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停薪留职期间死亡抚恤。员工于停薪留职期间内死亡,其停薪留职原因为休工伤假者,按“因公死亡抚恤”条件办理,此外按“在职死亡抚恤”条件办理。
第四条 员工死亡除上述抚恤外,另发丧葬费每人800元,因公死亡者每人15 000元。
第五条 死者遗属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顺序领受抚恤金、丧葬费(遗嘱另有指定者除外)。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孙(外孙)子女。
5同胞兄弟姊妹。
第六条 领受抚恤金、丧葬费的遗属,同一顺序内有数人者,应平均承领,如有放弃权利者,应出具书面说明。
第七条 申请抚恤金应于员工死亡一年内由权利人填具抚恤金申请表和申请抚恤保证书,并持死亡证明书向本公司提出申请。遇有不可抗拒原因时,上述期限可予以延长。公司人事、会计部门负责审核各项凭证,并呈总经理核批。
第八条 死亡员工如无遗嘱,由其所属部门代领抚恤金、丧葬费并派员代为殡葬。如果死亡员工遗嘱居住甚远不及亲临殡葬,征得其同意后,可比照前项规定代为殡葬。其应领抚恤金等应待其合法领受人到达后,按照规定手续办理,并扣除殡葬费用。
第九条 合同工、临时工等,因执行职务而致伤,一时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劳保局负担医药费外,治疗期间按月给予全数薪金,但以一年为限。因执行职务而致死亡者,可按最后月份标准薪金一次性发给十八个月的抚恤金,但最低不得少于5 000元,最高不得超过12 000元。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因执行公务而致伤害或死亡的认定均以劳动部、总务部、卫生部之规定为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福利委员会负责草拟、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修改程序亦同。
◎ 员工伤害补偿规定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定旨在明确员工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公司予以补偿的具体办法。
第二条 补偿范围
补偿的对象限于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因故受到伤害的员工及其家属。
受伤害员工因同一原因接受其他伤害补偿时,公司仅向其支付相当于余额的补偿。
第三条 例外
因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伤害时,由有关部门认定后,不予以伤害补偿,或给予部分补偿。
第四条 补偿种类
1疗养补偿。
2休养补偿及休养薪金。
3长期伤病补偿及长期伤病薪金。
4后处理薪金。
5伤残补偿及伤残薪金。
6家属补偿及家庭补助。
7殡葬费。
8退职薪金。
以上所列的“××薪金”,指附加薪金。
第五条 疗养补偿
指因工受伤或患病时,公司向其支付必要的疗养费。
疗养费直接付给员工医疗的定点医院。
在治疗过程中,所需的转院交通费由公司负担。如需家属陪同时由公司支付一定的补偿。
第六条 休养补偿及休养薪金
为辅助治疗,如需休养时公司除给予休养补偿外,并附加休养薪金。
休养薪金仅限于休养期,其数量为平均额的40%。
第七条 长期伤病补偿及长期伤病薪金
如受伤害者经疗养三年后尚未治愈,除予以长期伤病补偿外,并附加长期伤病薪金。
长期伤病工资为平均工资的40%。
第八条 后处理薪金
受伤害者经治疗后,如需要医疗后处理(如外科手术后处理,安装假肢、义眼等),应向其支付后处理薪金。
后处理薪金为平均额的60%。
第九条 伤残补偿及伤残薪金
因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时,除予以伤残补偿外,并附加伤残薪金(伤残薪金按伤残程度分级支付)。
第十条 家属补偿及家庭补助
员工因受伤害死亡时,除对其家属予以家属补偿外,还给予家庭生活补助。
以上两项补偿规定,应一次性支付。
第十一条 殡葬费
员工因伤害死亡时,公司按有关规定负担殡葬费。
第十二条 退职薪金
受伤害员工如退职时,公司向其支付退职薪金。
退职薪金的支付标准为:本人退职前薪金×支付天数。支付天数按本人实际年龄分段(17岁以下为600天;18~22岁为588至540天;23~26岁为528至492天;27~30岁为480至444天;31岁以上为432天)。
第十三条 申请手续
受伤害后,员工应迅速将医师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报请上级主管,提交总务部门。
第十四条 支付方法
非薪金性补偿,直接支付给本人或其家属。
薪金性补偿分月随薪金支付,必要时也可临时支付,但伤残薪金、家庭补助和退职薪金可在申请后立即支付。
第十五条 对临时工的伤害补偿也按本规定办理
二、员工保险管理制度
◎ 劳动保护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劳动保险旨在保证职工因伤、残、病等后的生活以及职工家属的部分待遇。
2劳动保险牵扯到每个职工的利益,有关问题由劳动部门与工会共同协商。
第二条 医疗保险
1享受对象为本企业全体职工及直系亲属。
2(手续)必须在本企业办理职工及家属劳动保险证。
3(支付金额)凡属本企业职工,医药费均全部由企业负担,职工的直系亲属企业只负担医药费的××%。
第三条 职工退休
1(对象)本企业在册正式职工。
2(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应由个人提出申请,视提出者的理由由企业命令退休。
(1)年龄:男年满××岁,女年满××岁。
(2)因伤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者。
(3)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丧失正常思维者。
3(退休金发放标准)在职职工退休金的发放按表1所列。表1 在职职工退休金发放标准
工 龄×年以下×年~×年×年~×年……××年以上按工资计退休金××%××%××%……100%
4(退休手续)凡退休人员须填写“退休申请表”交劳动部门,命令退休人员由劳动部门填报并记入人事档案,办理各种手续。
5退休金的领取可由职工本人或委托人按月到企业财务部门领取,或由企业转交社会服务机构按月发至本人。
第四条 职工退职
1(适用范围)本企业全体在册正式职工。
2退职金的计算按退职人员最后×个月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
3退职金额按照工资基数乘以工作年限系数计算得出(见表2)。表2 退职金额计算标准
工作年龄1~2年3~5年5~10年10~15年……工龄系数23610……
4退职金支付条件:
(1)属于下列情况者按表2计算退职金:
①非因公病伤不能工作,自动申请退职者;
②因公病伤不能工作,自动申请退职者,但支付标准比上条高一档;
③死亡;
④因智能丧失,身残体病不能工作由企业解雇者。
(2)属于下列情况者按规定计算退职金:
①在本企业工作×年以上自动辞职者;
②在本企业工作连续××年以上自动辞职者。
(3)因违法乱纪被企业开除者不给予退职金。
5支付时间及形式。退职人员办妥退职手续后,即付给一次性退职金,如果退职金金额太大,无法一次付清者可以分期付清。
第五条 工伤保险
1(适用范围)凡是企业在册正式职工因工作造成伤残者。
2(定义)属于下列情况者视为因公受伤:
(1)在企业工作地工作因外部原因受伤者;
(2)在上班途中因外部原因受伤者。
3(待遇)因公受伤者享受下列保险:
(1)养伤期间除奖金外一切报酬照发;
(2)治疗、养伤期间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由企业负担;
(3)养伤期间工龄照常连续计算。
第六条 劳保基金的管理
1基金的管理使用由劳动部门掌握,具体支付由劳动部门与工会共同协商。
2凡享受劳保待遇者,病、伤、残要有医生诊断书,退、离职要有劳动部门调动凭证。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 社会保险制度
第一条 参保范围
初步确定为公司管理人员、国家计划内统分中专以上学历学生,并且同意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
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对现在本企业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大中专学生,原则上要求把户粮和档案关系落在本公司,方可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条 参保方法
凡属参保范围的员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注:现行工资结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缴费比例为18%,其中企业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8%,记入个人账户部分为11%。
每月5日前,由公司人事科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向县劳动局保险事业处办理缴费申报,经批准后按规定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8%,在本月工资表中扣缴公司。
新招员工(包括大中专学生)凡符合条件的,以正式录用后第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三条 返还办法
1参保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120,两项之和即为返还给个人的社会养老金月标准。职工退休以后可按国家规定调整增加养老金。
2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
职工在同一统筹区域内调出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调出工作关系的同时,转移其基本养老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转移基金额为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
◎ 公司内部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负担,保证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我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解决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互助费用支付之后,需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
第三条 为合理使用补充医疗保险费,均衡企业负担,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公司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提取,列入成本。
第四条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1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3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
第六条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1职工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 0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不含2 000元),内退职工公司报销55%,在职职工公司报销50%。
2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 500元的部分,大额互助资金支付后,对个人支付部分(不含1 500元),公司报销65%。
3在职职工和内退职工住院费用超过1 300元以上,个人支付部分公司报销60%。
4退休职工住院费用、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1 300元以上,个人支付部分公司报销65%。
5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额需调整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应由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公司按规定程序分别对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部分按规定标准办法报销。
第九条 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程序
1住院费用经医院报销后,职工携带医疗保险手册,由劳资部门填写《补充医疗保险审批表》,经补充医疗保险审批小组和总经理签字后,即可报销。
2门诊费用退休人员超过1 500元,在职、内退人员超过2 000元时,职工携带医疗保险手册和劳资部门填写《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审批表》,经补充医疗保险审批小组和总经理签字后,即可报销。
第十条 凡经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确定为自费部分,不计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单独列账、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节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1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执行,负责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使用的汇总报批。
2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三、其他福利制度
◎ 员工购买住房贷款办法
第一条 为协助员工购买住房,使其安居乐业,并推动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