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遇停电时要立刻关闭总开关;送电时在开各开关之前,要先开总开关。
18凡电器机器的修理,更换保险丝检查或其他有触电危险时,必先关闭开关再进行检修。
19高压电线作业未先确认死线前,不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 机械工具的处理
1使用机械工具前必须先检查有无异状,无异状时方可使用。
2初次用的机械或新装置使用的机械类,必须经过所属主客的准许,并听取说明后才可以进行操作。
3原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开始发动时应先用口号(呼声)或适当的方法联络同事周知,再确认周围的安全状态然后发动装置。
4机械的清扫、注油应在转动停止后才能进行。
5避免机械的空运转。
6计器类要经常做正确的保养,尤其是密闭加压机械更要严加留意。
7对于压力计、温度计及其他计器类要特别小心操作,并在其规定的示度范围内使用。
8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装卸、切断或其他使用均须留心,慎防破损。除非经特别允许作业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第七条 空袭的防护
1关于空袭的防护,应严格遵守政府防空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2本办法所称空袭避难,系指发布紧急警报后,或突然遭受空袭时,人员、车辆、重要文件所应采取的避难行动。
3实施避离时,应遵守下列事项:
(1)关闭门户,熄灭炉灶烟火,关闭自来水龙头;
(2)应接受服勤人员的指导,不得在街巷之间、防空壕洞前或户外徘徊观望;
(3)敌机临空投弹时,应躺伏地上,紧靠墙基,将头部及胸部稍微抬起,使腕着力于地,并以棉花掩塞耳孔,口略张开,以防爆炸及震动的伤害;
(4)守卫及接线员注意警报音响,或携带半导体收音机,收听广播消息;
(5)凡参加消防队组织的人员,应依照规定执行勤务;
(6)紧急警报发布后,人员行动准则如下:
①公司的人员,应立刻携带重要文件、账册、财务等进入指定的地下室或坚固建筑物底层,实施避难;
②工厂人员,携带重要文件、账册、财务等就近利用地形地物,实施掩蔽。
7紧急警报发布后,车辆(包括甲、乙种车辆)行动准则如下:
①在市区内行驶中的车辆,应就近向马路两旁疏开停放,但在干道向郊外行驶中的车辆,得继续驶往郊外疏散;
②在市区停放的车辆,应一律禁止行驶;
③在郊区的车辆,不得进入市区,就近疏开掩蔽。
8紧急警报发布后,消防人员应立即出动,驶往指定地点,分别执行下列各项任务:
①维持秩序;
②指挥人车避离掩蔽;
③保护公司安全。
9夜间听到警报,守卫人员立即熄灭一切灯火,严禁露光。
第八条 本准则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三、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 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条 基本要求
为了确保员工自身和公司的生命财产安全,员工必须严格执行消防管理规定,自觉做好班前班后的本岗位防火安全检查,保持安全通道畅通,爱护消防器材,熟记火警电话119。参加公司组织的消防活动,救火时,服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
第二条 厂区防火安全规定
1新员工入厂由行政部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加入部门后由部门结合岗位特点进行教育。
2严禁在车间、工场、仓库及仓库门口吸烟、点火,违者罚款100元,再犯开除出厂。实施定点吸烟制,烟头应及时熄灭不得乱丢,违者罚款50元。
3易燃易爆品应控制发放,车间在使用时应隔离存放,用后应妥善放置,浸过易燃体的布、纸、易燃品等应在下班前及时清扫到车间外,不得在车间内过夜;易燃及化学品废液,送指定的易燃品存放点由行政部集中处理,违者罚款10~100元。
4动力线路添置由行政部统一负责,各部门添置加热设备应明确责任人,任何人不得随意加粗保险丝及在电线上挂衣物;动火作业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行政部审批;违者罚款50~300元,若造成严重后果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5车间、工厂、仓库、写字楼应做到人走关机、关灯、关电源,防火器材置放规定地点,非灭火不得动用;违者罚款20~100元。
6防火通道不得堵塞,安全门上班时不得上锁,物料定点摆放,违者罚款50~100元。
7配电、空调、电梯机房及设备周围不准堆放可燃杂物品,严禁烟火,违者罚款50~100元。
8部门内部任何改、扩、新建及装修,需报行政部审查批准方可预算与动工,违者罚款100~1 000元。
9各生产部门要配备1~2名责任心强、素质高的义务消防员,协助部门负责人检查危险点、电器线路开关等车间消防安全状况;参加公司组织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 仓库防火安全规定
1库内物品应分类存放,易燃品、有化学相互作用物品应分库摆放,库内应通风良好,包装破损应及时处理,并留出主通道宽1~15米,货物与房顶、灯之距离不小于05米。
2仓库内电器设备周围及开关下禁堆物品;照明限60瓦以下白炽灯,灯应装在通道上方;不准用可燃物做灯罩;不准用插座、碘钨灯,电炉、电烙铁、电水壶等加热设备;存放易燃品仓库电器及排气系统均须为防爆型,并不得设休息室;总开关应置放库外。
3物品入库禁带火种,堆积一年以上物品要采取翻堆清仓,防止自燃。
4夜间值班保卫人员应坚持查库,防止事故。
5违反上述规定,给予罚款5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条 宿舍防火安全规定
住宿人员应严格遵守用电、燃气的安全规定,若电器线路损坏,应即通知行政部维修,人员离开宿舍必须关电;需增加电器设备或线路须报请批准,不得私自乱接、改线;自觉接受消防人员的防火检查,违者罚款50~200元。
第五条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为公司重点消防防范单位,由仓储部专管员管理,行政部监督、指导。
2公司易燃易爆品由仓储部统一保管、发放,集中存放,各部门领料员应具备消防知识。
3易燃易爆品领、发、搬运应轻拿轻放,开启器须用铜质工具,严禁敲打撞击。
4禁止一切机动车辆驶入仓库内,入库人员不得穿戴易生静电的织物及铁钉鞋,不得带火种入库,并遵守库房要求。
5雷雨天暂停发放易燃易爆物;严禁在露天使用易燃品;用易燃品清洗的产品零件,应待其挥发后再入烘炉。
6违反上述规定的,罚款150~1 000元。如在库区范围内吸烟者立即开除,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六条 消防器材
由行政部定期检查、换液,保证有效使用,并标明有效期,各部门灭火器由义务消防员负责维护、保养,有漏泄及时报行政部更换。
第七条 应明确防火责任人,报行政部并严格执行厂消防安全规定,接受本公司检查,如有违规,公司有权责令停工,给予罚款,限期整改,罚责任人100~200元,工程负责人500~1 000元(或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八条 公司三级安全防火检查
1一级检查由班组长负责。每天检查作业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情况,有上下班的应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交接,有问题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
2二级检查由部门主管负责。经常检查各班组消防安全情况,并每周组织各有关人员进行一次较全面的检查。
3三级检查由公司负责。消防安全人员会同动力、维修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每半月一次进行有重点的检查及抽查,并将隐患整治要求汇集,报厂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向全厂公布。
第九条 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公司消防工作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的组织、管理、监督、宣传、教育、检查与消防机关的联系由行政部归口负责。本公司消防第一负责人为工厂总经理,各部门防火责任人为部门负责人。
第十条 动火安全规定
凡经批准动火的部门,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要”,动火后做到“一清”。
1动火前做到“八不”:
(1)动火申请没有批准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未排除残存液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有受热膨胀、爆炸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其他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6)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其他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8)未配备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
(1)动火中要有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动火中发现火势要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工作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才能离开现场。
◎ 防盗工作日常管理规定
第一条 经常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加强员工的法治意识。
第二条 制定各种具体的安全防范规定,加强日常管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这些具体规定主要有:
1办公室钥匙管理规定。
2收银管理规定。
3会客制度。
4财物安全管理规定。
5货仓管理规定。
6更衣室安全管理规定。
7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第三条 在公司易发生盗窃案件的部位,装置监控器、防盗报警器等安全防范设备。
第四条 积极配合人事部做好员工的思想品德考察工作,以保证员工队伍的纯洁。如发现有不适合的人员,则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换或辞退。
第五条 保安部人员要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如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及时报告。
◎ 财物失窃处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有关人员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查看该房门是否有明显损坏或是被硬物撬开的迹象。
第二条 开门进入房间后,须查看房内之物是否凌乱,行李或提箱、橱柜是否被撬开。
第三条 检查商品柜台玻璃、挡板等有无明显被移动的痕迹。
第四条 不可移动现场摆设、触摸任何物件,须用摄像机拍摄现场。
第五条 及时封锁现场,不准任何人进入。
第六条 观察有无形迹可疑人员出入,记录被窃物品价值、盗窃时间等。
第七条 执法人员到现场后,须协助其工作,为执法人员提供资料影印副本,以做好内部调查。
第八条 对所涉及的各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录取口供,同时对重点部位和个人进行严密调查。
◎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保管人、使用人和部门领导人是该项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应指定专人购买、保管、发放、使用,必须严格领取、存放、发放手续,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三条 易燃、易爆物品使用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使用过程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库内不得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碘钨灯和60瓦以上白炽灯。
第四条 凡经营的危险商品应本着进多少卖多少的原则,须在指定仓库存放,库内不许点灯、穿钉子鞋,不得私自保管。
第五条 企业要害部位及仓库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出相应的部门具体管理措施,并报安全保卫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