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0757500000001

第1章 前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以授权******林业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三、第五条第二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六条,修改为:“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第六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规定。”

六、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规定。”

八、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十一、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十二、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十三、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批准。”

十四、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中关于“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修改为:“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十五、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十六、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十八、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五、删去第三十九条。

二十六、将本法其他各条款中的“全民所有”改为“国家所有”,“国营”改为“国有”。

本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同类推荐
  • 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解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解及实用指南

    本书作者均为参加立法工的专家、学者。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蓝本,逐一对法条进行了释解。本书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条文释解;第二部分,立法文件;第三部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刑事证据学原理

    刑事证据学原理

    本书抛砖引玉,以期填补相应研究空白,促进省内证据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官庭审研究等学科研究跟上国内研究的步伐。同时,将理论研究与法官实务联系在一起,有助于法学教育发展和诉讼理论研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维护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热门推荐
  • 狐狸说

    狐狸说

    若我有情寻你千年又何妨若你有情自断轮回我无悔
  • 混沌玄诀

    混沌玄诀

    被雷劈,劈入了异界大陆,开启一段不一样的故事,淘宝上买来的混沌玄诀,居然是异界大陆传说中的神诀,且看姬云携带神诀穿越,群花环绕,踏上巅峰
  • 楚汉孤城

    楚汉孤城

    柳旁系马,身影沧桑。一帘冷月,发鬓顾盼。铁骑无声入梦来,谁护万里山河?好男儿,出玉关,黄沙百战终不悔。最可惜,江山如画,总付与啼鴂。晓鬓妆镜,佳人何在?揉碎花笺,人生断肠!满天风雨猿啸哀,我自倚剑长天。任凭它,角声寒,十面埋伏楚歌乱,这孤城,我偏要,一战无遗憾!
  • 网游之光暗纪元

    网游之光暗纪元

    造神计划的启动,全人类在世界联合国强制性的法律义务,进入游戏中!这是一个真实的西方玄幻游戏世界—光暗纪元时代!一个由机械人抚养长大的孤儿—暗昙,惨遭亲人的毒手,走上复仇之路!只身走在幽径的路上,留下死亡的黑暗与冰冷的废墟!畏惧阴霾不了心中仇恨的火焰,将秩序像烟花般美丽毁灭掉化为虚无!
  • 问鼎世界

    问鼎世界

    萧天烈焰穿越到地府,带着麒麟闯荡凡修界和仙界
  • 三国梦幻卷

    三国梦幻卷

    每一个三国人都有一个梦,成就霸业,成就自己的价值,无论是身为主公,雄霸一方,还是成为将士,辅佐主公征战沙场,名垂青史,悠悠数百年,又都是一场梦幻,成与败,功与过,对与错,后世自有评判……
  • 撵转千回终等到你

    撵转千回终等到你

    小时候的约定,长大后的你可曾记得?蓝色的玛瑙石配上红色的珍珠,“我们一定还可以再见面的,要等我哦!”“等我长大了,我一定要娶你,这样我们就可以永远在一起了”“嗯嗯,我也要和哥哥在一起!”长大后的你我,不再像从前,还能…相爱么?
  • 帝天神道

    帝天神道

    不朽的热血在飞扬,是屈服,还是反抗。在黑暗中崛起还是在腐朽中堕落,万千位面,神魔争霸。一滴血可焚天,一滴泪可穿九幽,一剑横九天,一拳灭万界。为了永生,为了不朽,为了超脱之战,纪元之战的号角已经吹响,那是万族之殇。但又有谁能摆脱,又有几人在浩劫中活下来。
  • 邪王盛宠:腹黑逆天大小姐

    邪王盛宠:腹黑逆天大小姐

    她是21世纪的神偷,历经背叛来到一个毫无历史记载的大陆,还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废物。身上一丝灵气也没有。废物?只有天才才是她的代号!伪白莲妹妹?哼,踩在脚下不就得!世人不服她?那就打到他服为止!然而却遇见了他……“小九儿,你看今天月光多美,我们不要辜负了这月光。我们做一些该做的事。”某男咬着某女的耳垂邪魅地说道。”
  • 权倾天下之宫家嫡女

    权倾天下之宫家嫡女

    她是才名动京城的相府嫡女。前世,她嫁给渣男,受到庶妹陷害,怀胎十月,结局却是胎儿死腹中。生前,她受尽百般屈辱,最终惨死郊外……这一世,她得以重生,她发誓绝,不为人鱼肉,任人宰割,她要踢开渣男,拍飞庶妹,走上权倾天下的至尊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