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因交通事故发生而死亡的,如何进行死亡鉴定?
【宣讲要点】
进行死亡鉴定的目的同轻伤、重伤、伤残鉴定的目的一样,都是通过鉴定掌握当事人身体受事故损伤的情况来确定交通事故等级以及责任人责任的大小,是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极有力的证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进行死亡鉴定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当场死亡,由法医到现场检查尸体,检查死者受伤部位、受伤具体情况以及死亡原因,并当场摄影或拍照,写出鉴定材料。
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在事故发生现场受重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诊断书。
在对尸体进行检验时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但若需要对事故当场死亡的人员进行尸体检验时,可以在事故现场由检验人员直接进行。在检验时应检查死者的身长、体格发育、受伤部位、种类、形状、位置等,在进行检验时应做好检验记录。
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同时,《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41条明确规定,若需要对尸体进行解剖的,必须事先取得死者亲属的同意,并且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尸体检验。但是,根据我国《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40条第2款的规定,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对于交通事故死亡鉴定的主体资格,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还没有明确规定。对在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的人员进行的死亡鉴定一般应当由法医进行,如果没有法医,可以由具备相应医学知识的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民警根据我国医学学术上确定的死亡标准,来确定交通事故现场当事人是否死亡。另外,根据《交通事故程序规定》第37条的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典型案例】
2012年5月2日,一家装修公司的老板急需一个电钻,刘某带上表弟洪某开车去送货。车行至五环附近的一条单行道时,一辆拉满沙子的大卡车突然违章驶入该车道。刘某想向右打轮,躲开卡车,可这条路是单行道,根本无法让这样的“庞然大物”通过,卡车司机卞某也刹车未及,导致两辆车相撞。由于洪某未系安全带,受到撞击后弹起头部穿透挡风玻璃,玻璃碎片扎透颈部动脉;刘某腿部也骨折,卞某也受了轻伤。
事故发生后,过路群众报警并叫了救护车,刘某和其表弟被送进医院急救。洪某因流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交警队对此次事故进行了处理。刘某认为卞某违规驶入单行道,并撞死其表弟,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交警队告诉刘某必须对洪某进行死亡鉴定后才能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专家评析】
只有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死亡鉴定”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才可以根据鉴定结果,判定这起交通事故的等级,并做出合理的责任认定,并依法追究肇事司机的法律责任,并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刘某的表弟去世,从人之常情上讲确实令人痛心,但为了维护他人合法的权益,公正合法处理问题,刘某应当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先给其表弟作死亡鉴定,然后再听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安排。切莫感情用事,要相信公安机关一定能合理、公正地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给予卞某应有的惩罚。需要注意的是,在对死者进行死亡鉴定时,其家属要留心注意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的鉴定资格,以免影响鉴定结果。
【法条指引】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22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第37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40条:“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41条:“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16.如何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伤残评定?
【宣讲要点】
伤残是指因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功能的不同程度丧失。因此,当事人及时、准确地进行伤残评定,不但有利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准确认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顺利处理交通事故,还有利于伤残一方获得合理赔偿。
在我国,进行伤残评定所依据的标准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根据该文件的规定,伤残评定应以人体受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并且评定人应当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不能以事故发生时的受伤情况为评定依据。如果对于治疗是否终结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由办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以确定伤者的治疗是否终结。该条件对评定主体的资格也进行了规定,评定人必须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
评定开始后,评定人有权了解交通事故中与评定有关的案情、材料,有权向事故当事人各方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有权按照医学原则对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有权因为评定知识的限制和相关鉴定材料不足而拒绝评定。评定人必须客观、准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并保守案件秘密,同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评定人在结束评定工作后,应当制作评定书并签名。接受伤残评定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应积极配合评定人的工作,如果发现评定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该及时向负责案件处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以免由于人为原因影响评定工作的进行和结束。
【典型案例】
2011年9月的一个周末,林某开车带着妻子去郊县参加朋友的婚礼。当车快行至收费站口时,一辆大巴从后面违章向右侧超车,由于林某也向右变道行驶,等其发现大巴车时,急忙采取紧急措施,但为时已晚,林某的车和大巴重重地撞在了一起。其车前部严重损坏,妻子当场昏迷,林某和大巴车司机梁某也受了伤。交警队很快赶到了现场,把三人送到医院。林某和大巴司机梁某受的是外伤,没有太大危险;但林某妻子受伤较重,经过抢救,恢复了意识,但脊椎严重受伤,为腰椎粉碎性骨折。医生说以后的日常活动能力将受到影响。事后,交警人员告诉林某,若要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和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必须对其妻子进行伤残评定。
【专家评析】
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可能会导致轻伤、重伤、伤残或死亡几种结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将伤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第I级(即1级)到第X级(即10级)。本案中,林某的妻子因脊椎伤导致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且生活能力大部分受限,该状况与该文件中第IX级(即第9级)伤残标准吻合。该级伤残划分内容为:a.日常活动能力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所以林某妻子应属于IX级伤残。因此,交警队可以以鉴定机构作出的评定结果为依据来确定梁某应负担的具体的赔偿数额。如果林某对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存在疑义或争议时,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合理的判决。
需要提醒的是,伤残评定结果是顺利处理交通事故和合理解决赔偿问题的重要依据。事故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应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伤残评定,并按伤残评定结果接受赔偿数额,既不能毫无根据地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事故责任人提出与事实不符的无理要求,也不可随便接受有关部门违反规定作出的伤残评定结果,以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伤残者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2伤残impairment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废。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6 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