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基本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对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所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所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与其相关的司法解释等内容进行宣讲和普及。
根据刑法第四章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地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政治活动权利的行为。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所有的的社会活动都是人类生产、生活并发生各种关系的表现。为了实现人的主体性,保证社会活动的正常开展,必须对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予以保护。不同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任何犯罪,对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的严重侵犯,是该类犯罪的最本质特征。该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具体内容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名誉权;二是与公民人身权利相关的其他权利,包括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有关权利,如婚姻自由权、家庭成员地位平等权、接受扶养的权利;三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平等地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民族平等权等。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不法行为,如杀害、伤害、强奸、猥亵、绑架、刑讯逼供、虐待、遗弃、侮辱、虐待、暴力干涉等。犯罪主体相对单一,即除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可以由单位构成外,其他均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就自然人主体而言,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等,只能由法律规定的特殊主体构成。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由过失构成外,其他犯罪均只能由故意构成。有的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如诬告陷害罪要求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共有42项罪名。
根据刑法分则第五章的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私财物是社会财富的表现方式,是社会得以存在和继续的物质基础。这些财富为不同的主体所有,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所有权形式。以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促进社会不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对公私财物的非法侵犯,是侵犯财产罪的最本质特征。它既不同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也不同于公务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特征的贪污贿赂犯罪。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即《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明文禁止的各种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一般分为非法占有、非法挪用和非法毁坏等三种类型。犯罪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只能为故意,且大部分为直接故意。侵犯财产犯罪共有13项罪名。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人民群众作为国家公民的人权意识显著增强,总体生活状况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得到全面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得到有效加强,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各领域的人权保障在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上全面推进,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深化,中国人权事业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提到了更加突出的地位,强调必须发挥人民的主人翁作用,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根本原则。十八大报告所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以及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将“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为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举措。
本书在编写时力图保证体系的完整性,保留了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所规定的全部内容。每个罪名的宣讲内容分为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法条指引等4个部分。具体内容由若干问题组成,所提问题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认定和处罚展开。不仅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其立案追诉标准等问题,还通过实际案例,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回答了为什么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在认定时应注意的有关事项等问题。最后,对该罪名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指引。
本书在犯罪认定上的一些观点,只是作者的个人见解,不一定正确,仅供参考。我们希望本书能够对读者学习、理解和执行我国刑法有所帮助的同时,也诚恳地期待着读者对本书的不妥和错漏之处提出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