中国的统一事业的宏伟规划和长远设想。但是,在宋代均田制废弃,土地买卖和兼并现象严重的情况下,地主经济和地主势力日益壮大,在此社会背景下,基层保长、保丁的威信受到冲击,他们在行使职权时常常受到势力强大的地主的刁难和阻挠,因而保甲制并没有发挥预想的作用,相反,它为地主阶级势力与国家权力的结合提供了可能。
(三)“乡里”、“保甲”混杂时期这个时期很长,包括宋哲宗元祐以后一直到南宋政权灭亡。
元祐初年高太后任用司马光为宰相,尽废新法,保甲法亦随之而废,仍实行乡里制。绍圣元年(公元1094年)哲宗亲政后,以章惇为相,重行新法。以后,就罢复无常,两种制度始终处于混乱状态。总之,整个南宋时期县以下基层政权结构基本上是遵循旧制,多次诏令设立里正、户长、耆老等乡官,但又罢复无常,新制的保甲也是或行或辍,从而长期形成两种制度的混杂局面。
五、元朝的基层政权元朝县以下的基层政权是里甲,基层社会组织则为社或村社。
将国家政权事务与民众事务截然分开,分别由两个不同的系统去管理,是元代社会的特点之一。而里甲、村社这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又都不是元朝所自创,它们之所以能够在这个时期得到继承和发展,既有现实的原因,也有历史的渊源。
(一)里甲制根据《大元通制》的记载,元朝的里甲制度是以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家为国,里设里长(或里正)。这种四级管理制度是直接从金国继承下来的。金国建国初,仿照辽、宋制度,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封建统治机构。而蒙古原是金国统治下的一个部落,公元1234年建立元朝,为巩固政权建立了一套中央集权的统治机构,在中央改三省制为单省制,设中书省以总理全国政务;在地方则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府、县。但县以下基层组织,则和金国制度相似。即:四家为邻,设邻长一人。五邻为保,设保长一人。五保为里。在乡村一里百家,设里长一人。在城镇称坊,设坊正一人。
元朝统治者为了削弱各族人民的反抗,以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在建国之初就采取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政策,并贯彻到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元世祖忽必烈统治时期把全国各族人分为四等,其中第三等的汉人(指原金国统治下的各族人民,包括汉族人、女真、契丹、渤海等)和第四等的南人(指原南宋境内的汉族人和其他各族)就处于第一等的蒙古人和第二等的色目人的压迫和统治之下。民族压迫是元朝地方基层政权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其最鲜明的基本特点之一。
(二)村社制以元世祖忽必烈为首的元朝统治者在统一全国以后,逐渐认识到单凭武力征服,难以巩固统治,必须恢复和大力发展社会经济,才能稳定社会秩序。公元1270年,元朝政府开始推行村社制。忽必烈正式颁布《立社令文》共14条,其内容包括:(1)以自然村为基础编制村社。(2)社长的职责是加强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的监督管理。在省、路、府、州、县五级国家行政机构下设社和社长,主要目的推行“劝农”政策,“使百姓安业为农”。元代的基层政权组织不仅注重劝农感化、法治和惩戒,而且更强调精神和道德的教化作用。
六、明、清时期的基层政权
(一)明朝的基层政权
明朝建立以后,“大乱未平,民多转徙,失其本业”,(《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阶级矛盾尖锐,为巩固明朝统治,缓和阶级矛盾,明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政治、经济措施,以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发展经济,减轻农民的负担。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作为基层政权的一项制度---里甲制度建立起来。据《明史·食货志·户口》,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明太祖下令在全国普遍实行里甲制度。即在农村设置里和甲,作为农民管理自己事务,似有自治性质的基层组织。该制度规定:“以一百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乡一级组织主要是在催征钱粮,应征徭役,户籍编制与管理,社会治安,道德教化,主持酒礼,乡里选举以及乡学的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
明武宗正德二年(公元1507年)由于江西、广东、福建三省交界地区发生农民起义,王守仁受明朝政府指派镇压农民起义军,他在赣南地区实行“十家牌”制度,加强对人民的监视,强化了户籍管理,为清朝乡保制、联保连坐制度开辟了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