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法律如何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自主地与他人进行交往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与他人进行交往的信件、电话、电报、电子邮件等所涉及的内容,任何个人、任何组织或者单位都无权非法干预,无权偷看、隐匿、涂改、弃毁、扣押、没收、泄露或者窃听。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相互联系,不可分割,通常又称为秘密通讯的自由。只有通信自由权,通信秘密得不到保护,则通信自由权也不能实现。如果只有通信秘密权,而通信自由得不到保护,则通信秘密也没有意义。当然,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也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是通信自由强调的是通讯交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更多地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通信秘密强调的是通信内容不受干预,更多属于隐私权的范畴。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都是公民十分重要的宪法权利,核心在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实现公民的精神自由,以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进一步实现公民的其他权利和自由,促进人的自身发展。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既受法律的保护,又受法律的限制。
(1)关于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理由。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受到限制: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和出于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除了这两个理由之外,对于违反行政纪律或者党内纪律的行为以及其他的违法行为,一律不得通过窃听电话、开拆信件等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方式来获取证据。
(2)关于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主体。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限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主体只有两个,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国家安全机关从公安机关中分离出来,并授权国家安全机关行使部分侦查职权,因此,国家安全机关也有权限制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这三类主体的权力,邮政法第四条的规定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这三个特定机关限制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职权,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都作出了规定。但除了这三个机关外,我国的监狱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也有权限制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监狱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36.公民如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可以用直接民主的方式,自己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但主要还是通过间接民主的方式,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对于人民群众个人直接行使权力,就不存在自己监督自己的问题。但是,对于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就存在一个接受人民监督的问题。在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人民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对他们实行监督,以保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折不扣地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宪法规定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就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的监督权利。
公民行使这项权利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上述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是指公民为帮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控告权是指公民向有关国家机关指控或者告发某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种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包括到司法机关就有关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案件进行告发,到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告发,到行政机关告发等。申诉权是指公民对本人及其亲属所受到的有关处罚或者处分不服,或者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向有关国家机关陈述理由、提出要求的权利。申诉分为法律中的申诉和非法律中的申诉。法律中的申诉是指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而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的行为。非法律中的申诉是指公民对有关国家机关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罚不服而向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提出的申诉。检举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予以揭发的权利。
37.公民如何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取得赔偿权是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国家赔偿法是我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大类,并规定了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
38.国家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但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但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9.公民如何申请行政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0.公民如何申请刑事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