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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经济法概论(1)

第一节法律概述

一、法律的起源与发展

(一)法律的起源

从字源意义上讲,在我国古汉语中,将“法”写作“灋”,成书于汉代的《说文解字》中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意思是说,法就是刑,“平之如水,从水”,意思是指法代表公平,法平如水,因此以水为偏旁。又因“廌”在审判时能辨别真伪,被廌顶触者被认为是有罪或无理的一方,所以将其摒去,法字的另一部分就由“廌”和“去”组成。这是在古时常被作为裁判的形式,即借助“神意”来判断人是否有罪。由此可见,“灋”表示判别是非、主持公道之意,后来人们为方便起见,将其中的“廌”字略去,成为现代“法”字的模样。

那么,法究竟是怎样产生和出现的呢?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律的产生有一个发展过渡的过程。我们不能将法律的起源简单化理解,过去过分的强调法与国家的关系,而忽视法律本身发展的规律,是偏离历史真实的。事实上,法的产生是将原始的习惯转化为法律,即原始习惯——习惯法——成文法的过程,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原始社会的习惯为法的产生准备了形式和条件,两者存在着明显的继承关系。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经产生了各种法律具体内容的雏形,甚至产生了在形式上很完备的规范。这些规范以习惯为主要内容,主要依靠氏族成员自幼养成的习惯,靠他们自觉地实行,靠传统传承的力量和氏族首领的威望和威严来维持。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氏族制度开始解体,家庭私有制开始出现,相互对立的阶层、阶级也开始出现,这些相互对立的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原有的氏族结构和原始习惯对新产生的这种对立和冲突无力化解和调整,而作为占有生产资料和在经济上强大的统治者,他们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和统治,不可避免地要以新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来维系自己的利益,镇压对立阶级的反抗,从而产生由一系列暴力机构和专门管理机关组成的社会组织——国家。统治者通过国家将自己的意志创制成一套新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并强制社会成员共同遵守,以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法由此而产生。

(二)法律的发展

法律自产生以来,已经历了几千年的历史,在这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法同社会形态的演变是同步的。社会形态的更替,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除了原始社会不存在国家和完备的法律外,历史上依次出现了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四种类型的法律。这种法律的演进过程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原有的生产关系已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会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从而导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革,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意识形态的法律制度也会随之而变化,由新的历史类型的法律来代替旧的法律,这是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二、法律的本质与特征

(一)法的本质

按照传统意义上对法的本质的描述,在我国主要是以马克思主义对法的基本论述为依据,将法的本质定义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它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一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着重强调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它的强制性,是以阶级斗争理论为基础,反映了法作为统治阶级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的专政工具的特性。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的功能不仅体现为统治阶级专政和统治的工具,而更多地体现为法的社会性职能,这种职能就必然表现为法是为了人们一定的需要而创设的,因而,在法的创设过程中,就必然体现人的意志,这种对人的意志的体现,应表达多数人的意志,并且是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来实现的。法的社会性职能体现了人们对通过法所要达到的社会目标有一种清晰、明确的追求。法律作为人的行为规则就不再是外化于人的行为,而是内化于人的内心,使法同人的许多习俗和天性产生一种必然的亲和性,这样,法就可以成为一种凝聚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表达出人们的共同关注和共同价值追求。法律也得以充分体现其公平如水的特性,从而实现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当然,这种具有“公意”的法是通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它是调整人们行为规则的体系,这种行为规则体系是以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并且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体系。因此,法的本质应为:法是体现人们意志的,被国家和社会认同的调节人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通过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确定人的行为准则,并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

(二)法的特征

1.法是由国家和社会认同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作为规范性的体系,是通过国家创制法律的活动,来实现为社会民众提供基本的行为规则,确认社会成员的行为界限,维护国家统治秩序。所谓的规范是指规定社会成员应该做或不应该做,允许做或不允许做的事情,这种规范是通过国家来强制实施的。它通过对社会成员遵守有关规范的行为进行鼓励和肯定性评价,对违反有关规范的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禁止和否定性评价,来实现其对社会成员行为的约束。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带有强制性的特点,正是这一特点,使法律具有了权威性。同时,由于法律是以国家公权制定的,因而具有普遍适用特征,即作为社会成员无论其社会地位、生理特征或道德水平如何,都平等地适用法律,这是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2.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作为规范性的体系,它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调整是通过确认其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来实现的。它通过规定社会成员可以怎样行为,应当怎样行为,为其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行为模式。社会成员通过明确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即可明确在法律的范围内自己可以怎样行为。同时,社会成员根据法律规定的义务切实地履行自己的责任,从而明确自己应当怎样行为。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这种强制性规范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如前所述,这种强制性规范会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做出肯定或否定性的评价,当出现否定性的评价时,就会为其带来法律上的不利益,给社会成员带来不利的结果。国家的这种强制力是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法抗拒的。正是由于国家作为暴力机关,有其强大的国家机构做后盾,这就使法律的运行和行使有了可靠的保障,不论其社会成员的主观愿望如何,他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法律的作用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根据行为的主体不同,法律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五种作用。

1.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法的作用中最重要的作用,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既定的模式,引导人们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通过法律指引使人们明白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肯定或否定,从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选择。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一方面在于鼓励、肯定人们从事某种行为,另一方面在于否定、防止人们从事某种行为。

2.评价作用

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法律评价是对法律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国家)所进行的行为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具有一定的客观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依据法律来进行判断,依此标准,将法律上的人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3.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指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实施,通过对人们今后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引导人们积极依法行为。这种教育作用主要通过影响人们的思想得以实现。法律是否真正起教育作用,作用的程度如何,最终要取决于法律规定本身是否真正体现了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只有法律符合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使其内化为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这样法律的实质效果才能得以实现。

4.预测作用

法律的预测作用指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结果或他人将如何安排自己的行为,从而决定自己的行为。一方面,人们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自己已经作出的或即将作出的行为以及将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作出预先的判断,通过这种预先的判断,人们可以自觉地调整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人们通过预测他人的行为,作出判断,从而调整自己的行为。

5.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指法律对违法犯罪的行为实施制裁和惩罚的功能。其作用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其实施主体是国家。法律的这种强制作用,主要针对社会成员中一部分不依法律规定行事的人,对违法犯罪者进行惩戒,以保护其他守法的社会成员的利益和安全,使社会秩序得以稳定。

(二)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规范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为:法律的经济作用、法律的政治作用和法律的执行社会事务作用。

法律的经济作用主要表现为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

法律的政治作用主要表现为对政治事务和活动产生影响,最主要的作用为调整阶级关系,实现阶级统治。

法律的执行社会事务作用指法基于社会性,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能力。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以及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律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能力的作用也在日益加强。

四、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的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即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1)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依法律创设的民事主体。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到法律关系中,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

(1)物。物是指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为人所控制和支配的物质对象。

(2)行为。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活动。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某些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发生,不可分离,主体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在某些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同一的,既是权利的行使者,又是义务的履行者。

(三)法律关系的形成与演变

每一种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存在都是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的,都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和存在的。因此法律关系的演变,即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也是基于法律本身。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规定本身并没有规定某一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只是为这种关系变更提供了前提。因此,大多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除法律规定外,还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导致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另一原因。法律事实又分为事件和行为。

(1)事件。事件是指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而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如人的死亡、自然灾害、战争等。

(2)行为。行为是指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的行为。

五、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因损害法律上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导致相关主体受侵害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如上所述,法律责任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构成这种不利后果的情况或原因有三类,即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及法律规定。

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从而破坏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2.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指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从而破坏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指从表面上看当事人并没有从事任何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仅出于由于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而需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产品致人损害。

(三)法律责任的类型

根据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违反约定或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是: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经济责任。它主要通过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来实现。在法律许可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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