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澳门驻军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澳门的安全;
(二)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遵守军队的纪律;
(三)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
(四)爱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澳门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财产;
(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第十七条澳门驻军人员不得参加澳门的政治组织、宗教组织和社会团体。
第十八条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澳门驻军人员并不得从事与军人职责不相称的其他任何活动。
第十九条澳门驻军人员违反全国性的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澳门驻军人员违反军队纪律的,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