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基层政权在本行政区域承担着经济发展的重任,它既要按照国家经济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经济工作计划,同时在经济建设过程中,还负有掌握导向、统筹兼顾、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重大责任。只有建设好基层政权,才能广泛调动人民群众经济建设的积极性,才能保证本行政区域经济的发展,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
(四)促进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好转,保证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强乡镇政权建设,强化乡镇政权的作用,将能更有效地组织基层公安、政法机关和广大群众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改造各种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五)促进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是人民群众的福利,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征和优越性的表现。我国的乡镇地域辽阔。人口众多,9亿农民基本上居住在农村,在乡镇办好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事业,就为全国大多数人民解除了后顾之忧,从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
基层政权建设的原则和内容
一、基层政权建设的原则基层政权建设的原则是指在基层政权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诸如机构设置、职权划分、职能完善、运行机制增强等方面应该遵循的准则。
(一)四项基本原则是基层政权建设总的指导原则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的历史、性质、任务和地位决定了我国在实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整个历史阶段中,政权建设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我国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不断增强我国基层政权的活力,促进我国政权的巩固。
走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前赴后继的革命斗争做出的正确选择。历史证明,只有无产阶级才能担当领导中国革命的责任,也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我们尽管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犯过一些错误,走了一些弯路,但是我们在建国五十多年间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旧中国几千年所没有过的进步和成就。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基本特征,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消灭了剥削阶级,但仍然有危害国家安全分子,有敌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这种现象在一个比较长的历史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为了保卫人民民主,保卫社会主义,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必须坚持专政。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有可能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在“治国”中处于领导地位,这是一条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五四”运动以来的八十余年中,我国除了中国共产党之外,不存在另一个能联系广大劳动群众的党,也不存在另一个能以马克思主义真理为指导的政党。实践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社会主义新中国。中国共产党既是宪法规定的领导党,又是人民选举产生的执政党。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超大规模的社会,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发展极不平衡,且处于高速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基层政权的领导干部,在学习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要密切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解放思想,与人民同心同德,改革和加强基层的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消除一切不安定因素,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基层政治局面,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是我国政权建设的根本原则,我国国家政权的形成过程和我国国家政权各种机关的运行都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首先,人民群众按照先民主后集中的原则,选举产生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其次,基层人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多数人尊重少数人的意见,吸收少数人的意见中的合理部分,行使职权;基层人民政府对基层人大负责,并向他们汇报工作,接受监督。
基层政权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其内容为:人大代表代表民意,对选民负责;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行使职权;基层行政区域的各项管理要体现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基层人民政府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人民政府内部实行首长负责制;基层人民政府要服从上级人民政府,乃至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政府工作人员在首长负责制下,充分发扬民主、分工合作,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精简、统一、效能、廉洁的原则
1.精简原则第一,围绕组织目标,按照国家的规定设置机构,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所赋予的职权,根据基层社区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改革的需要、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在加强宏观调控力度方面,增强人民政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职能方面,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方面,在建立基层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循序渐进,渐次发展。
第二,人员编制要精干,少设副职,不设闲职。第三,机构层次与管理幅度要适中,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层次,适当扩大管理者的管理幅度。第四,人员调配分工不宜过细,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管理本辖区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根据这些职责,按照乡镇分层设置机构,确定工作人员,分工管理这些社会行政事务。
第五,贯彻工作责任制,简化办事程序,方便人民群众到政府办事。
2.统一原则第一,坚持“议行合一”,领导指挥要统一基层人民政府是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人民政府在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时,实行市长、区长、乡镇长负责制,各个部门和每个政府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这种指挥。
第二,主要机构的设置要统一。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城市的区和不设区的市,以及农村的乡镇,都要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大和政府的职权关系由法律规定。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要按照党中央的统一要求设立,它们的设置分别由党章、党和国家的文件以及群团组织的章程来规定。
第三,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责任要统一。人民政府开展各项行政管理工作,要求行政执行的高度统一,强调行政首长和各个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和工作效率。必须实行职责与职权的统一。第四,指导基层政权建设的法则要统一。基层政权建设除了要贯彻执行《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外,还要贯彻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及省级政权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基层政权建设的行为准则,只有做到法规统一,才能有效维护国家政权建设的整体性、统一性和完整性。
3.效能原则基层政权建设坚持效能原则,一是要求机构设置既要精简,又要富有效率,人员素质符合岗位职责的要求,行政组织运转高效;二是使工作顺序的先后左右的衔接科学合理,除去多余的环节,完善必要的手续,建立健全高效的行政工作程序;三是充分调动全体行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行政责任制度,切实按照德、能、绩、勤考核评价每个工作人员的年度工作绩效。
4.廉洁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既是考核干部的重要标准,也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原则。基层政权坚持廉洁原则,就必须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勤政廉正,模范行政。
二、民族乡设置的原则民族乡是根据一个乡的范围内的少数民族聚居状况而建立的一级行政区域,换言之,它是我国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农村基层政权。民族乡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政权建设理论同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1982年通过的宪法,恢复了民族乡建制,明确规定我国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为乡、民族乡、镇。1983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民族乡的通知》,对建立民族乡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86年全国共恢复和新建民族乡2936
个,民族乡总人口达1400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约670万人。民族乡建立的基本原则有:
1.以少数民族聚居地为基础。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可以一个少数民族为基础联合建立民族乡,也可以两个或三个少数民族为基础联合建立民族乡。民族乡中可以包含一部分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但前提是少数民族聚居。
2.兄弟民族人民自愿原则。我国为了搞好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使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方面有更多的自主权以充分调动少数民族人民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因此,建立民族乡一定要以自愿为原则。
3.应以人口为依据,少数民族人口要占一定的比例原则。国家民委曾规定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达到全乡人口的30%,即能建立民族乡。有的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过低,不够建立民族乡的条件,而同一个乡的行政内,其他少数民族人口数加起来能达到上述比例,也可以较多的少数民族为主体民族,联合建立民族乡。有些地区,少数民族人口虽然达不到当地人口的30%,但当地民族历史、习惯和民族关系特殊,少数民族群众和干部要求强烈的,也可以建立民族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