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联系机制是经营方式的内生要求,反过来说,能反映经营方式本质特征的利益机制也才是最适合的。如果不顾经营方式及其成立条件,只进行不同利益机制的横向比较,或演绎推理,便认为某种机制是最好的,实际上是片面的。如交易成本分析的方法往往看重的是股份公司的利益机制,认为交易成本低,因而应大力推行。农民最大受益程度分析的方法也认为,最有效的利益机制是股份公司的紧密型利益联系机制,而不是“松散型”即合同契约方式和“半紧密型”即合作方式,后两者一般都应向前者转变。其实,只要现行土地制度不变,加上我国市场化程度地区差异的客观存在,不同的经营方式和利益机制要求就必然客观存在。也就是说,没有最好的利益机制,只有最适合的利益机制。
所谓最适合的利益机制,首先要能反映不同经营方式的本质要求,对此将在后面再进行比较分析。其次存在地区差异性。一般地讲,合同制及其利益机制主要适合经济不发达地区,公司制及其利益机制主要适合经济较发达地区,合作制及其利益机制广泛地适合于具有一定市场化程度的这两类地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现行土地制度不变时,市场化程度就是经营从而也就是利益机制选择的主要决定因素。
4.2.3.3建立和完善中介组织
由于现阶段合同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流模式,中介组织的作用便必不可少。一般是龙头企业规模较小时,与农户的合同关系可以直接协调。当龙头企业规模较大尤其是跨地区经营时,就需要中介组织来连接、协调龙头企业与众多分散农户的关系,包括代购代理、利益协调、管理监督、意见要求等。中介组织按组织方式大体可分为:政府组织、专业组织和农民自发组织三种基本形式。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为打开当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局面,大多先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人、财、物力量和吸引农户建立起中介组织,引导、带动农户与龙头企业实现对接。但应注意的是,当中介组织稳定发展后,政府应从中退出,以促使中介组织能成为真正独立的经营主体。在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专业中介组织包括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应成为主要的形式。政府应通过制定法规,加大对专业中介组织的扶持力度,大力推动其发展,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同时,也应积极鼓励和扶持农民自发组建的合作组织发展,以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效率。当然,自发组织没有确定法律地位,在有利于与龙头企业联系的同时,还须不断完善其管理办法。
4.2.3.4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农业企业是世界各国包括发达国家扶持的对象。我国的龙头企业普遍处于培育或成长阶段,更需要政府大力扶持。政府扶持包括直接支持、间接扶持和企业外部环境创造。主要是:应通过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龙头企业要素基地的培育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破除体制障碍,重点是要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强化政府的综合服务,弱化条块分割的政府职能。加大对龙头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完善财政支持和补贴制度,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资龙头企业。提供工商税收等税费的政策优惠,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创造良好的政策政务环境。把农村的公共产品建设,如道路交通、水利设施、供电供水、教育卫生等,尽可能与龙头企业的建设和发展结合起来,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市场法规,培育、维护龙头企业和市场的正常竞争,促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和品牌建设,培育、发展中介组织,不断完善要素市场体系。
4.2.4不同模式利益机制的比较分析
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系机制,因产业化经营模式不同而不同。比较分析其不同特点,对于建立、完善、创新不同模式的利益机制十分必要。
4.2.4.1公司制的利益机制
公司制的利益机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都是建立在现代企业法人制度基础上的。公司拥有独立财产,享有充分、完整的统一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力,并以其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股东在出资取得股权后,无任何直接处置公司财产的权力,但却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享有公司财产利益,包括参与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等公司事务,按照出资比例或股份分取红利等,并只以其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债权人则无直接向投资者追索债务的方便,只由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则可依法宣告破产。可见,公司制的利益机制是建立在公司、股东、债权人三方主体利益均衡的基础上的,由于其适应了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现代企业的需要,所以在全世界得到推广。当然,公司制的利益机制也有待不断完善,如公司经营者即“内部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完善,就是一大难点和重点。
但在我国农业领域,公司制还不能普遍流行。其根本原因是,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无法以土地产权加入公司并构成共同财产或独立产权。受此限制,公司制只能存在于国有农垦区、农场、以非土地要素参股的农村集体和农民加入的混合农业企业和其他农业企业中。正是受这一土地制度和总体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制约,使得公司难以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流模式,也使得公司制的利益机制的作用范围受到限制。因此,如不考虑市场化程度,如何破解农户以土地出资的产权问题,将是推行公司制从而创新利益联系机制的关键。
4.2.4.2合作制的利益机制
合作制的利益机制,是建立在合作协议而不是企业法人基础上的,其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构成相对独立和稳定的财产,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负连带责任。由于没有了农户在土地产权上的制度障碍,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入合作,而且共同经营可以带来规模经济和一体化经营效益,获得比分户单干更多的利润,这种利益机制使农户和合作双方都有积极性,也在我国具有广泛适应性。但是,合作制还要受到市场化程度的制约。一般在市场化程度较低时,合作各方尤其是农户往往缺乏需求和积极性,也缺乏参与共同经营的能力。在市场化程度较高时——尽管这一过程在我国将比较漫长,要使农户参与共同经营尤其是一体化经营,共享利润尤其是一体化经营的利润,共担风险尤其是对外负连带责任,仍然困难重重。所以,建立和完善合作制的利益联系机制,重点是要解决好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这三个问题。
4.2.4.3合同制的利益机制
合同制是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流模式。之所以能如此,除了现行土地制度和市场化程度的广泛适应性外,其利益联系方式也有其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在于,它首先沟通了农户与市场的连接,并使双方获得、完成了相对稳定的供求渠道和市场交易,同时通过合同的连接又部分地扩大了经济规模,因而使双方都能获得基本的预期收入。
但由于土地使用权不集中,合同制的利益联系又必然存在缺陷。这主要是,由于缺乏公司制和合作制的产权统一和相对独立稳定的财产统一,必然导致合同制经营的风险和剩余获取权的不统一,使得分散的农户既要承担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又通常难于获取到包括流通、加工在内的一体化经营所带来的剩余价值或利润,造成合同双方在市场供不应求和供过于求时都可能产生违约行为。这种利益矛盾随合同关系的不同而又表现程度不同,一般是服务型、租赁型合同关系矛盾不大,生产型(农贸、农工贸等)合同关系矛盾冲突最大,而倒租赁承包型合同关系矛盾较小。对矛盾最大的生产型合同关系,较好的解决办法是向合作制转变,而未转变之前,可考虑在龙头企业与分散的农户之间先架设一种能够缓解矛盾的中介组织。对矛盾不大或冲突较小的合同关系,则应随行就市,通过完善利益联系的具体方法使之更加合理。尤其是倒租赁承包合同关系,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不失为以工带农的一种好形式,值得推广。
下面是倒租赁承包合同关系的一个实例,对如何建立、完善合同制的利益联系机制是一个较好的说明。
某公司建有丝绸厂,为了解决原料问题,租用某县农户荒山荒坡2000余亩(租期为27年),从浙江购回良种桑苗建成了高产桑园,并修建规范蚕房,配齐养蚕设施,再将桑园划分为小片,承包或返租给当地1300多户农民。公司与农户在利益联系方式上的具体做法如下:
(1)建立承包或返租基本制度。其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四保”、“三垫”、“四凭卡”、“四监督”和“四到位”。首先,公司与农户签订《蚕桑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了公司的“四保”义务:一保资金。公司向蚕农无偿提供桑苗,修建蚕房、共育室等。二保技术。公司将县农业局蚕茧站的技术人员(保留身份和职位,按原单位的工资标准由公司发放工资和津贴),与公司的蚕茧分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整合为一支140多人的技术队伍,包村、包组、包农户,对桑蚕生产全过程进行无偿技术指导和培训,并制定了详尽的考核指标,其月工资的30%作为考核工资,由蚕农评定,年终考核兑现。三保收购。对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农户,发给“红卡”一张,凭卡全额现金收购其交售的蚕茧,不打白条。四保价格。公司根据多年来从事茧丝绸开发的经验,在分析养蚕成本和市场价格走势的情况下,按每亩桑树养蚕产鲜茧120公斤,每公斤不低于12元的保护价收购,三年一定,超产部分以每公斤奖2元收购,对减产部分则以每公斤降1元的价格收购。“三垫”,即垫蚕种、化肥和蚕药等,生产资金由公司统一垫支,等收购蚕茧时统一扣除,与农民结算的价格均为成本价,公司不从中赚钱,农民完全可以接受。“四凭卡”,即凭卡垫支、凭卡领种、凭卡售茧、凭卡结算。没有签合同(无卡)者,价格再低、品质再好,公司也不收,从而保证了签约农户的利益。“四监督”,即由县公证处对所签合同进行公证,并从四个方面进行监督:当地村组干部监督、农技人员监督、其他养蚕户监督、公司不定期巡查监督。“四到位”,即服务到位、感情到位、价格到位、制度到位。
(2)建立两卡收购制度。一是“红卡”。试用于基地农户的“红卡”,是一份红色封皮的合同文本,上面载明经营面积、交售数量和等级。目前“红卡”农户900余户,面积2000余亩。二是“绿卡”。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基地农户产品已不能满足公司的需要,周围非基地农户自发地改造荒山荒坡或利用承包地栽桑养蚕,纷纷要求加入产业化经营体系,于是公司推出了“绿卡制”,即与这些农户签订封皮为绿色的合同文本,又从浙江等地购回700余万株良种桑苗,无偿交给7200余个“绿卡”户栽植。对这部分农户,公司仍承诺“四保”和“三垫”,但实行浮动价格收购,每公斤在12.5元至16.2元之间。
(3)进行茧丝绸系列化开发。系列化是一种重要的稳价机制,因为原料的价格和产成品的价格往往是同步变化的,收购环节的损失可以通过加工环节来弥补,公司从栽桑养蚕到丝绸出口的一条龙经营使几年前制定的保护价能一直坚持下来。
(4)强化风险共担和分摊机制。在市场价格低迷的1997—1999年,公司均以每公斤12.5元或14元的保护价全额现金收购了农民的蚕茧,为此公司损失了几百万元。但2000年和2001年,全国许多地方爆发蚕茧收购大战,有外地商贩到该县以每公斤20元的高价收购蚕茧,却没有一户蚕农为眼前利益所动。当时众多的丝绸厂面临原料短缺和成本增加,而该公司却保质保量地完成了生产任务,两年赚了800万元,把以前的损失全补回来了。
由于公司与农户的利益联系机制得当,目前该公司已带动了该县2万余户农民增收,辐射面积达到8万亩左右,而公司也得到了较大发展。2002年,公司生产优质蚕茧1200吨,高品位丝300吨,双宫丝100多吨,丝绸100万米,实现销售收入9200万元,出口创汇580万美元,创利税1100万元。2003年,签订外贸供货合同1680万美元,产品不仅供不应求,而且销售价格比其他厂商同类产品还高出了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