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同时又包括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是依法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范围内实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实践中看,解救人员主要是公安人员、妇联组织工作人员、人民政府部门、村乡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如受聘为解救工作开车的司机、带路群众等。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犯罪主体只限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2.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是指有预谋、有组织、有领导地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实践经验,只要纠集3人以上阻碍解救工作的进行,就应当认为是聚众。行为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有的是组织、指挥多人以暴力方式侵害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有的是砸毁、扣押解救用的车辆、器械;有的是组织、指挥众人以非暴力的方式围截、干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工作,等等。无论具体行为方式如何,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42条第2款的规定,对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就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4.对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42条的规定,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第242条第1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一般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论处;首要分子则应当以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定罪与妨害公务罪都是故意犯罪,而且都可以是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为内容,两罪极易混淆。其主要区别是:
(1)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范围较窄,必须是负有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范围较大,可以是任何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虽然其中包含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对象,但根据本条的精神,如果是行为人聚众阻碍这些人员执行职务,则应将其分离出来,作为单独的犯罪来处理。当然,参加聚众阻碍解救职务的非首要分子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前者的行为特征是聚众阻碍,至于使用何种方法实施阻碍行为的在所不论,只要属于聚众阻碍,就符合构成条件。后者一般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阻碍行为才可构成犯罪,只是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不要求有暴力、威胁方法。
(3)处罚的行为人不同。前者处罚的行为人必须是首要分子,非首要分子不以本罪论,但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主体。后者在处罚的行为人的范围上没有特别的限制。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要求明知的内容较为具体,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执行解救被收卖的妇女、儿童的公务活动。后者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是在执行公务即可,其内容是笼统的,至于执行何种公务,行为人是否明知公务的内容,都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6.如何区分本罪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416条第2款规定的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的犯罪对象限于执行解救职务的国家机关人员,后者的犯罪对象则不仅限于此,对任何人解救进行阻碍,都可构成该罪;前者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聚集众人进行阻碍,后者要求的是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实践中,对于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聚众阻碍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职务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对行为人以较重的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
2006年,刘某花8500元钱从人贩子手中买了一个“媳妇”韦某。2007年7月,韦某的家人得知了其被贩卖的信息,就向公安报案。公安在摸清情况后,于同年9月21日晚上,派一辆警车和4名警察进入该村,以实施解救韦某的工作。刘某的父亲得知消息后想,一旦公安解救走韦某,自己儿子不但没了媳妇,还白白丢失了8500余元钱,就是所谓的“人财两空”,就企图想方设法阻碍公安的解救工作。随后,刘父召集同村几十个男女老少,拿了锄头、菜刀、棍棒等器械,聚集在村口,阻止警车和警察的进入。在警察强行进入后,双方发生了轻微的武力冲突,造成一个警察和几个村民轻伤。最终韦某被解救成功。2008年6月17日,一审法院以刘父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刘父不服上诉后,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刘父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评析】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以各种形式阻碍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解救,并不得向被收买的、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或者解救人员索取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但在现实生活中,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往往遇到各方面的阻力。一些收买妇女、儿童的人及其亲属、朋友、农村基层干部采取各种形式进行阻扰,甚至围攻、殴打前去解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这种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77条的规定,犯妨碍公务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且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而实践中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主谋者,主要是进行策划、组织、煽动,一般并不直接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因此很难适用第277条的规定。为了严格惩治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刑法设专条作了规定。
本案中,刘父为了避免“人财两空”,作为首要分子组织同村亲友,以暴力抗拒公安机关对被拐卖妇女的解救行为,根据《刑法》第242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虽然父子两人实施的是同一种行为,按照一般的刑事法学理论,其性质认定应当一致。但是《刑法》第242条对此有专门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的犯罪行为,除首要分子外,不再认定为共同犯罪,而认定为妨害公务罪;首要分子则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论处。这是刑法对同一种犯罪行为作不同定性的特别规定,此类规定的法条在整部刑法中为数不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7号)规定,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阻碍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解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本案中,如果能够证明刘父或刘某同时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则应对其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或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十四、诬告陷害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诬告陷害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所说的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具体表现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威胁或者实际损害。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与人员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2.诬告陷害罪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首先,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完全虚构犯罪事实。至于行为人是否也捏造了有罪证据,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捏造的事实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或者其他错误事实则不构成本罪。
其次,诬告陷害行为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告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方法。告发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直接告发,也可以是间接告发,可以是口头告发,也可以是书面告发,可以是署名告发,也可以是匿名告发。
第三,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也就是说,构成本罪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的诬告陷害对象,而只是虚报案情,没有明示或者暗示是谁作案的,不构成本罪。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3.诬告陷害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二是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三是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对犯诬告陷害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犯诬告陷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能认定为诬告陷害罪。
5.如何区分诬告、错告与举报失实?
诬告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错告是指举报人由于认识上的问题,向举报部门作了不符合实际的举报;举报失实是由于举报人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向举报部门所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从三者的概念看,诬告与错告和举报失实有着原则区别:诬告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主观上有使他人受到法律法规追究目的,在客观方面有故意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告发他人的行为;而错告或举报失实,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虚构事实的故意,错告只是因为认识上的问题造成错误告发或举报,举报失实只是因对情况了解不清,错误告发或举报,举报失实只是因对情况了解不确实而作的不符合实际的举报。对举报失实的甚至是错告的,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就不能认为是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