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评析】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可见,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进一步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本案中,待嫁闺女亦为该村的村民,她们和其他村民一样对村集体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权,任何人不得干涉、侵犯。而该村委会却作出了“土地不承包给待嫁闺女”的限制性、歧视性规定,这样的规定既违反了《宪法》中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和《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高家姐妹作为该村的村民,完全可以要求村委会与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分给她们土地。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高家姐妹的诉讼请求。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5、承包人能否对承包的土地进行买卖?
【宣讲要点】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承包人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典型案例】
孙某是某乡甲村的农民。2011年,孙某承包了村内一块土地,由于身体不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时间不多,造成承包地收成不好。因此,孙某想把自己家承包土地的一部分卖给他人作宅基地使用。该村村委会获知此事后,立即找到孙某,告诫他承包的土地是不能买卖的,如果孙某执意要卖,村委会将收回此块承包地。孙某不解,自己承包的土地为什么就不能自由买卖?
【专家评析】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土地承包经营人对其承包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更不允许任何人非法买卖。
我国《宪法》规定了土地的两种所有方式,一种是国家所有,另一种是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取得的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有人认为,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是将集体土地私有化,改变了集体经济的性质,这种观点是不对的。首先,这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所有权具备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四种权能中的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是处分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在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的,一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得发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三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需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通过国家对土地的征收,将其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再由国家对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出让。所以说,第一,农民对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因此,个人或者家庭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权的,对土地的承包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的归属。农民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第二,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不能把它和集体统一经营对立起来,认为统一经营才是集体经济。《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本案中,孙某不能把他的土地卖掉,也不能买卖别人承包的土地。但是他可以将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6、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发包的土地是否享有优先承包权?
【宣讲要点】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发包农村土地属于土地一级承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属于土地二级承包。一级承包包括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人员。但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典型案例】
某乡甲村有一块比较肥沃的土地,村民李某打算承包该块土地从事大棚蔬菜生产。但是有一外乡人刘某也看中了这块土地,想利用这块土地种植经济作物。发生竞争后,刘某提出愿以高价承包该块土地,李某则拿不出刘某那么多的钱。甲村村委会遂决定将该块土地发包给刘某。
【专家评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现在的乡、镇)、生产大队(现在的村)、生产队(现在的村民小组)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还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社等。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该规定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的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按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主要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山、荒丘、荒沟、荒滩、养殖水面等。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农民有权承包。
(二)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土地是由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如果土地是由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自发包的,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承包。由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大多面积较小,因此一般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发包。如南方某乡集体所有的耕地只有48亩,大部是实验田,主要用于推广新品种,进行农业科研。
(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比如家庭承包中的承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
由于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均享有成员权,也由于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享有土地承包权。这一点与村民会议成员权不同。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家庭土地承包权,则没有年龄限制。需要强调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利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的确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它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也是独立的生活单位。作为生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中的一个独立的经营层次,是农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强调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首先,从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来看,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由“户”的代表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按户制作并颁发;其次,以户为单位可以解决农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从集体所得土地份额无法与农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并无法履行合同的问题,能较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权益;最后一点,农村的传统信用系统建立在家庭信用的基础上,一般认为农户才是农民交易活动的主体。另一方面,发包方或交易相对方总是希望以家庭为单位,以户有财产承担责任,以确保义务的履行。从这个角度看,以农户为单位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农村经济活动的进行。
关于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的确定。强调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农户,也可承包给单位或个人,这里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11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本案中,李某是甲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该块地又属于甲村发包土地的权限范围,适宜进行家庭承包,因此李某有权以其家庭为单位承包该块土地,甲村村委会作出的将该块土地发包给刘某的决定是错误的,应当改正。即便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在同等条件下,李某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也享有优先承包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