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一: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构建的必要性
近年来对我国是否也应该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存在诸多争论,主要观点有三:一是认为我们必须及早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以取代会计基本准则;二是认为目前的会计基本准则已发挥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无必要再重新构建;三是认为我国应循序渐进地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根据我国财政部的相关解释,我国的基本准则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它在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具有统驭的作用。但是我国学者在把基本准则进行国际比较后发现,我国的基本准则存在诸如以下的缺陷,如对相关会计概念及标准的表述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不明确表述各部分会计概念体系之间的逻辑关系等(刘永泽,2006),形式上过于简单,理论基础薄弱(李小荣,2008)。也就是说,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相比,我国的基本准则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本文认为,在会计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我国必须要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但是,分析英美等会计职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我们可以看到,其概念框架的构建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过漫长的探索并最终成形,目前也仍处于不断的改进之中。在我国目前资本市场不发达,会计环境与其他发达国家存在很大不同的情况下,构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更要慎重,否则,难以真正发挥框架在整个准则体系中的作用。
思考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国际趋同
近年来,随着会计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国会计准则趋同尤其是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从而使得作为指导具体会计准则制订的理论基础和前提条件的概念框架也存在着国际趋同的必要。尤其是在安然、世通等一系列财务舞弊案发生后,IASB与FASB一致同意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制定模式应由规则导向转向原则导向,而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模式必须以概念框架作为基础。同时,随着会计环境的不断变化,不管是对IASB或FASB而言,先前所制订的概念框架存在诸多不合时宜之处,也使得概念框架的国际趋同成为可能。2004年4月,IASB与FASB在伦敦举行了第三次联合会议,就双方是否应当共同制定一套概念框架进行探讨。当年10月,IASB与FASB联合立项,在遵循两者概念框架的基础上,结合两框架发布会计环境的变化,制定一个通用的概念框架。2006年7月,IASB与FASB发布第一阶段的研究成果《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财务报告目标和决策有用的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特征》初步意见讨论稿,以征求意见。此后,IASB与FASB开始第二阶段的工作,讨论资产、负债及其基本特征的初步定义及报告实体的构成(景翠莲,2007)。以上事实表明,作为会计国际化强有力推行者IASB与FASB在对待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国际趋同上的态度是一致的。我国虽在2006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但其与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无论是从体例及内容上都存在着不少差异。本文认为,在国际会计准则影响日益深远的今天,我们必须要正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国际趋同的现实,今后我国制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时,一方面要立足于自身的国情,另一方面应多多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及其他国家准则制订机构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取其之长,补己之短,方能制订出适合自身需要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第四节本章小结
本章对中马会计准则的体系,制定模式和概念框架进行比较,两者有相似之处,但也各有特色。马来西亚早在1979年已经加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其会计国际化的进程开始较早,并且进展较为迅速和顺畅。主要原因可能是,马来西亚曾长期受英国统治,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均易于与西方的财务会计理念和体系融合。而我国虽然改革开放后,也开始研究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但由于仍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会计准则国际化进程比较缓慢,直到2006年才真正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一大飞跃。
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以规则为基础,对特定交易和事项都有详细的操作指南标准和例外事项;而马来西亚是会计准则体系以原则为基础,仅针对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提出应遵循的原则。
对比两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马来西亚会计准则委员会(MASB)的性质较为复杂,表面上看是民间主导型,但实质上又具有官方色彩。这种半官方性质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从独立性上来看,虽然准则不由政府机构直接制定,但准则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由政府任命,他们在准则制定的过程中,难免会将政府机构的利益摆在较为重要的位置。相比之下,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独立性更弱。在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有大量的政府官员直接参与,会计准则委员会主席由财政部的领导直接担任,这必将导致委员会在制定准则时,将政府的利益放在首位,而疏于考虑其他利益团体的切身利益,从而难以保证制定机构的独立性。
从准则指定人员构成上看,两国准则的制定基本上既有理论界代表,又有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等一些相关利益集团的代表参与。这样准则制定时可以充分考虑到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并进行协调,使制定出来的准则更加充分完善。但是,各利益集团参与准则制定的程度大小、施加影响的大小还各有不同。与机构性质相应,我国的准则制定机构人员大部分由官方人员担任。可以说是在政府的带领下,召集适当的人员进行准则制定工作。尽管召集的人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还很不全面。其中缺乏各类企业投资人的代表。虽然财政部聘请的咨询专家中有有企业界的代表,但是他们只提供咨询服务,并不能对准则的制定工作直接施加影响。另外,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以及债权人特别是金融机构的代表也没能出现在委员会中。而MASB的人员组成除了考虑政府部门、职业团体等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外,更注重包括企业、银行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反映出其较为广泛的代表性。
对比两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马来西亚框架概念框架只规定了两个基本会计假设:权责发生制及持续经营假设。而在我国基本准则规定了“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个基本假设,同时在第九条明确了权责发生制的计量基础。马来西亚概念框架以专门的段落阐述财务报表的目标(第12段至21段),在第12段指出“财务报表的目的就是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变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一系列的使用者在作出经济决策时是有用的。”在我国基本准则第四条明确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中马两国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都把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作为其首要考虑的要求,而在次级质量要求中,两国存在较大的区别。马来西亚共有九项次级质量特征,而我国仅有四项,除提及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及时性和重要性外,我国对“可证实性”、“如实反映”“中立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均未进行阐述。此外,通过比较两国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马来西亚框架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描述更为充分,层次更为清晰,同时,在其框架中的第43至45段,对相关性与可靠性这两个质量特征相互抵触时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描述,为企业如何提供会计信息以达到财务报表目标提供更为实用的指导。马来西亚在“框架”中确定了五个财务报表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益和费用,而在我国的“基本准则”中,定义了六个财务报表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两国在定义财务报表要素时,只提及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要素,对现金流量表要素均未涉及到。在马来西亚的“框架”中,列明了四种计量方法,即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和现值。而在我国的“基本准则”中,列明了五种会计计量方法,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在马来西亚所规定的计量基础中,没有把“公允价值”纳入其中,现行成本实质上就是重置成本。在马来西亚的“框架”中提出了资本及资本保全的概念,而在我国的“基本准则”中,并没有涉及到资本和资本保全的相关内容。
中马两国具体会计准则的设置基本类似,但并不完全相同。例如《FRS1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内容实际涵盖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三个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在FRS中找不到对应的具体准则。同样《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FRS129——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FRS201——水产养殖业会计》等并未出现在我国具体会计准则中。除了准则设置上的一些区别外,在相同的会计准则中,中马具体会计准则内容也不尽相同。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不能转回,但《FRS136——资产减值》允许资产减值损失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回;《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而《FRS3——企业合并》并未作出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这也与《FRS124——关联方披露》的要求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