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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1)

一、增值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纳税人是谁?(第1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释义】

1.单位

一切从事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都是增值税纳税人。它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

它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1)销售货物;(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进口货物。

【释义】

注意:我国对货物和劳务不是统一征收增值税,而是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劳务分为生产性劳务和服务性劳务。只有加工、修理修配生产性劳务才是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而服务性劳务(如交通运输、娱乐、服务业等)则是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为了理解征税范围,应注意了解以下概念:

①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与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③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④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⑤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⑥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⑧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⑨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1.销售货物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的行为。这里是指有形动产,如库存商品等工农业有形产品,不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业产品、融资租赁资产等。销售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营业税的范围。

【问题】

来料加工中副产品内销征税问题发布日期:2008年07月28日。

我们现在在做一个来料加工的项目,其中产生了副产品,经海关批准已经同意内销,并且征收了关税。请问在内销给客户的时候,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具的话,我们是否还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2条条例第1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因此,贵企业在内销给客户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2.销售货物中特殊销售行为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除上述规定外,税法还对一些容易混淆的销售行为作出了特别规定,包括: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征收→增值税。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③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④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征收→增值税。

⑤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产品,征收→增值税。

⑥缝纫,征收→增值税。

⑦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违约金,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3.不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销售行为是哪些?

①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象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②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③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④根据贴费和用贴费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性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供电工程贴费不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和收取价外费用的范围,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收取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⑥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⑦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不征收增值税,其他一律征收增值税。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注意: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申报进入我国关境的应税货物也需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将应纳的增值税随同进口关税一起缴纳。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还包括哪些?

1.视同销售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尽管在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上均可以不属于销售货物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注意:应于移送时计缴增值税。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注意:①销售代销货物的理解。A.代销与经销不同。代销的特点是代销商不垫付资金。因此,代销商既参与货物的流通又为委托方提供劳务,因而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而经销商是买断货物,不涉及劳务,即经销商销售货物只涉及增值税,不涉及营业税。B.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必须:一是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未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当期计缴增值税;三是不得从销售额中“坐支”代销手续费。C.销售代销货物,必须:一是取得代销手续费,计缴营业税;二是不得将销售额滞后入账;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②注意:第4、5两项没有“购买”二字,是因为为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6、7、8三项购买的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当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和捐赠时,再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第4项至第8项视同销售行为,还应计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抵债物品如何缴税发布日期:2008年05月12日。

2006年7月我公司(工业企业)销售电料一批,购货方未付款,我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取了销项税额。2007年3月购货方用电动自行车抵顶了部分货款,并向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问: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电动自行车无偿赠送他人或本厂职工后是否还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关于企业之间以物顶债有关增值税计税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以物顶债属于从购买方取得货物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双方应分别作购销处理。对企业抵债抵出的货物,均应依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抵债抵进的货物应按税法规定依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在抵扣环节(包括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应税货物),均应按规定凭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据此,你单位将电动自行车无偿赠送他人或本厂职工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08/05/12。

【问题】关于将外购商品赠送涉及的增值税问题发布日期:2008年03月07日。

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将其购进的商品作为礼品赠送,已经按照规定计提了销项税,请问如果购买该商品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将其购进的商品作为礼品赠送,按照规定计提了销项税额,如果购买该商品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08/03/07。

2.混合销售和兼营

(1)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销售额如何划分?

混合销售:先确定纳税为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根据纳税人性质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注意例外的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销售额和劳务营业额。

兼营: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2)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增值税劳务的(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应税货物与非应税劳务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从属关系,即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应税货物而发生。这与既从事这个税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两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以货物为主的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以劳务为主的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具体税务处理方法如下: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注意:混合销售的判断,主要看是增值税范围的行为为主还是营业税范围的行为为主。

其中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范围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兼营

兼营是两块业务。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并且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但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应该针对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是分别征税还是合并征税。

①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如果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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