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作说明。
2006年12月,国务院废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现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车船税是地方税,2009年共收入186.5亿元,比2006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总额增长2.7倍。
由于这一税种涉及的关系相对简单,现阶段制度可相对稳定,制定法律的条件比较成熟,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将制定本法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送审稿)》,于2010年4月报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算工委,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30个中央有关部门,北京、上海、内蒙古等10个地方人民政府,以及6个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意见,并到一些地方和基层单位调研,在此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与现行条例相比,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调整了税负结构,规范了税收优惠,强化了征管手段。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草案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征税范围
现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考虑到车船税作为财产税,从税负公平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
据此,草案不再按车船是否应登记确定是否纳税,规定:拥有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第一条)
二、关于计税依据
现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载客人数少于9人的小型客车的税额幅度为360元至66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豪华车和普通车都按相同的税额缴税,未能充分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和应有的调节功能。
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车船的数量庞大又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一些国家对车辆选择与车辆价值有正相关关系的发动机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按排气量征税可基本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体现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车的政策,从征管角度看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据此,草案将乘用车的计税依据,由现行统一计征,调整为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